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施工企业“恶意”解除合同“逼退”民工队起“争议”
中国焦点新闻成昆明11月19日讯(记者陈翔付涛报道)云南润捷建设有限公司在昆明官渡区云朗苑1#地块项目施工中,将模板制作安装工程劳务分包给民工队。在施工过程中,润捷公司却在没有书面指出工程中任何“瑕疵”,没有与民工队谈好退场条件,没有解决好已完工程款怎样兑现的情况下,“借故”以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等问题,强行辞退该民工队。造成发包方与民工队之间的矛盾升级,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甚至对薄公堂……
近日,记者得知此事后,专程到现场进行了明察暗访。
上图:重庆渝能公司承建的昆明阳光城云朗苑项目
甲方故意“挑刺”强行“解约”
据记者实地了解到,云南崇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云朗苑”小区项目,崇光公司将该项目发包给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年1月15日,渝能公司与云南润捷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云朗苑(1#地块)、(4#地块)”项目劳务分包工程。润捷公司分包主体粉刷工程、钢筋工程、模版工程、水电工程、架子工程、防水工程等。润捷公司海全、陈应国,负责上述项目施工。年3月2日,海全以云南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来自重庆的王强签订云朗苑(1#地块)项目模版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润捷公司将其承包的云朗苑(1#地块)的模版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王强;综合包干单价按砼与模板接触面积结算,单价:非标准层45元/平米,标准层38元/平米,如果质量达不到要求,则按非标准层42/平米、标准层35/平米进行结算;安全通道、楼梯铺板、电梯棚钉层板等按接触面积15元/平米结算,工程量按实际结算。
记者还了解到,王强的木工班组在施工过程中,润捷公司与王强因施工质量及工期进度、安全等问题产生分歧,润捷公司于年8月1日,通知王强解除合同,要求配合办理已完工程量核算、工人劳务报酬结算等事宜。
王强向记者介绍说:润捷公司项目工程的负责人海全、陈应国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包括不及时提供工程材料、不及时转运塔吊以及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足额支付等,在未与我商量,未向我进行任何合理的催告的情况之下,恶意单方解除与我的合同关系,并强行要求我退场,避开我与工人单方进行结算等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违背诚信原则。
王强代理人认为:根据《云朗苑(1#地块)项目模板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11.4条约定“如果乙方履行合同义务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经甲方或监理书面要求整改后,2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润捷公司称单方解除合同是王强木工班现场管理混乱,施工质量不合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原因,但在本案中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即便假设润捷公司认为木工班现场管理混乱,施工质量不合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润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发信息,开会通知以及书面通知等方式向王强进行合理催告,协商并可以要求王强立即整改,但是实际上润捷公司未进行任何合理催告,也未向上诉人发出任何书面通知或要求立即整改的情况下,于8月1日开会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对此,王强多次提出异议,但润捷公司仍然我行我素,根本不予理睬王强的诉求。
万般无奈之下,王强将崇光公司、渝能公司、润捷公司、班嘉公司,以及海全、陈应国诉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上图:王强木工班工人正在云朗苑(1#地块)模板施工
法官“偏袒”背后有无“猫腻”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润捷公司将其承包的模版工程分包原告王强,经双方结算,原告施工模板工程量标准层为.47㎡,非标准层为.76㎡。原告施工期间,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应按合同约定价款,工程量标准层./㎡=.86元,.76㎡x45/㎡=.2元,上述共计.06元。对于未完成部分,因被告未与原告协商解除合同,上述扣款金额.39元系被告单方制作,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润捷建设在原告施工期间已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元。双方合同解除后,原告未与被告润捷建设进行结算,且在经开区劳动监察大队的监督下,被告润捷建设代付工人工资.71元。
因此,被告润捷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为:.06元-元-.71元=.35元。被告润捷公司未按时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应承担以.35元为基数自年8月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润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强支付工程款.35元,并支付以.35为基数自年8月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强及代理人都感到困惑不解,根据此案的事实和证据,法官张卢利的认定为什么会如此的荒唐?难道法官对法律理解的差别就是这么大?难道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完全就是靠法官们的理解和对法律的认知不一样来决定我们老百姓的生死?张卢利完全是看谁“孝敬”的钱的多少来认定官司的胜负!这是我们中国普通老百姓的不幸和悲哀!王强气愤地说:张卢利法官如此作为,“背后”肯定存在“阴谋与腐败”?如果不是因为我们是外地人,是无职无权的老百姓?而对方却是当地的“名企”,是否是用金钱和关系“铺路”?或者使用某些见不得光的“内幕”,“左右”了此案定性的结果?不得而知!
