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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阶梯
(第三版)拉汉对照
[古罗马]优士丁尼主编
徐国栋译[意]阿尔多·贝特鲁奇纪慰民校内容简介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共4卷98题。年,它作为罗马帝国公立法律学校五年制法学教育的一年级“法学导论”性的教材问世。罗马帝国覆亡后,以局部手抄本的形式存世。12世纪,经波洛尼亚学派学者还原。15世纪印刷术成熟导致其大规模传播,很快对近代的法学教育和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它为这两者提供了合理的体系和内容。从形式上看,它采用体现人文主义精神的人、物、讼的明结构,另外采用体现人类中心主义的包含主体、客体、取得客体的方式、对取得成果的保障四个要素的隐结构。从内容来看,它包含个法言,是对优士丁尼法典编纂成果庞杂内容的浓缩。
《法学阶梯》被誉为“西方文化的基础设施”,现代的每一部民法典,都可以看作其或直接或间接的衍生物。
译者简介
徐国栋,别号东海闲人。年生于湖南益阳,法学博士。先后在江西大学、中南政法学院、厦门大学任教;曾在罗马第二大学、米兰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访学。主研民法基础理论和罗马法。任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代表作:《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诚信原则的历史、实务、法理研究》《民法哲学》《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等,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余篇。
公元年,正当优士丁尼设立《学说汇纂》编订委员会之际,他就考虑到了要编订《法学阶梯》,在后来的年,正值《学说汇纂》即将编竣之时,他设立了一个人数不多的委员会编写计划中的《法学阶梯》。
这个由特里波尼安主持,并由提奥菲鲁斯和多罗兑乌斯作为成员的小型委员会迅速地工作,公元年11月21日,《法学阶梯》即告编竣,并以针对“有志于研习法律的青年”的“皇帝(Imperatoriam)敕令”(皇帝的伟大不仅要以武器来装饰,而且必须以法律来武装)颁布。
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一世(—)
优士丁尼皇帝因此规定,《法学阶梯》要成为学习法学的第一个学期的教科书,以便学生们不在学习课程的初期就被过多的困难所折磨,而可以渐进的方式来处理这些困难,并首先了解被收集在这四卷书中的全部法科学的基础和第一原理,然后,为了进行深入研究,要在第四学年结束前的各个学期中学习《学说汇纂》;最后,要在第五学年学习《法典》。
正如人们所看到的,《法学阶梯》的编订是一个为法典编纂和法学家之培养共同制定的方案的一部分。事实上,优士丁尼意识到,法典是法学家的产品,它们需要经过适当培养的知道如何解释和适用这些法典的法学家。在这一方案中,《法学阶梯》是最明确的教学材料,尽管它与该方案的其他部分一样,也被赋予了“法律的完全效力”。
作为法学著作之一种类型的法学阶梯,是由于法学家盖尤斯而最早出现于公元2世纪的产品。盖尤斯为了满足对罗马法进行导论式学习的需要,编订了一部教材,它是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成果:尤其自昆图斯·穆丘斯以来的法学家严格的体系化方法;由西塞罗已根据希腊模式奠定的为了导论式教学而确定的术语;由萨宾丰富和整理的晚期共和国法学所完成的对法律规则的阐述。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首先利用了盖尤斯的作品并以后者为范本,不论在进行系统阐述以整理法的材料的方式上,还是在其目的和渊源上,都是如此,并围绕着体系化的一般概念人、物和讼把它们吸收为一个统一、和谐和有机的规范之整体。在这部《法学阶梯》中,作者提出了诸制度的定义和主要规则,但未深入分析规则本身的理由,也未作许多为使这些规则适用于实际生活提出来的复杂情势所必要的区分,也未展开法学家科学著作中的创造性要点。
由于这种教学—导论的目的,数个世纪来,优士丁尼《法学阶梯》都被认为是他本人法典编纂的一个次要部分。它在教学中处于中心地位,然而,包含在《学说汇纂》和《法典》中对问题较多的详细说明和深入论述使它没有成为注释法学派和评注法学派时代的法学家之科学重释活动的中心。但在后来的岁月中,《法学阶梯》的重要性增长了,这要归于几个原因。对人法的强调使《法学阶梯》体系的基本合理性凸显出来,而它与对该体系作出使之得到发展的重释的目标和谐一致。
