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中医院 http://pf.39.net/bdfyy/bdfal/161211/5112761.html导读DAODU
个人购置物流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物流公司为挂靠车辆的相关人员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挂靠车辆的随车人员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受伤,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责任?挂靠车主等人与物流公司属于什么关系?请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顾(一)物流公司为挂靠车辆司机及随车人员等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郭某购买了重型半牵引车一俩,该车登记在A物流公司名下,双方约定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车辆的经营权、使用权归郭某。董某系郭某车辆的随车人员。
年4月,A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名下的多辆挂靠车辆的相关人员,包括郭某、董某等在内共55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1年。每人赔偿限额为90万元。
投保备案雇员花名册中记载,郭某工种为长途运输司机,董某为随车人员。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雇佣员工包括旗下外包车辆所有雇佣人员。
(二)随车人员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受伤造成损失
年6月11日凌晨,董某跟随运输车辆,当行至北京房山区某路段时,由于前方为有限高标识的铁路桥,司机停车后董某上挂车查看高度时,不慎从挂车上跌落摔伤。
后董医院治疗。经诊断,董某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合并粗隆下骨折等,董某住院治疗22天后伤愈出院。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董某伤愈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公司以董某与物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赔。董某即将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损失20万余元。
(三)随车人员诉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获法院判决支持
诉讼中,保险公司主张,董某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董某未提供与A物流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董某是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
本案中,A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处为其包括董某在内的55名长途运输司机及随车人员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而雇主责任险系保险公司的终结责任。
董某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名单中之一,在随车的过程中因履行职务行为导致从车上摔下受伤,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其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故董某在本案中的主体适格,保险公司主张董某在本案中主体资格不适格的辩解不能成立。
本案争议焦点二:董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法院认为,A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于年4月签订的雇主责任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保险公司主张董某未提供董某与A物流公司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从保险单中可以认定,A物流公司作为雇主在保险公司处为55名运输司机及随车人员投保了包括董某在内的雇主责任保险,并在该保险单中所附雇员花名册中明列董某系A物流公司的雇员,且约定被保险人雇佣员工包括旗下外包车辆所雇佣人员。
故保险公司主张董某未提供其与A物流公司劳动关系证明情况下,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辩解不能成立。
另,保险单中明确约定:在承保期限内,本保单雇员因驾乘被保险人指定车辆过程中、地跑送车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承保雇员为持有有效A照或B照的半牵引货车司机及随车人员(不包括被保险人高级管理人员、文员、财会人员不在本保单范围内);
再从本案确认的事实可以认定董某在随车运送车辆时,当遇到限高时上挂车检查是否能过去时不慎掉下车摔伤,符合雇主责任险约定的保险事由情形,因此本院对董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向董某支付保险金.84元。
二、案件分析点评(一)挂靠车辆司机、随车人员等与物流公司的挂靠关系属于拟制的劳动关系,属于案涉保单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本案诉讼中有个争议焦点,就是保险公司认为雇主责任险承保的是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而本案的中的董某属于A物流公司挂靠车的随车人员,与A物流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那么董某与A物流公司到底形成什么关系呢?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项下的赔偿范围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经营的,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条规定主要是从职工保护的角度出发,将挂靠关系情况下雇员伤害作为将劳动关系确立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处理,不以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充分条件,属于法律拟制的劳动关系。
既然挂靠司机及随车人员与A物流公司形成拟制的劳动关系,且在保险实践中,被挂靠的物流公司为挂靠车主和司机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出单的现象非常普遍,那么出险后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责任。
(二)保险合同双方应信守最大诚信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是保险四大则之一的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和承诺。
本案中,从投保过程、投保名单及特别约定的内容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对于A物流公司与挂靠司机等人的这种“挂靠”拟制劳动关系是明知的,而且此种投保,大部分的保费都由挂靠车主来承担,既然明知又接受了投保收取了保费出具了保单,出险后就应该按约定进行赔偿,而不应该找出各种理由进行拒赔。不然有违诚信原则。
(三)雇主责任险的三者可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如果物流公司与挂靠车辆相关人员的这种特殊的雇佣关系成立,那么作为雇主责任险的三者的挂靠车辆随车人员,发生事故后,是否有权利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呢?
答案是肯定的。
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本案中,董某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构成工伤,为雇主责任险的第三者,雇主有义务对其进行损失赔偿,在雇主未承担赔偿责任时,其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符合上述规定,故法院判决支持了董某的主张。
三、结语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承保了就要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该赔偿赔偿,不能承保时宽进,理赔时再提出各种苛刻的要求严出,影响保险公司的社会评价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