公告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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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进一步依法推动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审判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精神,我院决定重新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并对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淮安市辖区内依法设立、执业,自愿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服从人民法院监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均可报名。

特别提示:

(1)原已入选淮安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均须重新申报。

(2)本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本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3)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必须提供总所愿意对该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

1、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质、评定的资质过期的;

2、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违规受处理,处于整改期;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7、缺乏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8、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一)入册申请书(附件1);

(二)反映机构规模、执业能力等材料:

1、机构规模材料

①机构营业执照或依法批准设立文件的复印件;

②自有场地的产权证书及复印件,或场地租赁合同、履行凭证及复印件;

③本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④申报入册时前三年的收入情况及审计报告、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

2、执业能力材料

①近五年以来本机构从业人员办理和参与办理企业重组、兼并、收购、改制、上市等业务情况及证明材料;

②近五年以来本机构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负责人、清算组成员的情况、案件办理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③近五年以来本机构从业人员就破产相关问题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文章或在省级以上破产法论坛等专业会议上所进行的交流情况及证明材料。

(三)其他材料

1、行业自律组织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机构三年内有无被行政、行业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2、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附件2)。

所提交的材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营业执照及各类证书须提交原件,经审核后退还),一式三份并附扫描电子文档。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及其从业材料不得在不同中介机构中重复申报。

三、申报期限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年10月30日前向淮安中院司法鉴定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不接受邮寄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机构报名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不予列入评审范围。

报送材料的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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