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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相亲网站因在用户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仲裁解决”,近日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属于“排除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实际上,一些视频平台、音乐平台及汽车销售平台均发生过类似情况。那么,用户协议中提到的“仲裁”到底是指什么?又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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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有本质区别
仲裁和诉讼一样,都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通常,人们可以到仲裁委员会请求对生活中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一般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北京市目前设有北京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两家商事仲裁机构,同时还设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这是专门解决海事纠纷的仲裁机构。
相较于仲裁,大家可能对法院的诉讼更熟悉,虽然二者都是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有着本质区别。首先,仲裁的双方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诉讼中原、被告的称谓并不相同。其次,仲裁为一裁终局,而诉讼除一审外,还可能经历二审、再审等程序,这意味着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纠纷解决的时间周期就会短于诉讼。再次,申请仲裁要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也就是双方对发生纠纷均同意通过仲裁来解决的一种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基于事先订立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也可以临时达成仲裁协议。关于仲裁机构的选择问题,当事人可以从全国所有的仲裁机构中选择自己信任、又方便参与的仲裁机构,还可以从仲裁委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自由选择,而诉讼只能依据案件管辖相关法律规定,去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除此之外,仲裁与诉讼还有一个较为明显的不同,那就是仲裁的庭审过程和裁决书不予公开,这与诉讼的审判流程和裁判文书公开的原则有着本质区别。因此,仲裁能够较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商业信誉。可见,仲裁与诉讼相比,有较强的便捷性、自主性、保密性等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协议的形式十分严格。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双方必须具备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对仲裁这一形式达成合意。
上文中提到的某婚恋网站,虽然将仲裁作为解决纠纷方式的约定很明确,但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单方面约定仲裁是与用户间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不能确定其是否对此尽到了提示义务、取得了用户的同意,因此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排除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此外,仲裁协议中还应载明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许多当事人本有意愿将纠纷提交仲裁,但因内容要素欠缺而导致仲裁协议无效,违背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最初意愿。例如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为“如发生争议,可向某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或诉或裁只能选择其一,这样的约定条款属无效。如果合同双方希望通过仲裁解决,就要明确约定在发生争议时由仲裁委裁决解决纠纷,例如“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双方应请求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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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受理范围有限制
相较于诉讼,仲裁具有一定的优势,那么,是否发生任何纠纷都可以诉诸于仲裁委解决呢?实际上,仲裁机构的受理案件范围有一定限制,依据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仲裁能够受理民商、经济类纠纷,例如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投资理财纠纷等,并不受理婚姻、抚养、继承等纠纷,也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如果是仲裁机构受理范围之外的案件,就只能到法院起诉打官司了。
除此之外,还有两点因素会影响当事人是否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一是仲裁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也会失去诉讼案件二审、再审的监督作用,当事人即便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也需要接受一裁终局的规则;二是仲裁收费较高,生活中常见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标的额一般较小,仲裁机构收费标准起点一般要数千元,而法院财产类案件诉讼费起收点仅为50元,更惠民的是,北京法院发布的新规将今年9月1日以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费降为10元。目前仲裁机构的收费标准尚没有针对小额标的的特殊收费标准,虽然仲裁费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但即便是事先垫付,一下子拿出数千上万元的仲裁费,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仍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由此可见,虽然仲裁和诉讼在法律效果上具有相似性,但是人们还是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对解决纠纷经济成本的预估、对有关信息保密的需求以及预期解决纠纷的速度进行合理地评估选择。
此外,提到仲裁,还有一个名字中也包含“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那就是劳动仲裁。虽然都是“仲裁”,但是两者关系并不大。就受理案件范围而言,劳动仲裁审理的是劳动争议案件,而仲裁审理的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发生了劳动争议之外的经济纠纷希望通过仲裁解决,则应该到仲裁委员会申请,而非劳动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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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法定情形可获司法救济
