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金融机构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发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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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发布近四个月后,与其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也随之出台。

7月19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下称《目录》)。银保监会要求,自发布之日起,非银行金融机构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按《目录》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目录》适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下称非银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目录》从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以及申请材料格式要求等方面对非银机构的申请材料、格式等作出规范。

为了与《办法》有效衔接,《目录》增加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审查材料,完善股权穿透审查、股东承诺材料要求,明确适用事后报告制的股权变更事项、董事高管任职事项需提交的材料等。

在精简申请材料方面,《目录》取消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以及金融许可证缴回情况、工商登记注销情况等材料。与此同时,《目录》还增加了涉黑涉恶审查材料,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材料,优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离任审计报告等材料。

比如,申请筹建消费金融公司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设消费金融公司的章程草案,出资协议复印件,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拟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决议复印件,出资人基本情况,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等。

其中,章程草案的内容应包括“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消费金融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消费金融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的限额,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等。

《目录》对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方也“严防死守”,除了要求提交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之外,还要求提交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的相关材料。

若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根据《目录》,筹备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目录》旨在增强与许可规章的适配性,融入新的监管导向和要求,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动行政许可工作更加规范、便利、高效。

附件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年版)

目录

一、机构设立................................................................................................................1

(一)法人机构设立....................................................................................................1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

2.金融租赁公司............................................................................................................7

3.汽车金融公司.........................................................................................................13

4.货币经纪公司.........................................................................................................18

5.消费金融公司.........................................................................................................23

(二)分、子公司及代表处设立.............................................................................28

1.分公司设立.............................................................................................................28

2.子公司设立.............................................................................................................30

二、机构变更.............................................................................................................39

(一)法人机构变更.................................................................................................39

1.变更名称.................................................................................................................39

2.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39

3.变更注册资本.........................................................................................................43

4.变更住所(包括同城迁址和异地迁址).............................................................45

5.修改公司章程.........................................................................................................47

6.机构分立.................................................................................................................47

7.机构合并.................................................................................................................48

8.变更组织形式.........................................................................................................49

(二)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变更.........................................49

三、机构终止.............................................................................................................53

(一)法人机构终止.................................................................................................53

1.解散.........................................................................................................................53

2.破产前审批.............................................................................................................54

(二)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54

1.子公司解散或破产.................................................................................................54

2.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55

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56

(一)财务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56

(二)财务公司外汇业务.........................................................................................57

(三)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58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58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60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61

(七)其他新业务.....................................................................................................62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63

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66

(一)电子文档报送内容及格式要求.....................................................................66

(二)纸质材料应符合的格式要求.........................................................................67

一、机构设立

(一)法人机构设立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1.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集团情况简介(成立时间、核心主业构成、行业或地区排名情况、成员单位数量),设立财务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名称中应包含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简称,并含有“集团”字样)、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比例、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①企业集团基本情况,包括集团历史沿革、成员单位状况、组织架构和人员情况、基本财务状况和主要财务指标等。

②企业集团所属产业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情况说明。

③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发展规划及各产业板块在集团总资产及总收入中所占比重等。

④现金流量分析,即对企业集团过去2年的现金流量规模、特点、规律等进行分析,对未来3年的现金流量进行合理预测。

⑤企业集团财务和资金管理经验,包括财务管理体系和资金管理模式介绍、内部资金管理中心或结算中心的成立运作情况、内部资金归集量、结算量等。

⑥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业务量及盈利预测。包括财务公司成立后3年内每年的货币资金余额、资金归集度、贷款规模,并对预测方式、资金归集模式、贷款需求作详细说明。预测应基于客观审慎的原则,特别是吸收存款量的预测应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限制、境外资金、专户管理的保证金等影响资金归集的因素。

(3)拟设财务公司章程草案。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财务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财务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财务公司股权的限额,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集团母公司及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财务公司补充资本;战略投资者作为主要股东的还应载明其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4)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说明材料。包括:

①企业集团符合国家最新产业政策的说明材料。

②集团母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架构及财务和资金管理制度。

③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④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⑤作为控股股东的提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作为非控股股东的提供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⑥关于集团母公司股权结构的情况说明,应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⑦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

