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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公司有A、B、C、D、E五名股东,其中E为法人股东,其董事长为张三。甲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A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履行完毕出资义务,B、C、D设立时出资50%,剩余50%在五年内缴纳完毕,E公司以一栋价值万的厂房进行出资,E公司剩余部分在第八年缴清。
公司董事会由C、D和E公司指派的人员组成,董事长由E公司指派的张三担任,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B股东向第三人赵六借款,为了担保B股东按期还款,B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移至赵六名下,双方同时约定若债权到期无法进行清偿的,该股权归债权人赵六所有。对此,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进行了变更。
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公司利润进行分配,股东之间对应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表决,还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表决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事项遂被搁置。
年7月,因公司内部治理问题,甲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甲公司遂召开股东会:张三提名,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聘巫旺为总经理,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
巫旺接任公司后进行管理,公司经营状况有所好转。后因股东之间的矛盾,甲公司通过董事会,在合同到期之前,将巫旺予以解聘。
后经查证,E公司用于出资的厂房实为李四所有,但是因为登记错误,登记在了E公司名下,E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知情。
丨问题丨
1、甲公司能否善意取得厂房?
2、股东B与赵六的约定是否有效?
3、股东B向赵六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否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4、年7月以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效变更为巫旺?
5、甲公司股东会利润分配决议时,股东应当如何表决?
6、董事会解聘巫旺总经理的决议是否有效?
丨答案解析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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