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提名期为2月20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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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香港1月27日电(记者张晓曦)香港特区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27日发表行政长官选举活动指引。根据指引,年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选举将于3月27日举行,提名期定于2月20日开始,至3月5日结束。当日,选管会举行记者会,公布行政长官选举活动指引,选管会主席冯骅主持记者会。冯骅表示,年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是完善选举制度后的首次行政长官选举。根据新修订的选举法例,行政长官须由选举委员会(选委会)委员经一人一票、不记名方式投票选出。有竞逐的选举和无竞逐的选举均须进行投票,候选人须获得超过张有效选票才能当选。他续指出,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名选委会委员的提名,并在选委会的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不少于15名委员的提名。每名选委会委员只可提名一名候选人,并且不能撤回或撤销。指引亦更新了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的情况。冯骅表示,根据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审会)负责审查并确认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的资格。资审会可要求选举主任提供意见,亦可以根据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投票和点票安排方面,冯骅介绍,选举事务处会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设立一个主投票站,供选委会委员就行政长官选举进行投票,主投票站会使用电子选民登记册系统核实选民身份及发出选票;中央点票站设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点票会于在场的候选人、选举代理人或监察点票代理人的监察下,由点票站工作人员以人手进行,公众人士及传媒可以进入点票站观察点票。他还表示,选举事务处将推行多项措施,防止新冠病毒在投票站及点票站散播,鼓励选委会委员进入主投票站时使用“安心出行”流动应用程序,并遵守一系列防疫措施。另外,他还提醒,指引列明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选举开支的最高限额由万元(港元,下同)增加至万元,候选人招致的选举开支不可以超逾法例规定的最高限额,否则即属违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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