(5)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或中介机构(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资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6)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材料。

①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③作为控股股东的提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作为非控股股东的提供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④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⑤战略投资者还应提供自身经营状况,所属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最近3年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资金集中管理的规模、方式及成功案例,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

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且受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财务公司;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7)出资人的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复印件。

①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应由全体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书中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集团母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②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财务公司的决议复印件。

③国有控股企业集团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财务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8)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等材料。

(9)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或声明。包括:

①公司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②出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③非涉黑涉恶组织的声明。

④确认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⑤集团母公司应出具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送自身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的承诺书。

⑥集团母公司和控股股东应出具必要时向财务公司补充资本的承诺。

⑦作为主要股东的战略投资者应出具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的承诺,并在投资协议中载明。(承诺或声明的具体内容可参考附件3、附件4,下同)

(11)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2)银保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财务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2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符合开业条件的情况,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应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财务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财务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财务公司股权的限额,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集团母公司及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财务公司补充资本;战略投资者作为主要股东的还应载明其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包括公司的基本功能定位、业务发展战略以及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资金集中度的预测。

(5)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材料。包括出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信息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功能报告等。

(6)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8)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公司正式员工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各部门人员安排,以及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工作年限及金融从业年限结构等,特别要说明具备相应从业经验的人员占比及是否满足许可条件的情况,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1)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12)公司住所的相关材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住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4)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保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金融租赁公司

2.1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必要性及发起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草案。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金融租赁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金融租赁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的限额,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金融租赁公司补充资本,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等。

(4)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发起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5)发起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金融租赁公司的决议复印件。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6)发起人基本情况。内容包括:

①发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核心主业及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情况。

②公司章程。

③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7)发起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发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发起人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发起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发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

⑤发起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8)发起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发起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②发起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并受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非金融企业作为控股股东的应提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供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10)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①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以及在必要时向金融租赁公司补充资本,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的承诺。(非主要股东不需要提供本项承诺)

②用于出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③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④非涉黑涉恶组织的声明。

⑤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等材料。

(12)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3)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金融租赁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2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符合开业条件的情况,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金融租赁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金融租赁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的限额,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金融租赁公司补充资本,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等。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准备及中长期发展计划等。

(5)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材料。包括出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信息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功能报告等。

(6)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8)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公司正式员工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各部门人员安排,以及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工作年限及金融从业年限结构等,特别要说明具备相应从业经验的人员占比及是否满足许可条件的情况,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1)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12)公司住所的相关材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住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4)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汽车金融公司

3.1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流动性状况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拟设汽车金融公司章程草案。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汽车金融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汽车金融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汽车金融公司股权的限额,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汽车金融公司补充资本。

(4)出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5)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拟出资设立该汽车金融公司的决议复印件。主要出资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6)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

②公司章程。

③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7)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出资人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出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

⑤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8)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为境外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②出资人为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受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的应提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其他出资人提供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①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以及在必要时向汽车金融公司补充资本的承诺。(非主要股东不需要提供本项承诺)

②用于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③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④非涉黑涉恶组织的声明。

⑤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等材料。

(12)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3)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汽车金融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符合开业条件的情况,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汽车金融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汽车金融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汽车金融公司股权的限额,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汽车金融公司补充资本。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准备及中长期发展计划等。

(5)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材料。包括出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信息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功能报告等。

(6)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8)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公司正式员工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各部门人员安排,以及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工作年限及金融从业年限结构等,特别要说明具备相应从业经验的人员占比及是否满足许可条件的情况,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方面。

(11)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12)公司住所的相关材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住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4)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货币经纪公司

4.1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货币经纪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货币经纪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拟设货币经纪公司章程草案。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货币经纪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货币经纪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货币经纪公司股权的限额,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4)出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5)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拟出资设立该货币经纪公司的决议复印件。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6)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

②公司章程。

③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7)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出资人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出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

⑤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8)境外出资人受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或属于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或金融性行业协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且不属于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的,应提供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①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的承诺。(非主要股东不需要提供本项承诺)

