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申请二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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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在网上看到,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文案策划岗位(应聘者需要拥有大专及以上的学历)的招聘信息,便向公司投递了自己的履历,履历上写明自己毕业于某某重点大学,且拥有从事相关文案策划的工作经验。于是公司便向其发送了面试邀请,齐某某在《应聘登记表》上写的资料与其投递的资料相吻合。

由于齐某某的学历是重点大学,加上其真的有从事过文案策划的工作,在面试的过程中,对面试官的提问都能从容回答,很快的就收到了公司的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告知齐某某必须确保自己所提供一切资料的真实性,如果存在虚假描述,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入职后,齐某某向公司提交了身份信息、毕业证书等相关材料,但公司却没有与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文本。

工作6个月后,齐某某向公司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拒付。齐某某到当地仲裁委提起仲裁,并提供了入职以来的工资转账流水、社保缴纳记录、个税记录等,证据十分的充分。

公司在收到开庭通知的时候,调取了齐某某入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审核,当在询问齐某某毕业学校的时候,却意外得知齐某某并非该学校毕业生。公司方便以齐某某存在欺诈行为,主张双方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本案件的争议焦点:(1)于齐某某与该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齐某某5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在仲裁阶段时,仲裁委支持了齐某某的诉求,裁决公司需支付5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后作出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张某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份书面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文本,如果在一个月的期限内没有签,那将从第二个月开始就应该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即便法律如此规定,仍有很多公司心存侥幸不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在他们看来,只要能每个月按时发工资和缴纳五险一金,那么员工自然就不会去投诉,或者索赔二倍工资。但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更多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就会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给予了劳动者巨大的保护,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公司又没能提供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话,仲裁委基本上会裁决公司败诉的。

但是,虽然我国法律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同时也需要劳动者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如果是劳动者违法在先,事后又向公司索赔的话,那很有可能就不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今天我们所说的上述案例,就是劳动者谎报学历,离职后向公司索赔二倍工资的情况。

首先是齐某某和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上面我们说到,齐某提供的证据非常齐全,最基本的工资转账流水、社保缴纳记录以及个税缴纳记录已经可以充分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无论劳动仲裁还是人民法院都没有否认这一点。

那么,法院为什么最后会判决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这是因为齐某某企图采取欺诈手段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这种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是一种欺诈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存在欺诈手段的情况下,即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所以不适用于未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规定。

我们一再强调,劳动者应该遵纪守法,如果采取欺诈的手段,即便当下成功入职,日后也有可能会被用人单位发现,然后被辞退,这种情况下是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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