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发布民企法律风险防控提示白皮书,

湖南高院近日发布《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示白皮书》,从合同签订履行、公司治理、知识产权、企业用工、企业行政管理、案件执行六个方面,列出82项举措,提示民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湖南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湖南全省法院受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其中,年受理12.6万件,同比增长28.37%,年1-11月受理12.7万件,已经超过去年全年受理总数,预计全年受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数量将超过14万件。这种情况,一方面与近年来经济下行大形势下各类案件整体增长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民营企业自身存在防法律风险能力较弱、内部治理尚不完善以及外部救助保障机制相对缺乏有关。

湖南高院发布的《白皮书》,将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归纳,以帮助企业对自身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与管理,并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防止不当的法律行为造成企业合法权益的损害。

“可以说,这是当前对于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最全指南书,82条,条条实用。”湖南高院相关负责人说。

以下为《白皮书》全文:

(一)合同签订履行方面

1.合同订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素质要求。作为企业专司合同订立的人员,除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外,还应该深入了解国家基本的经济政策,以及把握国家对某个行业基本的导向,防止对经济、政策的把握不准,增加投资风险。同时要掌握国家金融、税收、市场监管等方面的知识。如果签约人员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而使合同目的落空,而且将有可能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2.核实签约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重点核实签约单位是否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是否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法律规定一些商业活动如建筑、医药、教育等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以及某些特殊商品的流通如金银、外币、文物、烟草、食盐等,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的民事主体进行,而普通民事主体从事这些商业活动将导致主体不适格。另外,应审查合同主体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担保法第8条、第9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

3.核实签约主体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核实签约主体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如注册资本比合同标的额低且差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签订合同前要对对方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等进行调查了解,到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核对签约主体的信用、税收情况,最大限度地防范对方违约的风险。涉及标的物处分或转让的,要审查对方对标的物是否具有处分权,必要时要求对方对处分作出保证。另外,要核实签约主体与履约主体是否一致,通常情况下合同只能约束签约双方,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如果签约主体和履行主体不一致,可能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对合同双方都可能存在维权障碍。

4.核对对方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时要对合同关系主体及签订人授权代理手续进行严格审查,要求签约的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签字,防止出现越权代理、授权失效等情况,产生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纠纷。如果代理人身份存在问题,加盖的公章也存在瑕疵,将为合同效力带来难以预见的风险。

5.明确己方代理人授权范围。授权员工对外签约或履行职务行为时,应在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授权时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及时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负责接洽业务的人员离职后,及时通知对方。

6.做好签订合同必备文件的审查。法律规定有的合同主体签订合同前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对完备相应程序的文件要在合同签订前做好审查。比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在接受公司的担保时,应当审查其是否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文件。

7.确保多份合同一致性。签订的合同应当是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且多份合同内容、签名主体、盖章主体以及签订时间完全一致,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文本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对方采取换页、添加文字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避免出现多份不一致的合同,造成认定合同真实内容的举证困难。

8.准确把握合同意向书内容。签订意向书不要贸然作出实质性承诺,实践中有的协议尽管名称为意向书,但内容约定了签约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合同各方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另外,意向书不要承诺属于上级部门和其他部门才能解决的事项,切不要认为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随意作出。

9.避免倒签合同。倒签合同的实际生效时间迟于合同履行时间,但其他条款内容与正常签订的合同无差异,导致合同在生效日期、履行期限及有效期限等有关期限规定产生逻辑上的冲突和混乱。同时也可能会出现合同的交货、验收、付款的时间及条件前后矛盾等情况,都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风险。

10.明确当事人身份信息或名称住所。合同应当确定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信息,并留存身份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作为合同附件。合同中要确定当事人住所,有利于决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涉外法律适用的准据法、法律文书送达地点等事宜。

11.明确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合同对标的物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表述准确、清楚,使标的物特定化。同时,应明确产品质量标准和异议期限。

12.明确价款支付的时间、金额、支付条件及方式。明确约定计算价款或报酬的方法,避免语言多义导致价款计算差异。约定价款有多种计算方式的,注意多种计算方式之间的协调性,避免因经济利益差距导致各方主张不同计算方式从而引发诉讼。对于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或期限的,要对条件能否成就或期限对合同全面履行所产生的影响进行科学准确地预判。

13.明确履行的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要慎重确定。履行方式应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最为适当的方式。

14.明确结算人员、方式、流程。明确双方结算人员、对账方式,双方沟通尽量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寄收注意使用合同主体邮箱,并随时注意保留固定相关沟通资料,对特别重要的资料要形成书面材料经对方确认,特殊情况可通过公证方式保存。

15.明确履约定金及违约责任。合同中要约定定金、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约定定金的,务必注明“定金”字样,不要使用“订金”、“保证金”、“押金”等字样,避免无法认定定金。

16.明确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对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非常重要,在签订合同时要对争议解决方法对己方利益的影响进行预判,做出符合己方利益的选择。约定选择仲裁的,选择哪一家仲裁机构要具体、清楚,不能笼统约定采用仲裁解决,否则无法确定仲裁条款的效力。

17.注意合同核心条款的效力问题。对一些决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条款,在约定之前首先要考虑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避免因合同条款无效造成合同目的最终无法实现。特别是格式合同,要按照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严格审查。

18.合同变更、终止、解除以书面方式进行。合同出现变更、终止、解除情形的,要签订补充协议、终止协议、变更协议等,对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予以固定,避免各方对合同的状态说法不一,引发纠纷。

19.及时对存在可撤销情形的合同主张撤销权。对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或者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失去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

20.审慎作出担保承诺。企业以自己的商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清楚作为担保人的法律风险,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务必充分了解。应由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审核担保合同,避免因担保合同的表述不规范、内容不严谨、内容违法等情形引发不利后果。

