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劳动关系的认定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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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适用的法律不同

3、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方式不同

4、受保护的程度不同

5、怎样辨别签的到底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6、实际上是劳动关系,但单位让签成了劳务合同怎么办或者单位根本就没让签合同怎么办

二、从员工角度:特殊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1、在校大学生在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2、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

3、退休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4、外国人、无国籍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

5、港澳台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

三、从单位角度:特殊主体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1、设立中、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期限届满继续经营的单位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2、破产清算中的单位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3、单位的分支机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4、建设工程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四、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1、未签劳动合同是否就未建立劳动关系

2、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3、签署劳动合同是否就一定建立劳动关系

4、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课程内容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1、劳务合同本质上属于雇佣关系,比如我花钱雇人来给我家做保洁,做完后我付费后她就可以走了。一般仅是短时间为了完成一件特定任务,双方签订的合同。

2、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关系,比如我跟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按照单位要求每天按时上下班,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一般是长时间内为单位提供劳动,每天按单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不是为了完成某项特定任务。比如:单位的保洁员,每天要按照单位的管理要求进行清洁工作,还需要遵守单位的管理制度,单位定期给发工资。

(二)适用的法律不同

1、劳务合同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本质上是雇佣合同,是合同的一种,适用民法典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2、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且国家对劳动者在很多情况下赋予了特殊的保护,比如社保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单位违法解除时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这些是劳务合同没有的。如果你实际上跟单位是劳动关系,但合同却签成了劳务合同,一旦发生工伤、被公司解雇时,可能得不到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

(三)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方式不同

1、劳务合同由于双方是合同关系,如发生纠纷,可向法院基于合同纠纷直接进行起诉。

2、劳动合同如发生纠纷,必须要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仲裁后仍然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未经劳动仲裁直接就向法院起诉,会被驳回起诉。

(四)受保护的程度不同

上面已经提到,劳务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受民法典关于合同的法律规定保护。而劳动合同受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对劳动者的各类保护制度和政策保护,受保护力度大于劳务合同。

(五)怎样辨别签的到底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1、首先是合同名称,看看封面或标题写的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其次是合同内容,如果你跟单位谈的是在单位工作一段时间(一般是1-3年),单位每月给你发工资,不是为了完成特定任务,那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工作岗位名称、工资标准、合同期限、每日上下班时间、工作要求、管理制度等,如果合同包括这些内容了,那就是劳动合同。如果合同只是简单写了你为单位具体完成什么任务,完成任务了就离职,单位怎么给你付款,且没有要求每天固定上下班的具体时间要求,那就是劳务合同。

(六)实际上是劳动关系,但单位让签成了劳务合同怎么办?或者单位根本就没让签合同怎么办?

比如:你实际上每天在单位上下班打卡,单位按时正常发工资,并要求你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实际上你跟单位是劳动关系,但单位为了规避风险跟你签的却是劳务合同,或者干脆没跟你签合同,那就没办法只能认了么?

不是的。法律上还有个概念,叫做“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形式上签的是劳务合同或者没签合同,但如果你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实际证据,还是很有可能会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的支持。

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一般包括:招聘登记表、上下班打卡记录、考勤记录、职工名册、你的工卡(工作证)、每月的工资发放记录、名片、单位发布的管理制度、单位为你缴纳的社保费记录(如有)、工作记录、例会记录、其他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有人会说,考勤记录、职工名册等这些都是单位管理的,职工个人拿不到。没关系,法律规定了这些属于单位管理的证据,举证责任属于单位,得由单位来证明。你只要提供你能找到的基础证据就可以。如果单位无法证明或故意不提供证据,单位需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二、特殊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

(一)在校大学生在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1、在校大学生在单位进行短期实习或勤工俭学,与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但如果与单位其他员工一样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全日制工作,与单位之间就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2、法律依据: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号)第二条第8款规定:在校学生为完成学习任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在校学生为勤工俭学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年5月7日)第23条规定: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年9月1日)问题8: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履行实习单位指派的任务,受到伤害而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参考意见: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5)《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内高法()号)第一条第6款规定: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

3、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其他地方也有类似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总结起来,判断在校大学生与单位的关系性质,应当具体来看是利用学习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还是与单位其他员工一样进行全日制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前者是劳务关系,后者是劳动关系。

(二)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

1、股东及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因其特殊身份,如与单位发生薪酬等方面的纠纷,先要判断其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2、股东作为公司的控制人,在单位里可以劳动也可以不劳动。比如有的股东不过问公司经营,只是定期分红,会聘请职业经理人经营公司,有的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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