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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丽丽,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本文是作者为司法部于年6月在杭州举办的全国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进行仲裁专题培训时的授课内容,经《仲裁与法律》编辑约稿修订后而成,首发于《仲裁与法律》第辑,法律出版社年10月出版。
摘要:《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是指导当前中国仲裁制度改革与完善的顶层设计,关乎当前深化仲裁改革的进路以及《仲裁法》未来修改方向。《若干意见》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对外开放背景下,以贯彻落实《仲裁法》精神为主线,对仲裁实践中不符合《仲裁法》精神与立法目的的体制机制、制度环境进行完善和优化,对仲裁未来发展方向、创新目标和重要定位进行指导的纲领性文件。其将仲裁委员会治理改革作为完善仲裁制度的核心,首次正面权威回应了仲裁机构作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的法律定位,指明其“去官方化”的改革目标,并明确了专业化、智能化、社会化的创新提升方向;要求通过改革创新真正发挥仲裁的特殊制度优势,不断增强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
关键词:仲裁公信力《仲裁法》修改仲裁机构性质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仲裁机构改革
目录
一、整体思路解读:继往开来、内外衔接
二、重点内容概述
三、主线突出:以仲裁机构治理和改革为主线贯穿始终
四、直面争论:权威回应仲裁机构“定性”,指明改革方向
1.仲裁机构是“独立法人”组织
2.仲裁机构是“非营利法人”
3.仲裁机构是提供“公益性”服务的组织
4.仲裁机构必须严格依法设立
五、面向未来:瞄准“三个方向”
六、坚定目标:提高仲裁的国际竞争力
七、结语
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作出《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并于年向社会公布。这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深化改革任务的具体落实,也是对十九大提出的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的积极响应。《若干意见》的发布,是在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在仲裁事业面临深化改革、开放发展的关键时刻,对中国仲裁发展方向、改革道路和目标宗旨的整体回应;是指引中国仲裁法制建设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对《若干意见》的理解与贯彻,应当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以及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深入思考,正确解读。只有深入理解《若干意见》的内涵,才能够凝聚共识,促进发展,共同提高仲裁公信力。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是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基石。此后,国务院为贯彻实施《仲裁法》,连续以办公厅名义配套下发四个文件,分别是国办发99号文、38号文、44号文和22号文。“《仲裁法》+国办发四文件”奠定了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底色”,共同保障了仲裁法律制度初建阶段的顺利实施。此后二十多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蓬勃发展,中国仲裁事业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为解决仲裁发展与规范的问题,《仲裁法》司法解释也多有出台,在不同层面起到了完善仲裁制度的重要作用,但缺乏针对仲裁行业整体发展和制度完善,统筹社会各方面的综合性指导意见。《若干意见》此次以“两办”文件形式下发,权威性高、影响力大、涉及面广,可谓“久旱甘霖”,必将对中国仲裁长远发展发挥重大作用。现就《若干意见》整体思路、重点内容,结合仲裁学理与出台背景等进行解读。
一、整体思路解读:继往开来、内外衔接
《若干意见》共分五大主题总计二十三条,五个主题分别是:(1)认真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2)改革完善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结构;(3)加快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4)提高仲裁服务国家全面开放和发展战略的能力;(5)加大对仲裁工作的支持与监督力度。结合主题及其具体内容分析,指导意见总的思路可谓继往开来、内外衔接。
“继往开来”首先是“继往”——贯彻落实《仲裁法》及相关仲裁法律制度,深入理解其基本原则和内在精神,是完善仲裁制度的前提与根本。改革绝非否定历史和现实,切实“贯彻落实”《仲裁法》的立法精神本身就是改革的方向,改革与之不符、不相适应的现有实施机制是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的基本路径。确定这一前提后,《若干意见》第二
第三、第四部分则针对改革的重点内容和目标要求展开。
首先是改革的对象。众所周知,“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法律制度实施的核心机构,因此,改革完善其治理结构就是完善整体仲裁制度的“内在动因”。其次是改革的内容,第三部分从仲裁服务社会的角度,具体指出了“加快仲裁制度改革创新”的几大方面,并提出了要求。其三,在提出了改革要求基础上,还要立足长远,高瞻远瞩回应改革创新的战略目标,也就是“开来”——“提高仲裁服务国家全面开放和发展战略的能力”。如此前呼后应,“继往开来”的整体架构已然清晰。
作为权威性的中央文件,也是专业领域的指导性文件,在内外关系处理方面,抓住了任何领域的改革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内呼外应、相互衔接的要义。虽然前面四部分都是“围绕”仲裁制度来讲,但任何一项改革意见实施都绝非仲裁一己之力可以推动,而需要社会各方面配套措施的支持。因此,第五部分专门提出要“加大对仲裁工作的支持与监督力度”,提出要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组建、机构独立、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的仲裁工作新格局”。最后这一部分作为总结与强调,与前面改革完善仲裁制度的内容要求可谓“内外衔接”——这既是对仲裁行业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也是对外部环境、社会各方“协同配合”完善仲裁制度的要求。如此,《若干意见》在整体上既有指导性、前瞻性,又有现实性、可行性。
二、重点内容概述
作为影响全局的指导性文件,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能否实事求是、直面问题,只有找准问题“对症下药”,才会真正具有“指导”意义。据了解,《若干意见》出台历经原国务院法制办到重新组建的司法部两个阶段,通过全国调研、委托课题,征集各地各行业意见建议,收集国际同业信息等方式广开言路,全面调研,多次论证。在此基础上,《若干意见》前言指出:“……仲裁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仲裁发展秩序不规范,仲裁国际竞争力不强,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支持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仲裁公信力,制约了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这段话总结精炼,对仲裁当前面临之重要问题切中肯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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