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0月15日讯(记者虢灿通讯员熊燕红梁成文)娄底人曹某承包了劳务工程,发包方几次付款,其中一次领到4万元,对方帮他写了借据后,他签了名。当他追要尾款时,对方称已经付过了,并拿出一张有曹某签名的14万元借据。曹某傻眼了,自己明明领的是4万,怎么变成了14万元呢?
近日,娄底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经笔迹鉴定,“壹拾肆万元”是同一人所写,但借据属于瑕疵证据。
4万借条变成14万,字迹还一样
年2月,康某将承包的某公司在双峰县的掘进工程劳务发包给曹某。4月,工程结束后双方进行结算,但康某无钱支付,出具了“康某欠曹某工程款贰拾叁万元”的凭证。
年12月,曹某从康某手中领得元,有领条为证。
年4月,曹某再次领得4万元,并在一份上面写着“今借到人民币肆万元元工资”的借据上签了字。
年2月,经双方协商,康某再次向曹某出具欠条,上书“今欠到曹某工资合计贰拾叁万元整(注:其中借据未扣,借据以曹某签字为准),计划年还款壹万伍仟元整”。
同年3月,曹某从康某手中领得元后,对方便不再支付剩下的欠款。曹某多次追缴无果,将对方起诉至双峰县人民法院。法庭上,康某拿出了3份有曹某签名的领条和借据。借据上显示,年4月曹某借(领)得的是14万元。“明明是4万元,怎么变成了14万?”曹某坚称借条上的“肆万元”是自己写的,请求法院进行笔迹鉴定。而康某称,“壹拾肆万元”和“1”都是自己写的,曹某只在借条上签了名。
今年5月,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壹拾肆万元”这五个字都是康某所写,曹某坚称“壹拾”是康某后来加上的。“如果真的是14万的借条,那钱早就付清了,后面就不存在他还给我出欠条,准备在年还款一万五了。”曹某说。
法院:瑕疵证据,提交者承担不利后果
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借据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标注日期有改动;其次,其中“壹拾”与“肆万元”书写不连贯流畅,疑似存在添加的情形;第三,小写“1.00元”中的“1”有添加的空间和嫌疑。借据属于瑕疵证据,证据提交者康某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此外,根据被告康某提交的凭证计算,年2月康某已支付元,超过欠款总额,且与欠条上所写“年还款元”的“计划”存在矛盾。因此,应当认定该借据所体现的金额为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康某偿付原告曹某劳动报酬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借款协议或借条,最好由债务人自行书写,尽量以全部手写或全部打印的方式制作。如果采用填空式的格式合同,书写借款金额时务必要顶格,避免留下涂改空间,并应由借款人本人亲笔书写,切忌由出借人书写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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