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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郭其钰 摄
中新网杭州1月6日电(郭其钰)记者6日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该院制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管理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建立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册制度,加强该省检察机关对外委托鉴定管理,促进检察权规范运行,防止鉴定环节出现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
当前,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办理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越来越多、门类繁杂,如建筑工程质量、药品产品质量、知识产权、文物珠宝、书画作品鉴定等,现有检察机关内设司法鉴定机构和检察技术人员无法独立承担,必须借助外部力量。
根据《规定》,省级鉴定机构或省部属单位设立的鉴定机构、省外鉴定机构向省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其他鉴定机构向所在地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由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公示。同时该名册实施动态管理,鉴定机构及个人可经申请审核进出名册。
“检察机关建立名册制度不是设立行政许可,不在检察机关名册里的鉴定机构仍然可以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惠明介绍,鉴定机构自愿申请入选检察机关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名册后,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如有违反相关义务规定的,检察机关可视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其纠正整改、暂停直至停止对其委托。
据悉,该名册的使用遵循随机为常态,指定为例外原则,即除当事人协商选定鉴定机构的,或检察办案特殊需要的以外,检察机关选定鉴定机构应采用随机方式产生,确保公平公正。
陈惠明表示,根据司法体制改革检察官职权配置相关规定,鉴定(含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启动权在检察官,而委托环节的事务性工作交由检察辅助人员来完成,可防止鉴定环节出现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