②用于出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③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④非涉黑涉恶组织的声明。

⑤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等材料。

(12)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3)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货币经纪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2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符合开业条件的情况,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货币经纪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货币经纪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货币经纪公司股权的限额,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准备及中长期发展计划等。

(5)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材料。包括出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信息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功能报告等。

(6)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8)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公司正式员工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各部门人员安排,以及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工作年限及金融从业年限结构等,特别要说明具备相应从业经验的人员占比及是否满足许可条件的情况,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1)交易场所、交易设备和交易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12)公司住所的相关材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住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4)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消费金融公司

5.1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拟设消费金融公司的章程草案。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消费金融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消费金融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的限额,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消费金融公司补充资本,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等。

(4)出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5)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拟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决议复印件。主要出资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6)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核心主业及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以及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经验等。

②公司章程。

③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7)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出资人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出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

⑤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8)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②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并受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的应提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其他出资人提供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①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消费金融公司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以及在必要时向消费金融公司补充资本,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的承诺。(非主要股东不需要提供本项承诺)

②用于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③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④非涉黑涉恶组织的声明。

⑤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等材料。

(12)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3)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2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符合开业条件的情况,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包括: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消费金融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消费金融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的限额,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消费金融公司补充资本,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准备及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5)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材料。包括出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信息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功能报告等。

(6)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8)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公司正式员工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各部门人员安排,以及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工作年限及金融从业年限结构等,特别要说明具备相应从业经验的人员占比及是否满足许可条件的情况,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方面。

(11)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12)公司住所的相关材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住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4)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分、子公司及代表处设立

1.分公司设立

1.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设立分公司的必要性以及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分公司的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业务拓展策略,未来3年业务量和盈利预测,总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措施等。

(3)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同意设立分公司的决议复印件。

(4)筹建方案。包括拟设分公司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方式,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和联系方式。

(5)最近3年新设立分公司的,还应提供新设分公司的经营情况。

(6)申请人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材料。包括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材料,信息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功能报告。

(7)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包括:

①最近2年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②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8)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分公司筹备工作情况及符合开业条件的情况,包括:分公司名称、营业地址、营运资金、内设机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总公司授权的业务范围。

(2)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3)总公司对分公司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4)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6)公司正式员工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各部门人员安排,以及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工作年限及金融从业年限结构等,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7)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

(8)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9)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10)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1)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子公司设立

2.1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必要性及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立境外子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母公司授权的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所属集团海外业务发展战略和发展现状,境外子公司拟设地成员企业的业务发展和资金管理情况,境外子公司拟设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环境和监管政策,境外子公司所能提供的服务及未来业务量预测,对境外子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方案。

(3)申请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同意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决议复印件。

(4)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境外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

(5)出资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6)申请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材料,信息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功能报告。

(7)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包括:

①用于出资设立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②最近2年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③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8)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2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名称(应当体现所属金融租赁公司以及所从事的特定融资租赁业务领域)、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境内专业子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拟设境内专业子公司章程草案。

(4)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同意出资设立该境内专业子公司的决议复印件。

(5)出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6)出资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7)申请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材料,信息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功能报告。

(8)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包括:

①用于出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②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③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④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以及在必要时向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补充资本,在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的承诺。(非主要股东不需要提供本项承诺)

(9)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的,应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等材料。

(10)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境内专业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1)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2)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材料外,金融租赁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资人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本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核心主业及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和排名,以及在境内专业子公司经营的特定领域所具有的专长,在租赁业务开拓、租赁物管理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等情况。

②公司章程。

③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2)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出资人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出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

⑤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3)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②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并受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机构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2.3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符合开业条件的情况,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准备及中长期发展计划等。

(5)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

(6)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8)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公司正式员工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各部门人员安排,以及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工作年限及金融从业年限结构等,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详细履历,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1)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12)公司住所的相关材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住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4)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4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设立审批

参照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筹建审批的申请材料目录,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应包括申请人的海外业务发展战略以及境外子公司拟设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环境和监管政策。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股权投资