法律规定仲裁没有“二审”“再审”这样的监督程序,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行使仲裁权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使市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该怎样进行救济呢?这时就要提到一种程序——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仲裁司法审查是司法对仲裁进行支持和监督的程序,在仲裁程序不当运行的时候,能够对仲裁当事人合法权利进行恢复和弥补。通过仲裁司法审查程序能够对合法仲裁予以保障和支持,也能够对违反法定事由的仲裁进行监督。
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类型。当事人在仲裁第一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存在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在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存在法定可撤销或裁决执行可能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当事人如果认为仲裁协议效力存在异议,如仲裁协议无效、未成立,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约定仲裁协议属于可仲裁可诉讼条款,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等情况,可请求仲裁委或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比较特殊的是,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是独立于合同本身的,只要仲裁协议具备法定内容且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均不影响仲裁协议本身的效力。
在仲裁裁决做出后,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案件存在双方没有仲裁协议、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违反法定程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或伪造证据、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时,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特别要注意的是,仲裁司法审查承担的是对仲裁程序、仲裁员品德以及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监督,并不承担对裁决争议实体纠错的功能,所以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仅仅局限于前述的五种法定事由。
另外,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也为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案外人提供了救济通道。如果被执行人、案外人认为仲裁裁决的执行侵害了自身的权利或利益,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应当注意的是,申请人所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应当是没有执行终结的标的,如果已经执行结束了,那么就不可以再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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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裁终局”避免“被签订”
鉴于仲裁对于商事纠纷解决的种种优势,相较于小额纠纷,大标的额交易的双方尤其是商事主体采用仲裁化解纠纷的意愿更为明显。此外,人们在生活中签订的某些合同里也会基于种种考虑约定仲裁为解决纠纷方式。为了更好地应用,在约定仲裁前,我们应重点把握仲裁法律后果、仲裁协议内容、合同证据留存、当事人法律关系等交易细节,以使后续的纠纷解决过程更加顺畅。
首先,要全面熟悉仲裁规则、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真评估仲裁与诉讼可能产生的结果。同时,要特别注意“仲裁一裁终局”,法院无权对仲裁实体问题进行监督审查,仅仅能够对法定事由进行监督,不能将仲裁司法审查当作选择仲裁后的“后悔药”。
其次,要正确订立仲裁协议,避免纠纷发生时引发异议。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必备文件,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明确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充分保障各方的最大利益,当事人还要对仲裁条款加以详细扩充,如约定具体的仲裁规则、仲裁员、仲裁地点等,使仲裁协议更具完整性。对可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做好风险预判和准备,从而在协议中尽量表述周全。
再次,要综合考虑商事交易中各合同间的具体事实情况,厘清多个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仲裁协议只对协议签字方有效,但未在仲裁协议签字的当事人也有可能受到仲裁协议的约束,如债权转让的受让者、法定继承人等。考虑到现实中交易的复杂性,一个项目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多份合同、多层法律关系,当涉及复杂交易时,应至少从时间先后顺序、具体标的、主体间关系三个方面具体分析,厘清关系,设定恰当的争议解决方式。此外,还需注意提示、要求相关方及时披露和告知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情况,避免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签订”。
此外,要注意保存好合同谈判、履行、终止的相关证据材料。随着仲裁协议不仅限于“书面形式”的发展趋势,当出现争议时,法院或仲裁庭更加重视通过合同谈判、履行、终止的相关证据材料查明“真实意思表示”。在比较复杂的交易中,双方的法律成果最终将体现为一系列签署的合同交易文本。但合同谈判、履行、终止的相关证据材料能够反映双方磋商及履行的实际内容,对于申请人在庭审中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有重要作用。
最后,要诚信自愿仲裁,合理合法维权。因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便会受其约束,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慎、全面审查合同内容。在日常生活中,极个别商家试图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通过诉讼来解决消费争议的权利,例如对于仲裁条款没有通过加黑加粗等方式进行合理提示说明,或单方面公告变更原合同中诉讼的解决纠纷方式为仲裁。作为消费者个人来说,在订立合同时应加以注意。部分当事人还存在滥用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故意拖延时间的情况。对此,法院也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予再次立案、在文书中予以批评教育、发送司法建议甚至罚款等方式予以规制,引导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权利。
原文刊载于年10月12日《北京日报》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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