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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90年代至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出台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兵主要包括转业志愿兵、转业士官和城镇义务兵,也包括少数因战因公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烈士子女、因战因公5—8级残疾义务兵。
90年代中期后,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攻坚期,特别是随着原国营、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中深入进行,大量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导致公有制企业吸纳士兵就业的能力急剧下降,大批转业士兵下岗失业。与此同时,年《兵役法》修订,正式明确转业士兵可以办理自谋职业,实行货币化安置,导致大量转业士兵未能充分就业,有的未及时实现就业。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因为少数地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出现了一些工作漏洞和瑕疵,部分转业士兵对此积怨较多,争议不断。
正视历史,才能解决问题,改变现状。就此,我们对当年转业士兵安置的主要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了一下梳理,并分门别类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或建议,谨供参考。
一、应安置未安置类型
1.主要情形
(1)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未向转业士兵开具安置介绍信的。
(2)开具安置介绍信后被计划接收部门拒收、并向安置部门退档后,未及时有效协调接收单位沟通、处理、解决安置争议,导致退役未完成第一次安置的。
(3)开具安置介绍信后被计划接收部门向安置部门退档后,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出具安置介绍信仍未果的。
(4)发生(1)(2)(3)情形后,仍未采取自谋职业方式予以安置的。
2.解决建议
应安置未安置情形,发生地和主要责任应归咎为安置部门,发生这种情形,应在调查核实无误后,重新安排相关转业士兵上岗,补发相关生活费,并按城镇职工类型补缴在此期间的社会保险。
(1)如何补发生活费
部分地区在安排退役士兵重新上岗后,对转业后至重新上岗前这段时间,按待岗期间生活费予以补发,对此,相关士兵存有争议,认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出台前,国家已经明确待安置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置期明确为12个月),超过12个月后,应按待岗期间相应标准发放生活费。对此争议,笔者认为有道理。因为应安置未安置的主要原因,非转业士兵本人原因,主要是安置部门造成的,界定12个月为时间节点,12个月内补发待安置其生活费,从第13个月至冲洗安排上岗的当月,按待岗期间生活费标准补发合情合理。
此外,应安置未安置类型,应是转业士兵安置工作出现最严重的问题,相较于安置后非本人原因未上岗问题更严重(下文将谈及此类型)。但安置后非本人原因未上岗类型人员在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后,直接按待岗期间生活费标准补发生活费,待遇明显优越于应安置未安置类型,显而易见是不合情理的。
(2)如何补缴社会保险
可以按照厅字()3号文件精神予以补缴,补缴后仍有中断的,按城镇职工类型补缴中断期间的社会保险。其中,个人部分应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对(3)情形,即开具安置介绍信后被计划接收部门向安置部门退档后,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出具安置介绍信仍未果的,实际上已经违背了国家安置政策,因为国家只保障第一次就业安置。但请问题发生的主要责任应归咎为安置部门,所以应承担相应责任。
3.存在争议情形
(1)未按规定到安置地安置部门报到的。
(2)转业士兵自身对计划安置去向不满意,对自谋职业安置方式不满意,自行找关系谋求心仪安置岗位长期未果的。
对(1)情形,可以通过查询当年报到信息予以核实,如情况属实,属于自行放弃安置待遇,不予解决。
对(2)情形,核实工作相对比较困难。原则上,经核实后无明显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责任难以划分的,从维护转业士兵权益角度,可采取责任对半划分的原则、适度补偿的办法予以解决,如对补缴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由政府适当承担;如对已经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政府适当返还。如证据充足,应视为拒绝安置类型,不予处理。
二、安置后非本人原因未上岗类型
1.主要情形
(1)安置接收出具后,转业士兵正常报到,但计划接收部门无故拒收、并向安置部门退回档案的,同时未按照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缴纳货币化安置资金、导致转业士兵无法办理自谋职业的。
(2)安置接收出具后,转业士兵正常报到,但接收单位因困难长期未分配本部门或下属单位工作的,也未按照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缴纳货币化安置资金的,导致转业士兵无法办理自谋职业的。
(3)安置接收出具后,转业士兵正常报到,但接收部门将其以公益岗、劳务派遣等方式安排工作的。
2.解决建议
安置后非本人原因未上岗类型,发生地和主要责任应归咎为计划接收部门。发生这种情形,应在调查核实无误后,重新安排相关转业士兵上岗,补发相关生活费,并按城镇职工类型补缴在此期间的社会保险。
(1)如何补发生活费
按待岗期间生活费标准补发生活费,即按本单位同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标准补发。
对(3)情形,在即按本单位同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标准补发同时,应扣除响应期间的公益岗、劳务派遣收入,体现出政策执行的严肃性。
(2)如何补缴社会保险
可以按照厅字()3号文件精神予以补缴,补缴后仍有中断的,按城镇职工类型补缴中断期间的社会保险。其中,个人部分应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3.存在争议情形
(1)未按规定到计划接收部门报到的。
