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15日讯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年2月24日审议通过了《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年3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是围绕《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解读。
《条例》对业主大会召开难、业委会运行不规范问题进行破解,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权利的行使主要是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形式。针对社会各方面普遍提出的业主大会成立难、重要事项无法作出决定的问题,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实担负起组织、指导的法定职责。只要达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不管业主是否申请,其都应当及时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二是有关单位必须提供业主名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履行配合责任,提交业主名册;对拒不提交的行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纳入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同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权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业主名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三是筹备组发动业主协助筹备工作。对业主人数比较多的,筹备组应当以幢(楼)、楼栋单元等为单位,组织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单元长)或者招募志愿者,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四是主管部门提供示范文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业主大会成立提供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办法等示范文本。五是对业主的界定、投票权的计算、表决规则、表决方式、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公示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为实际工作提供遵循。六是对经两次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但未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情形,设立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继续推动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实施物业管理的常设机构,其履职是否规范到位,对物业管理活动起着关键性作用。针对现实中业主委员会运行不规范、履职不到位导致侵害业主利益的问题,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候选人名单、选举产生向主管部门备案、建立财务管理等工作制度、列举当选后禁止的行为、明确资格的终止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提高业主委员会工作水平和质量,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闪电新闻记者冯宜雯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