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方率先建立统一对外委托鉴定机制

近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对外委托鉴定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建立统一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册制度,加强该省检察机关对外委托鉴定管理,促进检察权规范运行,防止鉴定环节出现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

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惠明介绍,当前,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办理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越来越多、门类繁杂,比如建筑工程质量、药品产品质量、知识产权、文物珠宝、书画作品鉴定等等,现有检察机关内设司法鉴定机构和检察技术人员无法独立承担,必须借助外部力量。检察机关需要建立统一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机制,加强对外委托鉴定管理,确保对外委托鉴定与检察办案使用鉴定意见的有效衔接。

《规定》明确了浙江省检察机关对外委托鉴定的情形和专业范围,建立了浙江省检察机关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册制度,规范了浙江省检察机关对外委托鉴定的具体流程,确定对外委托鉴定事务性工作统一由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职能部门承担,同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的内部协作配合和接受监督机制。

陈惠明表示,根据司法体制改革检察官职权配置相关规定,鉴定启动权在检察官,而委托环节的事务性工作交由检察辅助人员来完成。其中,检察机关建立名册制度不是设立行政许可,不在检察机关名册里的鉴定机构仍然可以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名册的使用遵循随机为常态,指定为例外原则,即除当事人协商选定鉴定机构的,或检察办案特殊需要的以外,检察机关选定鉴定机构应采用随机方式产生,确保公平公正。(记者孔令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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