3.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法人金融机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和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的情况,拟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或收购法人金融机构的名称、所在地以及业务范围,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或收购的原因或目的、金额及持股比例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业务发展战略,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或收购行为是否符合自身发展战略的方向,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或收购行为对申请人的资本、财务、经营、业务拓展、管理等方面的影响,申请人的资本拨付能力和并表管理能力,参股(增资)或收购事项的交易结构和安排,对拟收购机构的整合方案和发展计划,收购中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3)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或收购法人金融机构的决议复印件。

(4)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或收购协议复印件。

(5)对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或收购后的机构的管理控制机制。

(6)申请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7)申请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材料。

(8)拟参股(增资)或收购机构的基本信息。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其公司章程、目前的股权结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同业和诚信状况、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拟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或收购机构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以及符合境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的专业人才队伍配备情况。

(9)申请人在主体资格、法律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0)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1)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代表处设立

4.1货币经纪公司代表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拟设代表处的名称、所在地、服务对象及设立代表处的理由等。

(2)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设立代表处的决议复印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代表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4)代表处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和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简历及由其签字的无不良记录的声明。

(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6)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2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由申请人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总裁)签署,内容包括申请设立代表处的目的,申请人的主要业务类型及经营情况介绍,拟设代表处的城市,拟设代表处中外文名称(中文名称中应标明母公司的注册地所在国家,如母公司名称中已体现注册地所在国家,可不重复)。

(2)申请表(见附件1)。

(3)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文件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注册登记文件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函),或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内容包括申请人在注册地最近2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代表处。

(5)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章程。

(6)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和最大十家股东名单。

(7)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内部组织架构图。

(8)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分布图。

(9)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10)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涉黑涉恶组织的声明;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1)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含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完成有关设立程序的报告,包括领取金融许可证、工商变更登记等情况说明。

二、机构变更

(一)法人机构变更

1.变更名称

1.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更名的原因或目的、拟变更的新名称(中英文)等。

(2)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复印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等材料。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完成名称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变更登记,与公司名称有关的标志、标识、印章的更换等情况说明。

2.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2.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原因和金额,以及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前后各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的变化情况,须经核准的出资人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情况。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还应说明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出资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影响。

(2)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同意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决议复印件。

(3)须经核准的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其投资入股的决议复印件。

(4)有关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或股权认购协议复印件。

(5)须经核准的非金融机构出资人作为控股股东的应提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须经核准的其他出资人提供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6)须经核准的出资人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7)须经核准的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

(8)须经核准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具体可参照机构设立章节相关要求。

(9)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除以上材料外,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引入新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须经核准的新出资人或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出资人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核心主业及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情况。

②公司章程。

③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2)须经核准的新出资人或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出资人的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

①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出资人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出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投资本集团财务公司的,不需提供本项要求的关联方情况。

(3)须经核准的新出资人或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包括:

①出资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②出资人为境外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交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③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并受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④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出资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投资控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批复或支持函。

(4)须经核准的出资人拟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派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背景情况及其担任的职务和职责。

(5)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完成股权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的完成情况。

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材料目录:

(1)关于股东基本信息和说明材料。基本登记信息、行业信息、经营状况、财务信息、企业状态等,是否被采取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2)关于股东穿透信息和说明材料。股权结构,逐层说明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披露股东真实背景,说明持股真实目的。

(3)关于股东入股信息和说明材料。内容包括:入股时间、入股价格、入股比例、入股资金来源,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

(4)关联交易信息。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以及股东集团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关联交易信息。

(5)股权状态信息。股东单独或合并持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或股份是否被质押或冻结,是否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6)股东负面信息。可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类情形。

(7)股东履约情况。股东履行承诺事项,落实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况。

(8)股东主动承诺。承诺股东声明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保证不存在虚假记录或重大遗漏。

3.变更注册资本

3.1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股份的方案审批、已上市非银行金融机构配股或募集新股份的方案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开发行及上市或募集新股份的原因、金额等。

(2)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概况,公司经营情况,上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上市后股权结构测算情况,募集资金的用途,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3)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的决议复印件。