首先,存在于从17世纪开始的现代的被强调的体系化精神在《法学阶梯》中找到了比《民法大全》其他部分更能得到发展的基础。其次是简短的需要,它导致把规则与规则的理由分离开来并编订纯粹的定义与规则的汇集。对法作出的体系化和公理化的重塑打开了一条这样的道路:人们通过它超越先前的重释并提出一些被认为更能满足新需要的,同时是对罗马法原则一种更忠实理解之成果的新解释。
在17—18世纪,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经常被根据阐述最大程度简短和内容最大程度完整的原则重写,并成为一种类型作品的模本,在这类作品中,人们注入的规范内容越来越丰富,使它们失去了“最基本原理”的特色,以便它们展开成为一些体系化的和详尽的论述。在某些情况下,《法学阶梯》成了把罗马法与各国特别规范进行比较的处所。有时则相反,《法学阶梯》建构了阐述和整合各个国家的法的基础;有时,它也提供了阐述作为道德和法律的理性主义运用于罗马法之成果的“自然法”基础。通过这些不同的途径,它为现代法典编纂做了准备。
为了考察这一转变是如何完成的,可以伟大的法国法学家波捷的《按新顺序综述的优士丁尼的潘得克吞》作为一个重要的示例。他制作了一部《学说汇纂》的重编本,在此书中,特别令人感兴趣的是第50卷第17题“关于古法的各种规则”。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中的这最后一题很重要,但也相对简短(只有个选段),而且并无一种体系化的顺序。而波捷极大地发展了这一部分,他的这一部分汇集了整个《学说汇纂》收集的多数规则,去掉了这些规则被插入其中的特别背景而把它们普遍化。然后,他把这些规则按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体系化顺序加以整理。波捷著作中的这一题是《拿破仑法典》的真正基础,而这部法典又受到许多法典的摹仿。
《法学阶梯》的体系化顺序也是由奥古斯都·特谢拉·德·福雷塔斯(A.TeixeiradeFreitas)创立的巴西法科学、由萨维尼奠基的德国潘得克吞学派创立的体系化顺序的基础,尽管后者是对这一体系的最有意义的超越。
编订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委员会利用了古典作品,尤其是利用了盖尤斯《法学阶梯》,但与《学说汇纂》不同,在《法学阶梯》的文本中,并未指明各个选段的来源,对法的阐述被表现得像是直接由优士丁尼皇帝进行的。但盖尤斯《法学阶梯》的文本也在年以古代手抄本的形式被发现,它以不同于《民法大全》的途径到达我们手中。这两部作品间的极大类似,使在这里简单地把它们中的某些要点做一个比较成为一项富有意味的工作,同时要强调的是,两者间的差异并不总是表现了被解释的法的改变,而有时只是出于编写方式的不同(这方面的例子有,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分为卷和题;而盖尤斯《法学阶梯》只分为卷),或出于更广泛地阐述被探讨的制度其他方面的愿望。
值得注意的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法的一般的部分和关于法的渊源的部分的问题,它们分别处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1—2和盖尤斯《法学阶梯》1,1—7。
相较于其蓝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利用乌尔比安的一个文本增加了正义的定义和法学的定义。增加了法的两个适用领域的区分:一个领域关系到共同的事务;另一个领域关系到个人的福利,此处也使用了乌尔比安的文本。还是以同一作者的观点为依据,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宁愿把法分为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三个分支,而未采用万民法或自然法、市民法的两分法。三分法最直接的意蕴之一,是它允许确认奴隶制尽管符合万民法,但违反了自然法,而这就允许把一个植根于自起源开始的罗马法原则纳入到这个概念框架中,根据这一原则,所有的人都可通过各种各样的事实从一种身份转入另一种身份,没有任何人天然是奴隶,这一原则曾经允许把一度为敌人者纳入罗马市民名册中。
