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带走客户资源,可能涉嫌侵犯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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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的商业秘密问题!

实践中,经常会接到这样的咨询,员工在原单位离职后带走客户资源,在其入职新单位后仍向原单位客户推荐产品,这种行为会构成侵权吗?侵犯什么权利呢?例如,某银行员工在入职原单位时签署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且协议中明确约定客户资料或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员工在合同期内以及解除合同的两年内,不得擅自公开、转让或使用银行的商业秘密,且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银行业务相近或构成竞争关系的工作。之后,该员工离职并入职同类性质的用人单位,岗位为理财经理,为了拓展业务,该员工向原单位银行的客户推荐了理财产品并成交,这种情况下,原单位就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此时,原单位是否可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要求该员工或者新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呢?

如何应对?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商业秘密,员工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信息(例如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三个条件或特征:

第一,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第二,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

第三,权利人必须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三者缺一不可,否则将无法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单就客户名单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

所以,如果名单中仅包含客户的名称、地址等公开信息,则不属于商业秘密,但如果该名单包括客户投资喜好、意向等有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具有一定的价值性,且原用人单位已经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等方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那么客户名单就属于商业秘密。

在此情形下,员工签署相关协议后就应该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和忠实的义务,如果明知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但仍私下与客户进行交易,或者在离职后与其交易,或者将客户名单披露给现在的用人单位使用,都将构成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对于新的用人单位而言,如果明知员工的违法行为,仍然使用其披露的客户名单,也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如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责任等责任。

#商业秘密#提示!

在此提醒各用人单位注意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员工的管理等工作,避免权益受损。员工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尊重法律规定以及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不得擅自使用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避免惹祸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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