(2)转业士兵自身对安置去向不满意,在报到后不服从工作分配,自行找关系企图另行分配(另行再次申请出具安置介绍信)未果的。
(3)转业士兵自身对安置去向不满意,在报到后不服从工作分配,同时不满意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也不同意办理自谋职业的。
(4)因多种原因,个别转业士兵未接到接收部门的工作分配通知单,但在相关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时通知其参与改制、关闭、破产时的。
(5)接收单位出具分配工作通知单,被下属具体接收单位明确拒收,最终办理自谋职业的。
对(1)(2)情形,可以通过查询当年报到信息、当年接收部门党委会关于转业士兵人事安排会议记录(纪要)、工作分配通知单存根、个人档案等方式予以核实,如情况属实,属于自行放弃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安置待遇,不予解决。
对(3)(4)情形,核实工作相对比较困难。原则上,经核实后无明显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责任难以划分的,从维护转业士兵权益角度,可采取责任对半划分的原则、适度补偿的办法予以解决,如对补缴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由政府适当承担;如对已经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政府适当返还。如证据充足,应视为拒绝安排工作待遇或自谋职业安置待遇类型,不予处理。
对(5)情形,经核实无误后,可比照安置后非本人原因未上岗类型予以解决,但须扣除当年领取的自谋职业金。按照《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相关规定,任何单位部门拒收转业士兵,已经拒收的,除了给与相应处罚和追究责任,不得免除接受退役士兵的安置义务。这个问题有些争议,即拒收在前、自谋职业在后,拒收为因、自谋职业为果。拒收转业士兵是一种极其恶劣的情形,发生拒收情形后,接受部门应立即予以调查处理、予以纠正,确保指令性计划落实到位,而不是听之任之、采取折中方案处理。
三、安置后即下岗类型
1.主要情形
(1)接收部门出具工作分配通知单,将转业士兵安排到具体接收单位且士兵报到后,具体接收单位未安排工作岗位,导致转业士兵始终未上班、未参保,处于长期待岗状态。具体接收单位关闭、破产、改制时,仅发放安置补偿金,未发放转业士兵待岗期间(包括单位停产、半停产期间)生活费的。
(2)接收部门出具工作分配通知单,将转业士兵安排到具体接收单位且士兵报到后,具体接收单位安排了具体工作岗位,但是以非合同工身份安排的,并未享受或全部合同工应有工资待遇、社保待遇的,最终因具体接收单位关闭、破产、改制而下岗的。
2.解决建议
安置后即下岗类型,发生地和主要责任应归咎为具体接收单位。发生这种情形,需要认真甄别,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接收部门出具工作分配通知单,将转业士兵安排到具体接收单位且士兵报到后,具体接收单位未安排工作岗位,具体接收单位关闭、破产、改制时,非士兵本人原因未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发放安置补偿金的,应在调查核实无误后,重新安排相关转业士兵上岗,补发相关生活费,并按城镇职工类型补缴在此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操作方案,应比照安置后非本人原因未上岗类型予以处理。
(2)具体接收单位未安排工作岗位,具体接收单位关闭、破产、改制时,因士兵本人原因未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未领取安置补偿金的,应在调查核实无误后,按当年具体接收单位的安置金补偿标准予以补发,并通过公证部门补签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3)接收部门出具工作分配通知单,将转业士兵安排到具体接收单位且士兵报到后,具体接收单位未安排工作岗位,具体接收单位关闭、破产、改制时,士兵本人同意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领取安置补偿金的(包括待岗期间生活费或停产半停产期间生活费的),可不予解决处理。士兵本人同意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领取安置补偿金,但未领取待岗期间生活费或停产半停产期间生活费的、未参保的,应在调查核实无误后,可采取责任对半划分的原则、适度补偿的办法予以解决,如对补缴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由政府适当承担;如对已经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政府适当返还。
(4)对(2)情形,应视为转业士兵已经被安排就业,大多数属接收单位合同管理不规范问题,可予以适当补偿。如对补缴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由政府适当承担;如对已经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政府适当返还。
3.存在争议情形
(1)未按规定到具体接收单位报到的。
(2)转业士兵自身对工作安排去向不满意,在报到后不服从工作分配,自行找关系企图另行分配(再次申请出具工作分配通知单或申请出具安置介绍信)未果的。
(3)转业士兵自身对工作岗位不满意,自行找关系企图选岗、挑岗(再次申请出具工作分配通知单)未果的。
对(1)(2)(3)三种情形,一经查实,视为拒绝放弃安排工作待遇,不予解决。
四、被拒收类型
1.主要情形
被具体接受单位(具体工作岗位分配单位)拒绝接收安排工作,并导致转业士兵未纳入具体接收单位职工花名册管理,也无法正常享受职工待遇,包括享受改制、破产、关闭时的待遇。
2.解决建议
被拒收类型,发生地和主要责任应归咎为具体接收单位。发生这种情形,需要认真甄别,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计划接收部门因困难无法分配工作或退档处理,不应简单视为拒收,这是因为计划接收部门有分配工作的权限或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权限,基本上不存在拒收情形。拒收一般是指具体接收转业士兵安排工作岗位的单位拒绝接收安排工作。即使计划接收部门因困难无法分配工作,也可通过沟通安置部门,采取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安置转业士兵。如计划接受部门既不分配工作,也不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安置转业士兵,属于安置后非本人原因未上岗类型,应按安置后非本人原因未上岗类型处理。
上述问题的类型还有很多亚分类,工作建议也有更多的妥善处理办法,都需要有关部门集思广益,更需要当事人本人客观对待历史,公正诉求解决自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