上图:阳光城云朗苑(1#地块)正在混凝土施工
公司变“老赖”拖欠“血汗钱”
王强代理人认为:被告方润捷公司、陈应国、海全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违背诚信原则,存在重大过错,其理由如下:
(1)被告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足额支付工程款。在本案举示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方称其前期向原告支付了元,但从被告方提供的招商银行流水明细中实际支付成功的只有.43元,且在被告方单方解除与原告合同关系时,其单方作出《王强木工班组结算统计》确认了原告完成的工程总量,据原告计算在被告方单方解除与原告合同关系时,原告完成的工程总产值在万以上,而被告方只支付了80万左右,支付了工程总产值20%左右的工程款,与合同中第4条工程款支付约定的“按月进度付款,每月支付已完合格产值的75%”相差甚远,故被告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足额支付工程款。
(2)被告方避开原告单方与工人进行结算违反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第4.3条约定“工程款支付:采用实名制管理,扣除税金后,优先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实行实名制发放,由乙方建立花名册,由甲方代发”,按约定即便是被告方要办理结算,也应由原告建立花名册,由被告方代发。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方单方要求解除与原告合同后,原告也与工人进行了统计并建立了花名册(原告向劳动监察调取的年工资表、木工班组登记(王强)、工资登记、工人结算单及工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图纸共计44套中有部分原告统计并建立了工人工资结算的记录),并签字确认了.25元的工人工资,但被告方在统计了原告签字确认的工人工资结算记录的基础上,又避开原告单方与部分工人进行结算,通过多计算平方数、提高单价、每人多发放到元的差旅费等方式,恶意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合同,该行为完全违反了合同约定,违背了诚信原则,对于被告方多发放或计算工资的部分,原告是不予认可的,且在年8月9日晚,原告王强发送了短信告知被告方不同意被告方单方办理工人结算(原告向劳动监察调取的年8月12日情况说明载明)。
(3)王强已经结算了木工班组工人工资共计.25元,润捷公司多发放计算的工资或与其他班组工人结算的工资,与王强无关,在庭审中,润捷公司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代付.71元工资的工人均是王强木工班组工人,其代付的工人工资超过.25元的部分对王强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一审法院认定润捷公司代付工人工资.71元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润捷公司代付工人工资只有.25元。
因此,润捷公司还应向王强支付的工程款为:.96元-.43元-.25元=.28元及材料费。
代理人还说:结合本案签订的《云朗苑(1#地块)项目模板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约定了违约应赔偿造成的损失,本案是被告方单方违约,应当连带赔偿原告王强的损失;其次,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系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不仅有权要求被告方履行工程款的支付义务,还有权要求被告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本案中,被告方单方恶意解除原告的合同,并强制要求原告退场,阻止原告拉走自己购买的辅材、工具,也系合同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应当一并处理。因为原告是在被告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后,拉走剩余的未使用的辅材、工具,而被告方对原告已完成工程结算的所有辅材等已经投入到案涉工程当中,被告方阻止原告拉走自己购买剩余的未使用的辅材、工具,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故应当承担材料损失.16元的赔偿责任。
上图:工人正在从车上下材料
为“曲解”证据披上合法“外衣”
代理人还说:法院法官轻率地认定被上诉人陈应国和海全是润捷公司员工,不承担责任的观点也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法律依据为:
被上诉人陈应国和海全虽然辩称其是润捷公司员工,代表润捷公司履行职务行为。但是,在本案中没有举示任何包括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与润捷公司的关系,也未举示润捷公司的委托书,能够代表润捷公司签订合同以及管理案涉项目工程,且陈应国和海全作为签订本案合同的代表以及案涉项目工程的负责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拖欠上诉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第43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被上诉人渝能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举示与润捷公司支付工程款或进行工程款结算的证据,被上诉人崇光公司在本案中也没有举示与渝能公司支付工程款或进行工程款结算的证据,渝能公司、崇光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针对此案,记者电话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合同纠纷案件》研究所长王志祥,他详细阅读了记者的初稿后,对此案提出了他的看法: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实际工作量增付费用。
面对失败。王强说:我不相信这世上就没有“公理”,法官张卢利就可以一手遮天?上级主管部门就会不顾公众的评说?我已经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是否会得到公正的判决?润捷公司是否会尽快兑现尚欠王强木工班.28元,以及材料损失.16元?记者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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