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三条硬性定律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被称为确认存在的三条硬性定律。那么这三条各包含什么意思呢?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什么意思

(一)、劳动法主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关系的一方的用人单位必然是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某些用工中也可以作用人单位。从上述规定来看,直接排除了个人、或未登记的企业作为用人单位的可能。

(二)、员工在就业时应注意用人单位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不是所有名称叫厂、公司的就办理过营业登记。如果没有登记就不可能构成用工主体,那么劳动法所规定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工伤待遇、年休假、病假工资等待遇都没有。

(三)、劳动者需年龄段在16-达到退休年龄前,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包含什么意思。

(一)、首先是“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制定,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适用劳动者;

(二)、其次是劳动者要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是指由企业有权部门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关于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管理、明确企业和职工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总称。如果单位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不是以书面形式表达的,或者没有送达给劳动者,或者没有公示,不能认为劳动者不服从管理。

(三)、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怎样理解?,

(一)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不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使是有报酬的劳动,也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指的就是劳动者所任职的岗位的工作内容是与这家单位的经营范围有关,比如造价工程师与房地产企业就是相关的,与物流企业就没什么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简单的讲,就是职工(劳动者)所做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比如,职工进入富士康富葵分厂工作,无论是生产主板的、MP3、液晶显示器的还是保安、办公室白领,每项工作都是富士康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以上规定之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者要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纪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张哥今天要讲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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