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兰冉冉同舟来从国际仲裁看粤港合作

梁定邦先生,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副理事长,香港资深大律师,曾任香港证监会主席、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

年6月29日,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部分理事合影。左起:黄亚英、沈四宝、梁定邦、赵宏、刘晓春。

年4月4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在香港举行“深圳国际仲裁院与粤港澳大湾区:新规则、新名册”研讨会,沈四宝理事长、梁定邦副理事长和刘晓春副理事长共同解读新仲裁规则,回答境外仲裁员的提问。

年4月4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在香港举行“深圳国际仲裁院与粤港澳大湾区:新规则、新名册”研讨会,梁定邦和刘晓春代表理事会向境外仲裁员颁发聘书。

年11月15日,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梁定邦理事与梁爱诗理事在讨论中。

年9月19日,梁定邦理事在第五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与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做主旨发言。

编者按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文简称“深国仲”,英文简称“SCIA”)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创立于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建设的产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也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近40年来,深国仲锐意改革,持续创新,积极推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现代化和专业化:年,在中国内地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年,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年,在全球仲裁机构中率先探索法定机构管理机制,成为中国内地首个推行国际化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年,创建中国国际仲裁第一个海外庭审中心,并开创常设仲裁机构合并的先例;年,率先探索国际仲裁“选择性复裁”制度……目前,深国仲仲裁员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和调解当事人遍及全球个国家和地区。特区国际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深国仲和深圳商报以“深圳特区40年·我与特区国际仲裁的故事”为主题,广泛征集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初创者、特区仲裁治理机制改革的参与者、仲裁员、调解员、谈判专家、律师代理人和中外企业当事人的故事,共同回顾特区国际仲裁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持续创新发展的历程。今天我们通过深国仲理事会副理事长、香港证监会原主席梁定邦先生撰写的文章,一起从法律和经贸的角度回顾近40年来香港与内地的合作,并共同展望未来。

梁定邦

(一)

20世纪80年代,深圳经济特区作为内地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开始探索新的发展模式。我也是在那时开始与深圳有所交集。深圳特区不仅在经济上显示出蓬勃的生机,而且到处洋溢着学习的热情。年春夏之间,应深圳方面邀请,我组织了十几位香港地区法律界同行到深圳讲授香港法律,其中就包括后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首任司长、如今同为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的梁爱诗女士。讲座地点设在深圳大学最大的一间教室,前来听课的既有深圳本地的法律界同行,也有内地一些很有名气的法学教授,有许多是专程赶来的,一共有多人。以这个系列讲座的讲义为基础,我们后来编了一本书,叫做《香港法律十八讲》,这是当时唯一用中文写就的关于香港法律的书籍,由香港商务印书馆出版,后来销售到内地,多次再版,十分畅销,据说到了现在也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这次讲座使我感到内地与香港法律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确有进一步深化的必要,而深圳正是连接香港与内地的桥梁,此后多年,我多次到深圳参与法律活动,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参与深国仲的仲裁案件审理。年,我在深国仲第一次参与审理仲裁案件。我记得很清楚,仲裁庭的首席是陈安先生,陈先生是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一位资深的国际法学者,态度严谨而又和蔼亲切。我是其中一位边席仲裁员,另一位是董有淦主任。董先生是深国仲的负责人之一,他有着杰出的专业能力和高超的审理技巧。虽然我一直接受的是普通法教育,与两位内地专家在思维方式甚至在某些问题上的看法有所不同,但大家希望高效、公平解决纠纷的目标是一致的,我们彼此尊重,合作十分愉快。这次经历也让我进一步加深了对深国仲的了解。虽然深国仲当时刚成立才几年,但其在案件办理上的诸多做法能与国际接轨,我的印象是新鲜但不陌生,我的第一次内地仲裁非常顺利。深国仲正是在那个年代随着特区一起成长起来的。一些前辈,如周焕东周老、肖志明肖老等,筚路蓝缕,以启山林,带着几个年轻人,以艰苦开拓的精神,在特区开始进行中国仲裁制度创新。深国仲的仲裁员都是各界贤达,他们或是通晓中外法律,或是实践经验丰富,解决了大量的商事纠纷,形成了一系列很有影响的案例,维护了市场的有序运行,也在内地、香港及其他地区树立了公信力。20世纪90年代我曾协助深国仲在香港和伦敦出版中文版和英文版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仲裁案例集,听说是中国内地首次在境外出版仲裁案例集。重读当年的这些案例,大家可以看到,深国仲的仲裁员不仅视野开阔,而且很有水平,十分公正。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就深信仲裁是妥善处理商人间争议的最佳方案,它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国际化特点,能够让来自不同法域的当事人和律师在同一平台上对话。到了今天,尽管面临的各种新问题和新挑战层出不穷,但与此同时,令人欣慰的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环境也在回应市场需求,不断进化与完善。以深国仲为代表的中国国际仲裁机构,锐意进取,已经可以比肩国际上其他历史悠久的国际仲裁机构。这与各位同行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二)