(4)发行方案或配股、募集新股份的方案。内容至少包括:拟上市或增发的时间、地点、发行方式、发行比例、发行对象(是否引入基石投资者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用途,发起人和已引进的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情况和股权锁定期要求等。

(5)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6)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7)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8)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2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注册资本的原因、金额,增资前后各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的变化情况。增资方为新出资人或增资后新取得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出资人,还应说明其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影响以及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情况。

(2)申请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同意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复印件。

(3)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其出资的决议复印件。

(4)非金融机构作为控股股东出资的应提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其他出资人提供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无需提供审计报告。

(5)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①用于出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不需出具本项声明)。

②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③作为主要股东的应出具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非银行金融机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的承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投资入股本集团财务公司不需出具本项承诺);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股东的还应出具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

④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6)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除以上材料外,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还应参照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审批的材料目录。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注册资本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验资完成情况、工商变更登记等。

(2)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变更住所(包括同城迁址和异地迁址)

4.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同城迁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住所的原因及新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

(2)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变更住所的决议复印件。

(3)新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4)新住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6)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2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异地迁址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异地迁址的原因、向拟迁入地和拟迁出地政府报告的情况以及两地政府同意迁址的函。

(2)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异地迁址的决议复印件。

(3)原经营所在地遗留人员、业务及风险的处置方案。

(4)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5)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3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异地迁址开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异地迁址工作完成情况,迁入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

(2)拟迁入的新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3)拟迁入的新住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的证明文件。

(4)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5)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住所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完成迁址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情况等。

5.修改公司章程

5.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修改公司章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修改章程的理由和修改的具体内容(逐条说明)。

(2)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复印件。

(3)修改后的章程文本。

(4)现行公司章程依据的批复文件或备案报告复印件,并附现行章程文本。

(5)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6)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7)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6.机构分立

6.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分立原因及有关情况简要说明。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的决议复印件。

(3)分立实施方案。内容至少包括分立方式,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分割方案,人员分配方案以及风险控制预案。

(4)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未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分立前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6)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7)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完成公司分立有关情况的报告,包括变更金融许可证、工商变更登记、对外公告或信息披露等情况的说明。

7.机构合并

7.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合并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合并各方的基本情况、合并原因及有关情况简要说明。

(2)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的决议复印件。

(3)合并实施方案。内容至少包括:合并方式,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人员继承方案及风险控制预案。

(4)合并协议复印件。

(5)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未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合并前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7)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8)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2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新设合并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筹建、开业及吸收合并的申请材料目录。

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公司完成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及对外公告有关情况的报告,包括变更金融许可证、工商变更登记、对外公告或信息披露等情况的说明。

8.变更组织形式

8.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组织形式的理由及具体的变更内容。

(2)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的决议复印件。

(3)资产评估报告(适用时)。

(4)涉及需要许可的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提交其他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5)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6)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7)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完成情况报告的材料目录:

完成变更组织形式有关程序的说明,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变更登记等情况。

(二)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变更

1.变更名称

1.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境内外专业子公司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子公司的基本情况、更名的原因或目的、拟变更的新名称(中英文)等。

(2)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复印件。

(3)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等材料。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5)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分公司基本情况、更名的原因、拟变更的新名称等。

(2)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3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因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由新母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总裁)签署,其中应说明申请代表处更名的理由,拟变更的新名称(中外文),并对本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有关情况进行简要介绍。代表处的中文名称中应标明母公司的注册地所在国家,如母公司名称中已体现注册地所在国家,可不重复。

(2)新母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其合并或分立的批准书。

(3)新母公司的合并后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4)新母公司的章程。

(5)新母公司的最大十家股东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6)新母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其所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分布图。

(7)新母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中国境内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8)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9)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因母公司合并(分立)以外的原因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由母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总裁)签署,其中应说明申请代表处更名的理由及拟变更的新名称(中外文)。代表处的中文名称中应标明母公司的注册地所在国家,如母公司名称中已体现注册地所在国家,可不重复。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3)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变更注册资本

