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设立阶段经常遇到的五大法律风险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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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聊的主要话题是在企业常见的七大板块法律风险之一:企业在设立和终止阶段存在的法律风险点有哪些?该如何管理?具体是有三大主要内容,因为考虑篇幅比较长,分3篇具体论述,本篇是第一篇,主要深入探讨企业在设立阶段的法律风险点以及具体的应对建议!

销谈律先森本人从事营销长达8年后目前致力于解决企业常见的法律问题,算是始于营销、忠于法律,始终坚信法律在保障企业良性运营中同样能创造营销价值和利润,这将是法律服务更宽维度的价值延申,甚至是法律服务行业未来核心优势,欢迎更多需要帮助和合作以及服务的朋友咨询交流,相互成长,共同进步!

销谈律先森

一企业在设立和终止阶段法律风险点

企业在设立和终止阶段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常见七大板块之一,主要是有3大内容:

1企业的设立阶段

我们需要清楚企业注册地、股东资格的法律认知盲区问题、在设立筹备阶段产生的债务纠纷、投资退回以及认缴制的法律潜在风险;

2企业出资纠纷

主要涉及的代缴出资的股东如何保障债权、出资和股份比例的法律关系、抽逃出资涉嫌刑事、非资金出资物权贬值问题、以及用于激励员工的干股问题;

3企业的终止阶段

在股东利益受损下如何要求解散公司及时止损、出现僵局情况如何解散、清算合规流程、公司解散和恶意注销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二设立阶段五大风险点

我们经常性不在意这个注册点的问题,因为在公司注册的时候采用挂靠的方式也是常见的商业行为,在没有发生法律事件之前看似没有什么影响,但是一旦发生了就会在第一步失去主动权,最常见的就是法院的送达资料无法签收的情况会出现不到场判决,所以销谈律先森在服务过程中经常听到很多企业主在一审的时候根本就不知道,等到法院公告后都还不清楚,因此我们需要明确企业注册地在法律上主要具有三点:

1)确认诉讼中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诉讼管辖原则是,即当被告为公司是时候,被告的所在地即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的诉讼文书都会送达工商登记中所显示的公司住所地;

2)合同的债务履行地问题:根据《合同法》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且没有补充协议的约定并在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情况下,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公司的住所地决定了公司所属的行政管辖区域:公司受到当地政府的管理,同时也有可能享受当地行政区域的优惠政策;

现实中经常出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不同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处罚呢?应该怎么防范?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避免法律处罚,建议公司注册地还是安排人员驻守或者不定期到公司注册地查收邮件,务必要留意注册地是否有法院发来的传票,以防成了被告自己还不知情!

很多人有个致命的误区:只要我缴纳了注册资金、向公司支付了投资款,就认为自己已经成为股东!

《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即只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

有人质问说双方之间有明确的投资协议,而且在公司的经营中大家也都承认是公司股东的身份地位,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也有发言权和决定权,这些都是明显强有力的证据!在这里,务必!务必!务必记住下面的这段话:

股东对外的体现,是工商局打印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中所出现的投资人名称,若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没有做出登记,而且在工商局打印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中也没有自己的名字,那么即使自己已向公司注资,也并不必然能成为法律上的股东!否则发生了纠纷无法有效举证,可能最多算是借钱给人开公司而已!

其中公司设立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档案中的记载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除此之外,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以及收取公司的盈余证据也可以较为有效地证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会盲目理解注册资金,反正现在是认缴制的,注册资金越大代表公司实力越强的错误认知!公司的经营实力并不仅仅是由注册资金登记的多少来决定的,虽然不用在成立时候立即缴纳,但并不代表股东不需要承担股东责任,股东仍然需要按照自己认缴出资额的比例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在设立阶段总需要租赁办公场所,注册费用、购买或租赁办公家具,招聘前期工作人员支付工资等费用在公司尚未成立时就已经产生,很多时候是股东以自然人个体的身份进行缴纳,这类情况,承担的法律后果有2种:

1)因为新公司尚未领取营业执照尚未进行经营,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与外界签订合同或是支付费用的,当公司成立后,债务将转由公司承担,股东已支付的费用计入公司费用之中;

2)若公司日后无法成立的,则债务由发起设立的股东分摊,部分股东已支付的费用,由其他发起股东根据约定的占股比例分摊费用;

实践中常见的纠纷主要是发起人在收取其他股东的资金后,与部分股东将资金用于筹备公司期间的投资事项,公司随后未能成立,他们没有相应的钱款可以向股东返还,造成了股东们的损失;

因此,若非因商业利益等急迫性的需要,在公司成立之前,应尽量避免以股东个人名义签订与日后有关的合同或产生费用,当然签订办公室的租赁合同除外;如果避免不了,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量要求全部发起股东在合同中签名,避免日后公司无法成立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可以要求各发起股东之间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作为主要发起人,在发起设立之时所收取的投资款不应挪作他用,需要承担返还甚至赔付利息的义务!

目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关于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或投资人单方要求退回投资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

但在法理上,公司尚未成立,发起人和投资人还不是公司的股东,在投资协议没有特殊约定不能退回投资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单方面提出退出并要求退回投资;

因此建议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涉及发起人或投资人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且设立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发起人或投资人会存在中途萌生退意的可能性,而如果投资协议中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好事先的预判并做出约定,之间会产生纠纷,在协议中,应当明确任何一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退出的赔偿责任,也可以通过投资协议明确约定不得退出投资;

在公司设立期间所产生的费用都应该保存相应的票据或支出凭证,当公司设立期间有发起人或投资人提出退出并退回投资款的,守约的发起人或投资人可以凭借具体的票据和凭证证明费用的实际产生,并对退回的投资款予以相应扣减!

年12月商事登记改革后因为注册资金无须实缴,可能会导致公司形同虚设,股东只需要申报而无需实缴资本,在公司没有实际缴纳注册资金的情况下,当出现了法理纠纷需要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时候,股东又不会将资本实际补足,基于此,做生意的风险会增加,因此一定不能只看公司的注册资本,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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