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白癜风原因是什么 https://m-mip.39.net/m/mipso_4394583.html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为万元。
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奖金为50万元,一等奖奖金为20万元,二等奖奖金为10万元。
提名申请截止时间年8月31日
项目候选人在线填报提名书时间截止至年10月7日
项目单位审核提名书时间截止至年10月10日
提名者在线审核时间截止至年10月12日
纸质材料报送时间年10月13日至10月18日截止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年度江西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赣科发成字〔〕号
各有关单位、专家: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6号)精神,积极稳妥开展科技奖励改革,进一步激发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按照《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启动年度江西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年度省科学技术奖设置5个奖种,分别是: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1人,不重复授奖,在没有符合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可以空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通过形式审查的合格项目数达到3项可开评,授奖数不超过2项。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为江西省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上述三类奖种,授奖总数不超过项。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一、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一、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2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5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
附奖励标准: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为万元。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奖金为50万元,一等奖奖金为20万元,二等奖奖金为10万元。《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二、奖励条件
年度省科学技术奖聚焦“四个面向”,重点奖励为江西省科技事业和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和重大科技成果。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在江西省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成就,或在江西省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在赣中国公民,且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热爱祖国,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并仍在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2.在本省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二)自然科学奖。授予在江西省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活动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者规律,作出科学发现的个人。上述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较大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三)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江西省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上述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或者组织:
1.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对江西省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2.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与技术管理研究、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对江西省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个人和组织;
3.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解决大量复杂、关键技术问题,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者接近当代国际先进水平,对江西省的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4.在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科学知识的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对江西省的原创科学技术普及作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个人和组织。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在双边或多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江西省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外国组织,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同江西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并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2.向江西省的公民、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或者为江西省培养人才,成效显著;
3.为促进江西省与国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
三、提名方式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提名方式分为专家提名和单位提名(以下统称为提名者)。
(一)提名者资格
1.专家提名
提名专家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江西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得者,年龄不超过(含)70周岁(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完成人和江西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其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江西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奖人,可以独立提名,且奖种不限。其他提名专家学者可以每年度与他人联合提名所熟悉专业领域的项目1项。
鼓励联合提名,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一级学科)内提名。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项目完成人,并应回避本人提名项目所在奖种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含网评组)的评审活动。2名以上(含2名)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提名项目第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1人。
2.单位提名
提名单位是指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省级专业委员会、全省性行业协会(联合会)等。提名部门包括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其他单位。
提名单位提名奖种和数量不限。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优中选优,提名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秀项目。
(二)提名要求
省科学技术奖提名不得涉及涉密内容。
提名者应合理选择提名奖种和等级,严格按照本通知及《年度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见附件4,以下简称《手册》)要求进行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在提名、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四、提名项目(人选)的基本条件
提名项目(人选)相关成果必须符合《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并将项目成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且该成果公示期间无异议(与提名项目无关的成果不得作为申报省科技奖的登记成果),同时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然科学奖
1.代表性论文、专著应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即年12月31日之前),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代表性论文在线发表时间可作为论文发表时间,但须在论文电子版中有明确标识,或另附在线发表时间证明。
2.代表性论文、专著署名第一单位必须是江西省内单位或组织,且未在省级及以上政府科技奖励获奖项目或本年度其他提名项目中使用。
3.在医疗卫生类科技成果中,属生物学和基础医学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应提名自然科学奖;通过临床观察或病例分析研究发现某些对治疗疾病有意义的规律、现象和特征并有新的理论观点的成果,按基础研究类成果提名自然科学奖。
4.候选人应是“代表性论文、专著”排名前5位的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候选人应当是在赣工作的个人,且至少是2篇(部)以上“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项目提名时,应当征得未列入候选人的代表性论文、专著的其他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共同通讯作者)知情同意。候选人之间在项目实施期间应具有实质性的合作关系。
(二)技术发明奖
1.排名前4位的候选人必须是发明专利的发明人。第一完成人必须是在赣工作的个人。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能完全覆盖核心知识产权证书所列权属人、发明人时,应当征得其他未提名权属人和发明人的知情同意。候选人之间在项目实施期间应具有实质性的合作关系。
2.专利权人应当是在赣的个人或组织。专利应当是已取得授权,且未在省级及以上政府科技奖励获奖项目或本年度其他提名项目中使用。
3.提名项目原则上应已在江西省实施,且技术成熟,整体技术应用于生产实践两年以上(即年12月31日之前),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1.提名项目应当是技术成熟,整体技术经两年以上(即年12月31日之前)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2.主要创新内容(含专利、论文等)应未在省级及以上政府科技奖励获奖项目或本年度其他提名项目中使用。
3.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在赣的单位或组织,第一完成人原则上是在赣工作的个人。
4.项目提名时,科研成果完成人员未列入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应当征得未列入人员的知情同意。
5.候选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候选单位之间在项目实施期间应具有实质性的合作关系。
6.科普作品可以作为公益类项目提名参加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科普作品是指以提高公民科技素质为目的,且于年1月1日以后年12月31日以前公开出版、发行的科学普及出版物,包括科普原创作品和编著作品。
(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应当是经两年以上(即年12月31日之前)与在赣公民或组织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江西省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五)其他
1.当年度项目或完成人不得被重复提名或被多个组织、部门联合提名。候选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1个项目的完成人参与省科学技术奖提名。上两个年度(年度、年度)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不能作为年度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完成人。
2.候选人不是候选单位的,应当经所在工作单位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并提供对项目所做出的创造性贡献的原始证明后提名。
3.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在项目实施期间身份为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的,一律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4.所有用于候选项目支撑的计划、基金(项目)等须在年8月31日前完成结题或验收。
5.涉及实验动物的项目必须开具实验动物审查合格证明;土木建筑工程类项目须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应是已授权的;科普类项目须提交两套科普作品;应用证明和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出具时间须为年1月1日以后;未在本省直接应用的候选项目,应提供我省候选单位获得的经济效益证明。
6.知情同意书、相关证明、报告、公示情况、结题或验收等材料需按规定上传至《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
7.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经初评推荐或评审委员会复评推荐后要求退出当年度评审的,须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经提名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经批准后方可撤评。如以相同技术内容再次提名省科技奖,须间隔一年以上。
8.省级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及其他组织机构(包括国家级学会、协会、联合会和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合法合规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可申请科技成果登记,并作为申报科技奖励的项目成果依据。
9.提名项目须在年8月31日前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登记机构联系方式:省科技信息研究所创新资源共享服务科刘书玲-,赵季辉-,电子邮箱yero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