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污许可证的常见问题,省厅汇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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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平台对排污证常见问题进行了汇总

(截至年5月10日)

01暂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新建排污单位如何确定管理类别?

●《版名录》中部分行业的管理类别确定条件为“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部分新建排污单位因时间等原因暂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只以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定,不考虑其是否满足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尚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则管理类别不属于重点管理。按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每年年初定期更新一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告后,排污单位应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02排污单位如何甄别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地级以上市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的排污单位。部分行业的重点管理类别确定条件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时,该行业排污单位应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网站查询所在地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或直接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咨询,界定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03当排污单位涉及多个行业时,如何确定管理类别?

●按从严的原则确定。如排污单位同时涉及重点管理的行业、简化管理的行业及登记管理的行业,重点和简化管理,只需从严申领一张重点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的内容在许可证的申请模块中进行补充登记。

0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第1-类行业中涉及通用工序的,管理类别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版名录》中第1-类行业中,很多排污单位都涉及通用工序,其管理类别的确定原则:

●一是主行业有明确行业划分的,按主行业的管理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如主行业与通用工序分属不同管理类别时,以主行业确定管理类别;

●二是如所属行业按照通用工序划定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应根据通用工序的管理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

05《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第1-类行业中按照通用工序管理的,通用工序以外的排污口是否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属于《版名录》第1-类行业的排污单位,如名录规定该行业仅按排污单位的通用工序区分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类别,只需对其排污单位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06如何确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按以下步骤进行确定。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步确定所属行业。

●(2)根据《版名录》对所属行业的分级条件确定所属管理类别,应区分以下种情形:已明确规定管理类别条件的,以行业规定的管理类别为准;规定通用工序区分管理类别的,以通用工序管理类别条件判定管理类别;

●(3)《版名录》第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4个通用工序,按通用工序管理类别条件判定管理类别。

0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作用是什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撑,名录规定了哪些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和属于什么管理类别,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目前执行的是《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

08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号)要求,纳入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的排污单位,应按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

●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应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禁止建设的(如位于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对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要按时在国家平台进行排污登记。

●对暂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按照“先发证再到位”的原则,下达整改通知,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至一年。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依法核发;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查处。

09排污许可管理对停产单位有哪些要求?

●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开展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如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也应做好排污许可管理。

●对年12月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临时停产排污单位,应按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停产期间无需开展自行监测和提交执行报告,恢复生产前应向核发部门报告。

●对长期停产的,生态环境部门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先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应在恢复生产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同时需在排污登记表中注明。

10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的更新、变更和注销有什么规定?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规定,排污登记表自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

●(1)定期更新。对已登记排污单位,自其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动发送登记信息更新提醒。

●(2)变更登记。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注销申请提交后,由平台自动即时生成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因排污单位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1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主要有哪些内容?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规定,排污登记表的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主要产品及产能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排污单位应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2排污单位进行排污登记的范围、时限与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规定,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规定执行。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登记时限内,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打印登记回执。

●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除外。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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