年,特区国际仲裁机构在原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的基础上,加挂“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牌子,并开启了极具深远意义的法定机构改革的序幕。按照改革后的架构,深国仲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决策、执行、监督分离制衡的法人治理模式。这种法定机构的治理模式在香港亦有实践,廉政公署、贸易发展局、香港消费者委员会等机构均通过本地立法,确立了其独立运作的特殊地位,我服务多年的香港证监会(HKSFC)也是随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生效而成立的法定机构。多年来,我亲见法定机构治理模式的优势,完全相信深国仲的改革定能进一步巩固其作为中立裁判机构的独立地位,进一步取信于境内外当事人,并充分释放机构活力。因此,当年晓文和晓春代表深圳市政府邀请我担任仲裁院理事会的理事时,我毫不犹豫、欣然应允。年6月16日,深圳市政府隆重举行粤港(前海)国际仲裁合作启动仪式暨深圳国际仲裁院揭牌典礼。会上,陈彪副市长代表举办机构深圳市政府向各位理事颁发了聘书,稍有遗憾的是,我因此前既定工作的时间安排原因,人在新加坡,未能前往深圳现场见证仪式并接受聘书,故提前录制了视频,向出席会议和支持深国仲的各位嘉宾表示了感谢。我在视频发言中特别提到,在内地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深圳市政府和广东省司法厅批准特区国际仲裁机构启用新名称,支持深国仲立足前海平台进一步开展粤港仲裁合作,实属高瞻远瞩。深国仲通过吸纳更多的境外人士共同进行仲裁机制创新,建立开放性的法律服务合作平台,采用决策、执行、监督分离制衡的法人治理模式这种先进的治理结构,相信将为粤港法律界带来新的景象。我本人也非常有幸被聘上理事,并一定会竭尽所能,与其他理事一道,认真履行理事职责。按照法定机构治理模式的安排,理事会是仲裁院的决策机构,相当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第一届理事会刚成立时,理事会成员除了我,还有郭晓文、王璞、冯巍、刘晓春、郑宏杰、郭小慧、黄亚英、黄国新、王桂壎、SallyHarpole等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其中只有晓文、晓春是内部理事,其他各位都是来自业界的代表,充分显示了理事会社会化的特点。在理事会日常工作中,大家对深国仲的机构设置、仲裁规则修订、仲裁员名册更新、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充分发表意见,有时甚至会产生激烈的争辩,表决时大家一人一票,按多数票决。依我多年的经验来看,深国仲的理事会制度运行非常顺畅,比相当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更为规范。通过理事会来实现仲裁机构法人治理,改变了内地过去政府直接管理仲裁机构的局面,能够有效消除境内外当事人对行政干预的担忧。我可以自信地说,深圳市政府对深国仲的支持是非常巨大的,但是对深国仲的干预是根本没有的。这恰恰是一个国际仲裁机构最重要的声誉保证,因为我们必须要公正,必须要不受干预。年11月,深圳市政府颁布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在全球范围内第一次实现专门针对仲裁机构立法,这种勇气和气魄令人印象深刻。多年来,深圳在经济的发展上做出了非凡的成绩,在对法治环境的建设上也非常有积极性和成效。我还记得,年,也就是我刚参加深国仲仲裁工作的时候,深圳成立第一届的深圳市法律顾问委员会,当时请了不少香港法律界的人士,非常荣幸我也是其中一员。从年到今天,我们也看到了深圳的法治建设对全国的法治建设都有很大的影响,在仲裁方面尤其如此。年,深国仲第二届理事会成立,我本人不仅有幸被续聘为理事,更被选为第二届理事会的副理事长,这也是港人第一次在内地仲裁机构中担任理事会的重要职务。这不仅是对我本人的肯定,更是港深法律合作更为紧密的生动体现。第二届理事会的成员来源更加广泛一些,包括:沈四宝理事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刘晓春副理事长(深国仲院长)、郭小慧理事(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执行会长)、胡建农理事(原深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黄亚英理事(深圳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蒋溪林理事(深圳市司法局局长,年增聘)、梁爱诗理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前副主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首任司长)、刘春华理事(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法律部部长)、王桂壎理事(环太平洋律师协会主席)、袁国强理事(香港资深大律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前司长)、赵宏理事(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主席)、PeterMalanczuk理事(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还有后来因为工作变动原因离任的郭晓文理事(前理事长)、王振民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和JooRibeiro理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秘书长)。与第一届理事会相比,第二届理事会国际化比例更高,在13位理事中,来自香港特区等地的境外人士有7位,超过《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关于“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要求。理事会以中英双语召开会议,有自己的议事规则,诸位同仁都是翩翩君子、和而不同。我想特别提及的是沈四宝理事长,他已经70多岁,但鹤发童颜、精神饱满,每次来深圳参加理事会都是西装笔挺,参与讨论时声音洪亮,在涉及深国仲重大发展规划时,他总是能从长远角度出发,提出独到见解。第二届理事会的工作应该说卓有成效。深国仲在年年底开创了仲裁机构合并的先例,又陆续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世界银行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等国际组织和机构展开深度合作,在年又推出新版仲裁规则,持续引领规则创新潮流,深国仲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三)

