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点经验总结,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纪实

北京哪家白癜风医院最好 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b/20090930/09073071708.shtml
(加V:taijun,获取专业建议)

这次我结合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案件遇到的一些问题,分享一下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研究成果。

本案是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养母与养子女因为各种矛盾,双方持续争吵,无法在一起生活。养母感到身心俱疲,遂强烈要求通过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下面我结合案情,总结五点经验:

经验一、如何证明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首先要证明双方是不是收养关系。根据查询相关案例,因为双方的收养关系开始于年收养法颁布之前,所以不能到民政去调取收养关系的记录。

我的第一反应,找当地的派出所调取档案。到了当地派出所后,派出所要求,调取档案,必须得有法院的调查令才行。

但是我们还没有立案,如何取得法院的调查令?和派出所沟通,能不能先帮忙查一下名册,确认有没有关于收养的内容,如果有相关内容,那就可以采用调查令的方式。

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帮忙查了。查了以后发现,没有显示抱养或者收养的记录。究其原因,就在于当时办理手续不规范,为了手续上的简便,抱养的子女,通常就用亲生子女去填报,这样比较省事。

本来街道可能也有关于抱养的证明,但是我方当事人本着不愿公开的态度,不想去麻烦街道。如此一来,就陷入僵局了。

我和当事人沟通,继续寻找抱养的线索。当事人说:当时去办理公证的时候,公证人员有提了一嘴,说你们是抱养的啊。

是不是公证处那边有相关的材料?

我联系当事人询问当时办理公证的印象,当事人确定在公证那边有显示收养关系的材料,于是,请当事人配合找公证调取。

经调取,在公证那边有一张街道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里面显示了收养的信息。

经验二、夫妻一方已经去世,另一方解除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解除收养的效力及于已经去世的一方吗?

这个问题我们回到民法典收养篇的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这个条文里面,说的都是“养父母”,说明在条文里面,是把养父母当做一个整体来确定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的。所以在养父母一方已经去世,另一方解除与养子女收养关系的情况下,我认为从这条法律条文上看,也是等同于养父母双方都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

经验三、解除收养关系后,对于养父母未分割的遗产,养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只能通过法条及案例分析。

民法典继承篇,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从这个法律条文上说,在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一刻,继承人已经可以确认有权继承哪些遗产。

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当然已经丧失对养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但本案养父母一方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养子女已经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是不受影响的。

对于未分割的遗产,本人经查阅相关判例后,认为未分割的遗产也是遗产,该继承也是发生于解除收养关系之前的。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依然享有未分割遗产的继承权。

经验四、解除收养关系后,一方要求养子女放弃未取得的、夫妻另一方财产的继承权,公证要如何处理?

我方要求养子女放弃未分割的遗产继承权,养子女同意配合我们做相应的公证。目前而言,比较明确的是有一套房产未分割,但其他还有什么遗产未分割的尚不清楚。我们告知公证要求:养子女声明放弃解除收养关系后所有的遗产继承权,包括这套房子,同时希望房子尽量单列出来。但是公证那边建议,如果是放弃所有的遗产继承权,就已经包括了这条房子,所以在公证中没有必要单独体现这套房,只要体现全部放弃就可以了。最终公证出具了相应的公证书。

经验五、调解协议里面可以增加超过诉讼请求的内容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所以调解协议是可以超出诉讼请求的。但是实践中,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还需要经过法官的认可,法官同意了,才能把相应条款加进去,法官不同意就没法加。

但是具体能不能加,我认为是可以和法官做进一步沟通的。

如果是对解决矛盾有利的条款,可以加进去。但是要注意不能违反调解协议不被人民法院确认的情形(规定第十条):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后记:

解除收养关系,不仅仅是收养关系本身。

解除收养关系双方之间往往是居住在一起,或者说在金钱上有纠葛。和离婚案件一样,解除收养关系也要处理一些财产的问题。不管是家庭析产,还是遗产处理,都要在一起处理好。还有双方当事人不能居住在一起之后,必然有人要搬离现有房屋,谁需要搬家,在什么时候搬离,屋内的物品怎么交接,这些都要有处理方案。上述这些情形,都需要在解除收养关系中一并解决,以免后续双方爆发出更多的矛盾。

肖雄律师(加V:taijun,获取专业建议)

民盟盟员

工作十三年,厦门执业。

/市劳动仲裁委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服务律师。

执业领域

合同审拟,劳动争议、规章制度疑难处理,主播解约,复杂刑事辩护。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jj/8515.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冀ICP备19027023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