21.注意保证合同细节。对方提供保证担保时,务必要求对方作出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避免出现“负责解决”或“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将有可能造成保证不成立。己方提供保证担保时,要明确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没有明确约定,将会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2.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己方是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并保留要求履行的证据。债权人如没有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23.完善抵押手续。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在签署抵押合同后应及时与对方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己方丧失实现抵押权的基础,不必要的拖延将可能使己方权利后于其他在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企业。如果对方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强制办理登记手续。

24.要确保对质押物的占有。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在签署合同后应及时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或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将无法保护实现质押权的请求。在占有质押物之前验明质押物的种类、型号、品质,避免实际质押物价值低于约定质押物价值,影响担保的效果。

25.审慎选择企业融资主体和途径。企业在选择民间融资、互联网融资的方式、途径时,应当审慎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民间金融主体或互联网金融企业,弄清楚贷款利息的计算以及延期还款的利息计算方法,避免陷入“套路贷”陷阱。同时,要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盖章签字,合同的权利义务要清楚明白,防止对方在签署合同后补填加重己方责任的内容。

26.合同履行要选择可靠的付款方式。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要尽量通过银行结算或其他可以保留凭证的支付方式,使用现金支付可能对支付情况产生举证不能。

27.及时提出验收异议。在买卖合同或其他有验收内容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收货方要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务必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组织验收或拖延验收,或验收后未提出异议的,将可能视为验收合格,丧失索赔权。

28.注意做好商业秘密保密工作。企业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商业秘密,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29.及时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依照合同约定己方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可以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30.对方违约及时止损。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对方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己方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将无法予以保护。

31.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及时提出。如对对方通知解除合同有异议,合同约定了异议期限的,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如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或起诉的,人民法院将无法支持。

32.用好债务人代位权、撤销权。如果对方对己方负有债务,对方又怠于行使其已经到期的债权,从而影响己方债权实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在债权范围内代替对方行使债权。若作为债务人的对方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赠予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该财产的受让方知道该情形,对己方造成损害的,己方可以在债权范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但若己方在知道该行为一年内不行使,人民法院将不支持该项权利。

33.注意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要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如果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三年内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措施,为了保护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信件中务必须有明确向对方主张权利的内容。

34.解约须慎重。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履行合同带来影响,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最好与对方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

(二)公司治理方面

35.落实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股东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不仅有利于保护对方的利益,更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或者在经营过程中被抽逃,将使企业股东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而可能被卷入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

36.完善设立公司相关程序文件。公司设立程序较为繁杂,务必按照法律规定由各股东共同制定、亲自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等认定股东资格的相关文件必须完善保存。特别是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各股东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37.预判公司股东分期认缴出资风险。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尚未届至,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行要求股东加速履行出资义务。对对方公司股东分期认缴出资情况应当了解,准确预判风险,谨慎选择交易对象。股东逾期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可根据不同情形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给股东及公司经营和发展都带来风险。

3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以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行业,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还应不少于最低限额。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比照股东出资未到位或抽逃出资时的责任来确定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即由其在不当减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其他未减资的股东而言,如其在明知公司负债的情形下仍同意减资股东的减资请求,导致公司无法以自身财产清偿所欠债务的,亦存在就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39.完善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在公司有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应当征求其他股东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股权的意见,以免因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要注意查看目标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的转让是否作出了特别约定。若转让方是名义股东的,应事先向实际出资人进行确认,避免事后转让方以隐名股东的名义妨碍股权流转。若转让方是实际出资人的,亦应事先向名义股东进行确认,避免名义股东不配合导致无法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40.提前预防公司经营出现僵局。科学设计股权架构,最好不要设置50%对50%的股权结构或者各三分之一的股权结构,突出一方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或者相对控制权,公司不容易出现僵局。公司章程尽量不要设置过多的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议决的事项,对于部分股东的一票否决权给出具体的限制,并且对于行使一票否决权可能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况约定解决办法。同时,对公司僵局情况下股权回购以及公司解散等进行详细的约定。

41.履行公司解散后股东清算义务。公司因故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股东未及时组织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在规定的报纸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2.保障中小股东在公司的各项权益。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控股股东应尊重中小股东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利,避免因上述问题产生纠纷,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

43.充分发挥股东会作用治理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应确保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发挥好股东会决议的作用。公司股东就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发生争议召开股东会讨论时,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通知其他股东。若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有关权利人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

44.强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可能导致向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5.划清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界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一定要分清,财务要清晰,不能产生混同。否则股东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知识产权方面

46.做好产品研发前的风险评估。企业在产品研发立项前,先应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评估,避免对现有技术或设计重复研发、产品实用性不强等问题,防范研发成果价值不高、投入使用风险较大、开发资源浪费等风险。

47.明确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利归属。在技术自主研发的过程中,注意与技术人员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以及向技术人员支付的除工资以外的奖励标准,对研发小组的研发记录进行定期存档和整理,做到研发过程全程留痕。技术研发与他人开展合作,务必注意在相关合作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无误的约定。权属约定不明可能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导致企业期望取得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被合作方夺走,不能获得独占许可,企业也可能因此丧失竞争优势。

48.对研发成果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产品研发完成后,在推向市场前要申请专利或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否则新的成果将可能因为产品被推向市场成为公共免费资源。

49.委托技术开发明确验收标准。企业在对外委托技术开发时,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目标技术的最终验收标准,应当包括目标技术拟实现的功能效果以及可以被客观测量的数据指标,避免纠纷发生时因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而无法充分维护自身的权利。

50.审查受让的知识产权权属。通过受让、许可等方式取得知识产权,务必注意审查转让人、许可人的权属证明文件,以防转让人或许可人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或者权利已过期。

51.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企业在研发产品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验数据、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乃至阶段性成果要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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