过去几十年,我经常往返内地、香港和国外之间,行旅匆匆之际,也亲身感受到了内地的飞速发展。改革开放40多年,深圳从一个边陲小镇迅速崛起为国际化大都市,以深圳为代表的内地城市在全球频繁亮相,成为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中的重要一环,中国和东亚地区也成为国际政治和经济视野中无法绕开的重要存在,对全球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过去40年,香港也成功抓住了国家改革开放的发展机遇,而“一带一路”倡议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的提出,也为香港的发展带来新的良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贸易中心和国际航空航运枢纽,于法制、金融体系及市场开放度上均十分成熟,拥有遍布全球的商业网络,也是公认的全球最自由经济体之一,短期内难以被其他城市所替代。我认为,香港现在的亚洲国际金融中心、人民币离岸中心及“超级联系人”的定位应继续深化,我对此也抱有坚定信心。香港和深圳同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城市,在经济上有极强的互补性,应共同携手,打造世界级城市群。在法律服务业方面,港深也有继续扩大合作的空间。比如,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港深企业赴海外投资,将面临各种风险,有时涉及的问题是前所未见的,需要考虑当地环境保护法规、合规营商制度以及有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港深企业可以根据其需要,充分行使深国仲仲裁规则赋予的选择权,或选择香港或者选择深圳为仲裁地,通过深国仲的国际化平台,高效解决商事争议和投资争端。深国仲自年成立至今,曾经面临发展的困惑,但更多的是令人印象深刻的成绩。37年时光流转,深国仲已成为亚太地区国际仲裁的一个重要平台。一直以来,我在香港和国外参加各类演讲和活动时,总会大力推介深国仲,除了我理事的职责以外,更多是想让境内外专家看到中国国际仲裁在深圳经济特区和粤港澳大湾区令人惊叹的进步。如今看到深国仲在新的历史节点上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我感到十分欣慰。深圳“40年再出发”,粤港澳合作也进入新的历史格局,我谨祝愿深国仲的未来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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