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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创/深圳商报记者张玮玮
管理人队伍建设质量及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人破产办理质效。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于11月19日公布了《深圳市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册管理办法》),拟规定管理人资质条件、名册分类、资质条件、入册禁止情形、名册编制及评审流程等。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个人破产办理过程中,管理人承担着债权申报、财产调查、财产分配、监督执行、审核把关等多项重要职责。管理人名册是债权人推荐管理人、破产署提出管理人人选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基础。在深圳,目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暂时从广东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指定。深圳此次推动出台《名册管理办法》,将明确管理人资质条件及名册编制程序,加快建立管理人名册。
《名册管理办法》将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分为机构管理人、个人管理人两类。其中,机构管理人资质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人管理人资质为在本市执业连续满五年且征得所在单位书面同意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执业资格的个人。
关于管理人入册禁止情形,《名册管理办法》依据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不得纳入管理人名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撤销相关执业证书或者专业资质;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认为不宜纳入管理人名册的其他情形。另一方面,《名册管理办法》还新增明确以下七种情形不得纳入管理人名册:受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未满三年的;因妨害破产程序受到人民法院处罚未满三年的;因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未满三年的;缺乏管理人履职所需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逾期申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为给债权人推荐管理人人选提供便利,《名册管理办法》提出,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发布管理人名册,可以发布有关机构、个人的主要团队成员及简介、执业年限、执业规模、专业能力、执业经验、联系方式、履职情况等信息以供参考。
审读:谭录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