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这项工资调整,需要你签字确认

日前

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联合发布

关于做好参保单位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的通知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

缴费基数

最低标准为元

最高标准为元

特别要注意的是

核定后的缴费基数

需要职工签字确认哦

注意

参保单位应在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完成后的3个自然月内,开展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工作。经签字确认的《缴费基数签字确认表》留存参保单位备查。

问题解答

1、社保费税务征收后,缴费工资向谁申报?

答:年度缴费工资,参保单位依然向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2、缴费工资申报在什么时间内完成?

答:参保单位应在在年12月21日至年1月15日之间,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及当月核定缴费工作。

3、企业缴费工资申报的标准怎么确定?

答: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应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60号)规定的劳动报酬构成,确定缴费工资。

4、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申报的标准怎么确定?

答: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应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8号)规定的缴费基数构成,确定缴费工资。

5、年缴费基数最低、最高标准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仍执行《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年度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12号)规定,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元,最高标准为元。年人社局公布最新缴费基数标准后随调。

6、《承诺书》的作用是什么?

答:承诺书的作用是明确责任。参保单位签订《承诺书》,承诺填报的《缴费名册》真实、准确、合法、完整;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7、核定后的缴费基数需要职工签字确认吗?

答:需要。参保单位应在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完成后的3个自然月内,开展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工作。经签字确认的《缴费基数签字确认表》留存参保单位备查。

8、参保单位未按时申报缴费工资怎么办?

答:参保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核定本年度缴费基数。

9、缴费工资申报方式都有什么?

答:参保单位可以采取网上办事大厅、电子邮件、分中心柜台申报的方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鉴于目前尚在疫情防控期间,建议参保单位在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缴费工资,避免人员聚集。

通知原文

1、月均缴费工资申报

(一)缴费工资申报时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参保单位,应按规定于每年1月,向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自年12月21日开始,至年1月15日全面完成)。

(二)据实填报缴费名册

参保单位应在完成年12月核定缴费工作后,向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下载)《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年度缴费基数名册》(以下简称《缴费名册》),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依据,据实填写。

(三)承诺填报真实准确

参保单位《缴费名册》填写工作完成后,应向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同时以签订《承诺书》的方式,承诺填报的《缴费名册》真实、准确、合法、完整

2、年度缴费基数核定

(一)经办机构受理申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名册》,按照市人社局发布的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为参保单位职工核定缴费基数。

(二)经办机构依法核定

参保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缴费名册》的,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60号)规定,以参保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核定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申请给予核定结算。

(三)拓宽渠道简化流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筹部署、预先安排,积极鼓励并推动参保单位采取网上办事大厅、电子邮件等不见面方式,完成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对采取网上办事大厅方式完成缴费工资申报的参保单位,不再报送纸质的《缴费名册》及《承诺书》。

(四)缴费基数签字确认

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完成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在3个自然月内,对核定的缴费基数,开展职工签字确认工作。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缴费基数签字确认表》,由参保单位留存备查。

3、变更申报及核定缴费

(一)无变动免申报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单位完成缴费基数核定及首月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对缴费变动情况,向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及时申报,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二)税务按时征收

参保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系统升级,年1月15日12时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办理企业社会保险费应缴费额核定业务,年1月15日16时起税务机关停止办理企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年1月21日0时起,以上业务恢复正常。

(三)基数批量调整

自然年度内,市人社局重新发布缴费基数标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参保单位年初申报的“上年月均工资收入”,对当年已核定缴费基数的职工,按照新的标准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4、疫情防控及经办服务

(一)经办机构要在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加强经办大厅人流总量控制,有力有序疏导分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增加对外窗口数量,确保办事企业和群众快进、快办、快出、快速分流。

(二)经办机构应增加经办大厅服务指导人员,指导办事企业、群众通过自助设备或网厅办理,有效分流窗口经办压力。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根据实际情况开辟绿色通道,妥善安排优先办理。

(三)经办机构要畅通咨询服务渠道,切实保证经办大厅咨询服务台、电话咨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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