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按照《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日前,辽宁省科技厅向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专家)下发了关于开展年度辽宁省科技奖励提名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奖励重点
充分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重点聚焦科技创新重大平台建设、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广大科研人员着力解决“卡脖子”问题,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进一步推进科技和产业融合,为辽宁创新驱动发展取得新突破提供有力保障。
提名要求
(一)单位提名
1.省科技最高奖
提名数量不限。请注重提名仍在一线工作的杰出科技专家。
2.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原则上提名项目数量不限。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提名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优秀项目。
3.国际科技合作奖
提名数量不限。请注重提名学术水平高、国际影响大,对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且长期友好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二)专家提名
提名专家和提名条件应符合《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在省科技奖评审过程中,专家提名的项目(人选)如存在异议,提名专家负有协助处理的责任。
1.省科技最高奖
提名专家和提名条件应符合《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2.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提名专家和提名条件应符合《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3.国际科技合作奖
提名专家和提名条件应符合《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三)提名项目(人选)的基本条件
提名项目(人选)应当符合《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提名自然科学奖项目提供的代表性论文论著应当于年12月31日前公开发表,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应当于年12月31日前项目完成整体技术应用。
2.提名项目的完成单位须是独立法人单位,且第一完成单位在辽宁省内;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已在辽宁省内推广应用。
3.同一项目只能提名当年省科技奖中的一个奖项。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第一完成人的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在辽宁省内。
4.年度、年度省科技奖获奖项目的所有完成人不能作为年度省科技奖提名项目完成人。
5.已提名并参加网评的年度省科技奖励项目,年不能提名。
6.提名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原则上不能作为提名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县级党委和政府不能作为项目完成单位。
7.允许外籍人士作为辽宁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完成人,可按照《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中的补充说明进行提名。
8.继续实行分级评审,请根据省科技奖的标准和条件选择提名等级。进入评审委员会评审环节的一等奖落选项目经自愿申请可降为二等奖,其余项目上一等级评审落选不再降格为下一等级。
9.为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请各提名单位、专家严格把关,避免提名项目存在包装报奖、搭车报奖等情况。奖励办将组织专家对此类现象予以重点审查。
按照《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论文造假违规案件的处理决定》,自年9月24日起,对论文造假人员申报省科技奖予以限制,对主要造假人员取消5年报奖资格,对其他人员取消3年资格。
10.提名项目不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和国家秘密。
提名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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