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说不出员工入职离职时间怎么办直接采

经常看王律师文章的朋友应该知道,王律师曾在多篇文章中提到劳动争议案件胜诉的核心点在于举证。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举证。

今天王律师就着重说说这个特殊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这里提到的《职工名册》就应当包括入职员工的所有基本信息。当然了,这时候有的公司HR会问了,我们公司没那么正规啊,如果不建立这个《职工名册》会怎么样呢?

正如王律师在文章《员工一走了之,公司是否能以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离职要求赔偿?》里提到的,《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员工要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但是不提前又会怎么样呢?答案是:看后果。

公司不建立《职工名册》不会立马有执法机关冲出来说要罚款。但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掌握公司员工何时入职、薪酬多少、何时离职等基本信息。如果公司员工后续因为各种原因跟公司产生劳动纠纷,而公司却说不出员工到底是何时入职何时离职的,那么问题就会接二连三来了:

员工提出被公司炒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如果公司认为是合法解除的话,那么公司就需要举证证明员工的离职时间以及离职原因。

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那么在计算金额的时候就需要明确员工的入职时间以及离职时间。员工肯定希望在职的时间越长越好,这样拿到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会更多。公司肯定希望员工没干多久,这样即使要赔钱也赔不多。

以上随便举了2个例子都能看出,员工的入职时间及离职时间对于一个劳动争议案件是有多重要。甚至在劳动仲裁开庭过程中,这个问题一般都是仲裁员在庭审调查中第一个要问到的问题。

实践中,有的公司会问,我们是真的没有《职工名册》、没有《劳动合同》这些怎么办?社保记录行不行?公司领导出庭做证行不行?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王律师先给大家看下法律对公司举证方面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两个法律条文说得非常明确,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掌握的证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说得更详细一点就是,员工入职、离职、薪酬、工作地点等这些都应当是用人单位掌握并知晓的。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用人单位必须对这些情况举证说明。

回到上面的问题,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或者职工名册这些,但是能提交社保记录,行不行?

答案是:不够。因为社保记录并不能真实反映一个职工的入职、离职时间,正如王律师在《公司不缴社保员工能要经济补偿吗?员工不配合补缴公司该怎么办?》提到的,现实中很多公司都存在少缴或者不缴员工社保的情况,因此如果单单只有社保记录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话还是会被认为举证不能。

同样地,公司提交了公司领导或者其他员工的证言来证明离职员工的入职、离职时间也是不够的,因为公司在职员工都跟公司有利益关系,除非离职员工自认,不然单单这个证人证言也是属于举证不能。

总之,如果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员工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甚至薪酬,那么劳动仲裁或者法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很可能在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初步判断后,直接采信员工的主张。因此,强烈建议公司在招用员工的时候尽量做到用工规范,不要贪图一时方便随意用工,否则一旦员工去劳动仲裁,结局很可能会让老板捶胸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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