2.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境内外专业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的申请材料。(详见“二、机构变更(一)法人机构变更3.2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3.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3.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变更股权的申请材料。(详见“二、机构变更(一)法人机构变更2.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审批”)

4.修改公司章程

4.1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材料。(详见“二、机构变更(一)法人机构变更5.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修改公司章程审批”)

5.分立或合并

5.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分立或合并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立或合并的申请材料。(详见“二、机构变更(一)法人机构变更6.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审批、7.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合并审批和7.2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新设合并审批”)

6.对外重大投资

6.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对外重大投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法人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详见“一、机构设立(二)分、子公司及代表处设立3.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法人金融机构审批”)

三、机构终止

(一)法人机构终止

1.解散

1.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及申请解散的理由。

(2)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决定解散公司的决议复印件。

(3)清算方案(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可不提供)或解散处置方案。内容应包括债务清单及清偿计划、资产清单及处置计划、员工安排计划等。

(4)拟成立清算组成员名单及简历(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可不提供)。

(5)申请解散前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7)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8)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解散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公司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情况,对公司资产清收、处置情况,债务处理情况等。

(2)对外公告情况。

2.破产前审批

2.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前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应说明申请破产的理由。

(2)申请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的决议复印件。

(3)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并附申请破产前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提供债权人明细表,列明债权人及类别(个人、企业或金融机构)、债权金额、债权性质等情况。

(4)机构破产预案。应说明资产处置、负债清偿(需测算债务清偿比例)和员工安置计划,并说明破产对有关方面的影响。

(5)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6)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7)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前审批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法院宣告公司破产的裁定书复印件。

(2)对外公告情况。

(二)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1.子公司解散或破产

1.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内外子公司解散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解散的申请材料。(详见“三、机构终止(一)法人机构终止1.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审批”)

1.2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内外子公司破产前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破产前审批的申请材料。(详见“三、机构终止(一)法人机构终止2.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前审批”)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内外子公司解散或破产前审批后续报告材料目录:

参照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解散和破产前审批后续报告的材料目录。

2.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

2.1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应说明该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申请终止营业或关闭的理由。

(2)法人机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该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的决议复印件。

(3)该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的具体方案。包括现有资产、负债以及业务移交或处置方案,人员安置方案,具体工作的进度安排,负责市场退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等。

(4)上级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5)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6)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关闭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机构关闭完成情况报告。

(2)对外公告情况。

2.2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关闭审批

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由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总裁)签署,其中应说明申请关闭代表处的理由。

(2)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关闭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机构关闭完成情况报告。

(2)对外公告情况。

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一)财务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

1.1财务公司开办经批准发行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以及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等五项业务资格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说明申请人经营情况、风险监管指标情况及申请的理由。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开展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措施,具体人员配备及分工情况。

(3)新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

(4)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开办有关业务的决议复印件。

(5)申请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6)拟开办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7)拟开办业务的信息系统建设或升级情况说明。

(8)拟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名单、简历以及取得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9)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0)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财务公司外汇业务

2.1财务公司开办外汇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说明申请人经营情况、风险监管指标情况以及申请的理由。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开展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措施,具体人员配备及分工情况。

(3)新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

(4)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开办外汇业务的决议复印件。

(5)外汇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6)拟开办业务的信息系统建设或升级情况说明。

(7)拟从事外汇业务的人员名单、简历及取得的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8)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9)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3.1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说明申请人经营情况、风险监管指标情况以及申请的理由。

(2)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开展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规划,可能面临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3)新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

(4)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决议复印件。

(5)申请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6)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7)拟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名单、拟承担工作职责及简历。

(8)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9)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4.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说明申请人经营情况、风险监管指标情况、申请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理由及发行额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申请人近3年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分析,已发行债务的兑付情况,本次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发行方案、资金用途、成本效益分析、发行中面临的风险及对策等。

(3)新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

(4)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决议复印件。

(5)申请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6)募集说明书。

(7)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8)承销协议或意向书复印件。

(9)发行资本补充工具的应提供申请人最近3年资本补充情况、资本补充和使用规划。

(10)发行债务工具的应提供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还应提供本期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11)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12)申请人在主体资格、发行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3)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4)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

