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点劳动法#
年2月,高某开始在某砖厂工作,工资报酬按照其完成的工作量由砖厂以现金形式发放。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年9月24日,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在砖厂继续工作。砖厂没有按照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高某也没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年5月5日,高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医院住院治疗。
因高某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双方就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后高某于年5月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高某与砖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砖厂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砖厂与高某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高某受砖厂的安排从事装卸砖等具体工作,且该工作是砖厂业务的组成部分,砖厂按照高某完成的工作量向高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砖厂主张高某受伤时已经超过50岁,达到退休年龄,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关系的认定应以劳动者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衡量。本案中,高某与砖厂在年2月建立劳动关系,虽然高某在年9月24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仍然在砖厂继续工作,且砖厂也没有按照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其也没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双方之间仍然属于劳动关系。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登记表、报名表、工资表、工资支付凭证等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那么企业招用已到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保险的人员,是否能够构成劳动关系?我们认为,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应以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为界限。本案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仍具有紧密的隶属关系与经济关系,并且依然表现出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是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