两部《法学阶梯》间最明显的差异,当然是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加入了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划分,这是根据乌尔比安的一个文本增加的。这种划分允许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1,2,9中把习惯重新确定为法律渊源,此乃盖尤斯未曾为之事,尽管他考虑到了习惯之产生法的功能。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1,2,9中,习惯的地位与法律同,这遵循了尤里安的古典思想的线索,尽管有所变通:因为尤里安认为习惯是人民意志的表示;而优士丁尼的文本认为,习惯是“经使用而同意”的法。
尽管有这些差异,这一法的渊源体制的经典价值恒在,它在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内表现出来,以便将来把自己固化在从属于这种价值的法律形式和法律原则中,并在其后来的展开中塑造了一种体制,现在的国家立法主义不过是对该体制的片面歪曲。
第二个极为重要的题目当然是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取消了盖尤斯《法学阶梯》中十分广泛的关于外邦人之地位的论述,也取消了曾有过的拉丁人的特别范畴。
在盖尤斯的时代,对外邦人和拉丁人的考虑十分重要,人们把它与在混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的市民权问题、外邦人本身取得罗马市民权的问题联系起来。卡拉卡拉皇帝的敕令授予了帝国境内的所有居民以市民权,这种授予是一个重要的步骤,罗马法由此对所有的人开放,它意味着没有任何人是外邦人。这里就有了超越战争与奴隶制之理想的胚芽,而奴隶制不符合认为所有的人都生来自由的自然法,它是由于战争和战俘而采用的。这里也有了取消拉丁人特定身份的基础。
还是在第一卷中,另一个值得指出的问题是对妻子的夫权、古老的结婚仪式、对自由人的买主权(Mancipium)的问题,这两类情势都被超越了,相较于盖尤斯对这些问题的论述,优士丁尼倾向于只深入阐述与家父权相关的情势。所以在家庭方面,也像在已述及的市民权方面一样,通过取消一些与人有关的划分,完成了一个统一考虑所有人的基本法律地位的重要步骤。
再者,在监护和保佐方面,除了众多规范上的修正——例如关于对妇女的监护的修正外,可以强调的是,优士丁尼《法学阶梯》1,26对这一题目的论述扩展到了探讨制裁方面的问题,我们可认为,这种处理处在这两个制度从表现权力到表现一种义务和一种职务之转变的线索上,为了不被课加这些义务,作者甚至规定了一些豁免的正当原因。
在物的分类问题上,我们发现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有时倾向于晚于盖尤斯的其他法学家们创立的理论,结果,它建立在一种更有分析性的三分法的基础上:根据人的法在我们财产之外的物,要么是为所有的人共有的物;要么是公物;要么是团体的物,而在这一方面,盖尤斯《法学阶梯》仅确定了公物。
把盖尤斯《法学阶梯》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相比较——在这一方面,我已以非常概要的方式举了一些示例——从各种角度来看,都是一项一直在进行并仍可以有所用处地进行的科学工作。
一方面,盖尤斯《法学阶梯》的文本在被历史的烟尘掩盖数个世纪后,被我们从不同于《民法大全》的途径得到的事实,为法史学家提供了一个在其与优士丁尼法的差异中重现盖尤斯时代的法的优越工具。
另一方面,包含在《民法大全》中的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一直是,并且现在仍然是进行历史比较的重要基础,在这一基础上,罗马法先是完成了与中世纪法律制度的比较,然后是与理性主义的比较,现在是与当代的其他大法系的比较。通过这样的比较,《法学阶梯》得到了完全的理解,而盖尤斯《法学阶梯》可用来更好地理解它。
《民法大全》不是在实验室里成熟起来的,而是由于处在不同时间和空间的许多人的贡献得到了成熟。在《民法大全》中表现的概念、原则、制度和规范,包括并几乎浓缩了它们自罗马起源开始的形成过程中的更替,而为了深入地理解它们,并使它们能以其所有的被把握了的和依然只是潜在的可能性自由地和不走样地发展,为了法学家们应考虑的今天的和明天的需要,值得从头开始对它们重新进行研究。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之大部分的起源就在盖尤斯《法学阶梯》中,但不仅仅在盖尤斯《法学阶梯》中。两个文本间的对话要通过仔细的省察、深入的研究进行,而不要做像盖尤斯在其上面被引用的著作片段中所说的“啰哩啰嗦的评注”,要以理解它们不同的学术背景、它们的规范的蕴涵、它们的自我超越或自我补充、它们的发展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