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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是实际出资人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股权,而由他人以其名义代为持有股权的行为,这种方式通常用股权代持协议来安排。但是股权代持存在一些法律问题,需要了解如下关键要点:
一、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吗?
股权代持协议原则上有效,但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不会简单的因为代持这个行为就无效,但是和一般的合同一样,如果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影响股权代持效力的常见情形:
1、实际出资人存在法律禁止投资公司的情形,例如禁止从商的特定公务员,因违法行为被剥夺行业资格的人,如因侵害未成年人被禁止进入教育行业的人投资教育行业的公司等等;
2、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一家只有一个股东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也不能再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因此,通过代持规避这个规定的情形也可能使效力受到影响;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效的其他情形,与一般合同无效的原因一样,如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等。
二、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和“显名”
实际出资人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法律可认定其享有相应的权利。有一个问题是由于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是通过名义股东行使和享有的,所以如果发生权益归属争议的话,根据合同相对性,实际出资人应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另外,由于其他股东未必知晓这个代持情形,且考虑到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即要求“显名”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实在需要安排股权代持的,最好使另外过半数的股东是容易与实际出资人达到一致意见的,否则在“显名”的过程中会出现意想不到的麻烦。
图片仅供配合叙述三、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是双向的,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均有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
实际出资人的风险:股权安全风险
主要是名义股东私下处分股权的风险,即擅自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此时,如果相对人符合法定善意取得请形的,则相对人可以取得股权或质押权等相关权利,而实际出资人因无法追回股权等产生损失的,只能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的股权安全风险属于名义股东主动实施的道德风险,此外还有被动发生的情形,如名义股东因自身负债导致代持股权被查封、执行等,这个情形实际出资人可以正常提出异议,但理论上仍存在异议失败的可能性,即使异议成功也可能付出时间和费用等不菲的成本。因此,名义股东的选择还应重点考虑其信用状况。
名义股东的风险:债务牵连风险
主要来自于公司的对外负债。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不能以仅为代持为由进行抗辩。如名义股东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同样只能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名义股东为了降低此风险,应当在股权代持协议中进行相关约定,从实际出资人获得风险保障。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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