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平时请保存工作痕迹,否

朱某进入某公司工作,负责机场高速沿线的道路绿化、养护工作。但该公司不与朱某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工资以现金的方式发放。朱某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爆发与公司之间的纠纷。

在庭审中,朱某提供了三份证据:(1)工作服及工作服照片;(2)两份证言(但是证人没有出庭作证);(3)另一份有载明朱某是该公司的判决书。

被告提供了:(1)员工名册,社保缴纳记录及工资表,三份材料均无朱某名字。(2)该公司与另一公司的承包合同,证明该公司已经将高速路绿化护养项目分包给另一家公司,朱某并非其公司员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朱某提交的证据中,仅有工作服,不足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两份证言,由于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另案判决书只是题述部分当事人自行载明的主体信息,而非经过法院审核的信息。

而公司方面提交的完整的员工名册,社保记录和工资表中,均无朱某的信息,经仲裁、一审及二审程序,仲裁委和法院均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确认好自己工作的单位,现在很多业务外包,集团公司混同用工等情形。最好能落实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2.注意保存有关工作记录、社保记录、工资凭证等能较强证明职工身份的证据。

3.在未能提供上述证据的时候,平时要多留个心眼,在工作中有任何公司盖章确认的文件要注意保留,比如员工证明,工作报送表,销售凭证,团建的名单,因办理公租房或者其他公司福利时候的证明等。

4.平时的录音录像,尤其是在事发后,第一次与公司沟通协商处理方案时,一定要谨慎,全面考虑并制定有关的策略后再沟通,沟通过程注意录音录像。

5.提交证人证言的,需要沟通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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