5.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说明申请人经营情况、风险监管指标情况、申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理由、目标定位和战略规划。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宏观环境分析,申请人近3年的经营情况和信贷业务情况分析,申请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的风险及控制措施等。

(3)新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

(4)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决议复印件。

(5)申请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6)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7)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业务操作规程、会计核算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选任制度。

(8)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系统建设或升级情况说明。

(9)资产证券化业务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

(10)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1)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6.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经营情况、风险监管指标情况、申请的理由以及申请的业务资格种类和具体的业务品种。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申请人近3年的经营情况,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应结合具体品种)和可行性分析,面临的风险及控制措施,业务计划书或交易展业计划。

(3)新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

(4)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决议复印件。

(5)申请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6)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至少包括:

①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体现交易前、中、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

②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

③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

④风险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⑤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

⑥交易员守则。

⑦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⑧对前、中、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7)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

(8)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9)风险敞口量化或限额的授权管理制度。

(10)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11)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12)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七)其他新业务

7.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说明申请人的经营情况、风险监管指标情况及申请的理由。

(2)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近3年的经营情况、开办新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新业务的发展规划,面临的风险和控制措施,管理信息系统准备情况,具体人员配备及分工情况。

(3)新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

(4)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开办新业务的决议复印件。

(5)新业务的操作规程,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6)新业务管理人员、业务人员配备情况和简历。

(7)申请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8)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9)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0)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一)任职资格核准

1.1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应简要介绍拟任人的基本情况及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况。

(2)任职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

(3)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或推荐拟任人任职的决议复印件(拟任人在取得任职资格之前不得进行正式任命)。

(4)拟任人原任职单位对拟任人的综合鉴定,或申请人对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说明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综合鉴定或考察报告的内容包括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廉洁自律以及是否存在涉黑涉恶情况等方面。

综合鉴定或考察报告应盖出具鉴定或报告的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

(5)拟任人身份证件(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如涉及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

(6)拟任人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承诺书。

(7)拟任人签署的声明书:

①不存在大额逾期债务未能偿还的声明。

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声明。

③非涉黑涉恶人员的声明。

④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8)拟任人最近3年曾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提交最近职务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复印件。

(9)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1.2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所在地银保监局的申请书(函)。

(2)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该授权书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非银行金融机构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拟任人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承诺书。

(5)拟任人签署的声明书:

①不存在大额逾期债务未能偿还的声明。

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声明。

③非涉黑涉恶人员的声明。

④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6)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代为履职

2.1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代为履职

报告材料目录:

(1)代为履职的报告。应简要介绍代为履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况,代为履职的时间。

(2)代为履职人员情况表(格式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相同)。

(3)对代为履职人员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以及是否存在涉黑涉恶情况等方面的综合鉴定(应盖出具鉴定的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

(4)代为履职人员身份证件(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如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

(5)股东会、董事会或其它有权决定机构同意或推荐拟任人任职的决议复印件。

(6)拟任人最近3年曾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提交最近职务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复印件。暂时无法提供的,应在作出代为履职人员指定决定之日起30日内补充提交。

(7)拟任人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承诺书。

(8)代为履职人员签署的声明书:

①不存在大额逾期债务未能偿还的声明。

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声明。

③非涉黑涉恶人员的声明。

④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9)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以及在同质同类机构间,同类性质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从境外聘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及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从境外聘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采用报告制,材料要求参考代为履职报告。

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应同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

(一)电子文档报送内容及格式要求

登录银保监会“互联网+政务服务”大厅填写许可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系统上线前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系统接收)。

(二)纸质材料应符合的格式要求

(1)申请材料正本一份。

(2)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3)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且字体不小于五号。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外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应采用活页装订,且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5)申请材料均应加盖公章,超过1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复印件应盖“与原件相符”章。

(6)申请书抬头应根据行政许可决定权限书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局”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X监管分局”。

(7)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办公电话、传真电话、手机号码、机构通讯地址和邮编、电子邮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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