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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社局(职改办)、卫生健康局,市直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职管〔〕9号)、市职改办《关于做好十堰市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十职改办〔〕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做好年度十堰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年度十堰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分为:
1、通用卫生系列: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2、基层卫生系列(基卫高):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二)评审对象为在我市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依法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主评审单位除外)。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按现工
作岗位和从事的专业对口申报,申报专业要符合《省职改办关于印发湖北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的通知》(鄂职改办〔〕46号)的卫生专业目录。
(四)参加新冠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以省卫生健康委年核定的名单为准),按照省职改办《关于做好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40号)执行,申报评审条件等相关要求与非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一致,其中,抗疫工作相关表现作为职称评审重要内容,在量化评审时予以加分。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和非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分别录入花名册,报送资料,分类整理。
(五)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政务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人员。
2、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及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的处置中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评审。
3、学历、资历、执业资格、下基层服务经历以及专业技术业绩、科研成果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三年内不允许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申报周期内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或未完成相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
5、上一年度或申报年度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12分的。
6、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7、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延迟退休人员以外,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
二、申报评审条件
年度十堰市卫生技术高级职务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职管〔〕9号)文件规定执行。过去文件中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申报方式和途径
年度职称申报采取网络申报与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登录“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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