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5隐名出资人要求显名存在什么法律风

隐名出资的方式,因为便利,能到达到实际控制但不露面的效果,在实践中应用较多。但是这毕竟是一种“表里不一”的模式,如何有效控制不至于失控?自己可否顺利要求显名露面?这是隐名出资人比较关心的问题,本文就来分析一下,隐名出资人要求显名会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一、隐名出资,股权代持合同很重要

1、空口无凭,白纸黑字!

做任何交易,如果可以的话,都应当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不然发生纠纷时,很难说清楚之前到底约定了什么,隐名出资同样如此。

隐名出资时,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当签订股权代持合同。

实际出资人可以约定:股权是实际出资人出资获得的,相关的股权权益由实际出资人享有,名义股东应当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指示代为行使股权等。

名义股东可以约定:自己代实际出资人持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实际出资人承担,自己有权获得代持的报酬等。

当然,以上只是基本的条款,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添加。要知道,发生合同纠纷,合同的内容就是法律规定,所以应当重视合同。

2、股权代持合同的效力,已经被司法认可!

可能有人会问,这种“表里不一”的股权设计,有效吗?确实,因为这种“表里不一”的设计,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一度受到质疑和否定,但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没有法定合同内无效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是有效的,实际出资人可以实际出资向名义股东主张权益。

因此,要想不失控,应当在股权代持协议上下功夫!

二、显名不易,这些风险点你应当知晓

虽然可以通过股权代持协议来实现间接投资,但总会有需要显名的一天,特别是与名义股东发生矛盾,无法通过协议控制名义的股东的时候。这时实际出资人就很担心,如果名义股东不配合,我能顺利显名吗?如果我的实际出资人身份已经被公司其他股东知晓,是否会增加胜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想变更公司登记,实现自己显名的目的,这里很关键的一点就是“同意”。如何理解这个“同意”呢?

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同意”的事项应当仅限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事项,不能以实际出资人的身份一直被其他股东知晓并认可,自己也一直实际参与公司管理为由,就认为其他股东已经同意了。毕竟,其他股东对实际出资人出资的接受,并不代表认可其作为经营管理伙伴的认可,毕竟这次是显名的。

所以,显名不易,应当做好风险预防措施。

三、律师后语

隐名投资是出于投资实际情况的需要而进行的投资布局,不能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我们应当明晰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进行有效的防范,才能保证投资安全。

关于任何法律问题,侯磊律师欢迎大家在评论区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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