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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程序规则优化流程机制强化权利保障
——聚焦 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
法之所系,以民为本。民事关系渗透了生活的每个角落。
对于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民事诉讼制度至关重要。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增长,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民心所向、势在必行。
“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为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指明了目标和方向。同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 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全国15个省(区、市)的20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年1月15日, 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试点一年,成效几何?经验几何?下一阶段试点任务应该怎样推进?
2月27日, 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报告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展现了一年来全国法院积极扎实推进的各项探索优化工作,在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方面做出的不懈努力和阶段性成效。
合理拓宽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
群众化解纠纷更加多元便捷高效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处于高位运行态势。报告显示,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超过万件,其中民事案件占比达55%,法官年人均办案数量达到件。
一方面,大量案件导致一些法院存在案件积压、审理周期长、人员紧缺等问题;另一方面,如果走正常诉讼程序,费用和时间成本令一部分群众望而却步,不利于矛盾纠纷解决。
脱胎于“枫桥经验”的诉前调解,为完善法院参与社会治理,便捷高效化解群众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抓手。
试点期间,人民法院积极推进诉前调解,探索拓宽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完善案件管辖规则,加强特邀调解与司法确认制度衔接,有效解决解纷渠道单一、多元调解质量不高、非诉讼解纷机制司法保障力度不足等问题。一年来,成果有目共睹——
各试点法院诉前委派调解纠纷.66万件,成功化解54.34万件,纠纷诉前化解率达32%,既有效减少了诉讼增量,又保障纠纷得到及时高效化解,大大降低了群众解决纠纷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成本;
受理司法确认申请13.31万件,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12.91万件,确认有效率达97%,诉前调解质量显著提升,未出现司法确认案件数量激增情况;
试点法院全部建立特邀调解名册,年纳入名册的特邀调解组织家,特邀调解员名,同比分别上升了44%、58%,通过严把入册标准,加强业务培训,强化规范运行,培育和促进多元解纷力量的发展壮大,助力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纠纷化解体系;
北京、杭州、贵阳等地试点法院利用在线平台,整合汇聚多元解纷资源,实现“在线调解+司法确认”无缝衔接;
深圳前海法院设立在线司法确认工作室,建设大湾区商事纠纷解决平台,与香港、澳门等多家仲裁、调解机构合作,探索由港澳籍特邀调解员调解跨境商事纠纷,促进提升大湾区社会治理水平。
试点后,除了人民调解之外,人民法院还能对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等特邀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确认。
加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力度
快速便捷终局解纷优势逐步显现
“赢了官司、亏了时间”曾是许多当事人的“伤心回忆”。独立于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虽然能够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但由于各种原因,一度处于“休眠”状态。
为了解决“赢”与“亏”的矛盾,试点工作的重点之一便是唤醒“压箱底”的小额诉讼程序,健全完善相关规则。试点期间,人民法院着力降低适用门槛、探索合意适用模式、有序简化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使小额诉讼程序高效、便捷、低成本、一次性解纷的制度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一年来,各试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61.11万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从试点前的5.7%,上升至19.3%,形成常态化适用趋势。
试点法院大力完善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机制,细化适用标准、优化审理流程、组建专门审判团队、加强质量把控,全面提升小额诉讼案件质效。
——北京、济南、成都等地法院组建“立审执一体化团队”,优化资源配置,打通程序梗阻,确保小额诉讼案件“快立快审快执”。
——郑州法院畅通小额诉讼案件申诉渠道,强化审判监督,按照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打消当事人适用顾虑。
——西安、宁波等地法院推进小额诉讼程序与要素式庭审、要素式裁判文书相结合,制定各类文书模板,简化规范审理环节,实现提速增效。
报告数据显示,小额诉讼案件平均审理期限27天,少于法定审限的一半,提起再审率为0.1%,再审改发率为0.01%,实现了司法质量、效率的双提升。
完善简易程序适用规则
繁简分流的程序运行机制基本形成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人民群众立案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同时也对审判资源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挑战。
为此,人民法院在繁简分流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尝试。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杭平曾表示,开展试点工作标志着人民法院繁简分流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试点工作要求,要合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明确庭审程序和裁判文书简化方式,强化简易程序审限要求,真正发挥简易程序“简、快、灵”的制度优势,与小额诉讼程序、普通程序形成合理区分、有效衔接。
一年来,试点法院准确把握程序适用规则,细化繁简识别标准,建立程序分流机制,推动审判工作提速增效。
其中,福州法院依托大数据技术,探索建立“人工识别+智能化辅助”繁简识别机制,提升案件繁简识别 度。南京法院建立简易案件快速识别和要素式审判机制,明确集中审理、要素化审判的标准化流程。合肥法院针对金融借款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批量简易案件,实行集中排期、送达和开庭,推动类案快审。
试点法院在“简”字上狠下功夫的同时,针对相对复杂的案件组建“精审”团队,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积极推行类案检索,强化专业法官会议作用,完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努力实现“简案有质量,繁案出精品”。
年,试点法院共有6个案例被纳入 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正审理广州摘杨梅坠亡再审案等一批社会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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