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提名单位

根据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

协助被提名单位和个人

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

如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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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提名单位和个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释义

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活动的提名者包括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提名者应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提名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1.1不得与被提名对象协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明知其存在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提名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1.2不得探听评审组织处于保密阶段的工作安排信息、评审专家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1.3不得组织、联系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1.4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提名材料涉密内容和异议人或举报人姓名。

1.5不得纵容或协助有关单位和人员向评审组织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宴请或其他好处。

1.6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拒不开展调查、恶意拖延调查、不配合调查。

1.7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敷衍塞责或徇私舞弊,作出不公正的调查处理意见。

2.提名者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

2.1连续两次出现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的提名专家或机构,提名资格暂停一年。

2.2除边远地区及特别行政区的部门外,连续三次提名均未获奖的提名者,提名资格暂停一年。(边远地区是指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宁夏、广西、甘肃、青海、贵州、云南、海南,特别行政区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2.3奖励办或科技部根据权限,可以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相关项目参评资格、暂停或者取消其国家科技奖提名资格等处理。提名者恢复提名资格时,需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名。

2.4相关人员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2.5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依据

(1)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奖字〔〕43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国科奖字〔〕13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3)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国科奖字〔〕14号)第三条;

(4)年科技部修改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第九十三条。

来源|法律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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