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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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权利的前提是明白自己权利内容及边界,作为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因为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内容及边界,导致自身权利受损时,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有些时候股东不行使或没有正确行使自身的权利(如决策权等),对公司的发展也是不利的,最终也可能使得自身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发展。为此本文整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清单,为股东充分认识自身权利以更好地去行使、维护自身权利,参与上市公司发展从而更好地实现自身投资利益,奠定一个认知前提和基础。

一、股东查询权、复制权

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二、股东优先认购权和优先购买权

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新增股本时,如无相反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法院在依法适用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表决权

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议,依照章程规定对股东会决议进行表决,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四、建议、质询权

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监高列席会议的,应当接受股东的质询。

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

依据《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此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召集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权

依据《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七、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

依据《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提名权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九、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诉讼权

依据《公司法》规定,决议内容违法的股东可以确认无效,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可以申请撤销,会议召集程序及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章程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仅有轻微瑕疵,不对决议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不予撤销。

十、股权收购请求权

依据《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公司权益受损股东代为诉讼权

依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造成公司损失的,上市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法定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股东权益受损诉讼权

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分红权

依据《公司法》规定,如无相反约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十四、解散公司请求权

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五、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时,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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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07月14日,中国政府网站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通知》明确,年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6件,包括关税法草案、增值税法草案、金融稳定法草案、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等,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6件,包括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

2、年0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自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申请人有出轨等过错不是可以实施家庭暴力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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