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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有些人为了获取更高的收益,会选择参与一些投资项目或者入股一些公司。
但是,这样的“投资款”究竟是股金还是借款呢?
这个问题可能看似简单,实则复杂,涉及到投资人和被投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法律上的责任承担。
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清,就容易引发纠纷和争议。
面对这种情况,法律是怎么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的呢?拖欠或者拒绝支付“投资款”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呢?
这是一个涉及到公司法、合同法、刑法等多方面法律知识的问题,需要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和解答。
案例某名投资人张某在年下半年,与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协商其入股该公司一事,并取得陈某同意。
后年下半年至年2月,张某多次使用第三人银行卡向陈某转款,同时通过汽车实物作价方式向该公司进行出资。
该公司出具的四张记账凭证显示:年3月至年1月,股东张某四次入股款共计52.8万元。
但是,该公司既未将张某及其投资情况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亦未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年2月,张某因病去世。
其遗属要求该公司返还张某在该公司的投资款。
该公司对以张某名义向其投入的资金共计52.8万元表示认可,但其辩称张某系该公司股东,张某转入公司的资金已经转化为公司资产。张某遗属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投资款及利息。
争议点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生前向该公司的转款52.8万元究竟系投资性质亦或是借贷性质呢?
该公司是否有义务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返还张某遗属的投资款呢?法院应该如何判决呢?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在本案中,虽然张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入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向该公司进行了出资,但该公司既未将张某及其出资情况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亦未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因此,张某并未取得该公司的股东身份,也未能行使股东权利,其向该公司的转款52.8万元不能被认定为股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约定到期归还本息的合同。
在本案中,张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中,并未约定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标准、还款期限等内容,也未明确表示双方之间建立了借贷关系。
但是,该公司出具的四张记账凭证显示,张某向该公司转款的52.8万元被记载为“入股款”,并且该公司对以张某名义向其投入的资金共计52.8万元表示认可。
因此,张某向该公司的转款52.8万元可以被认定为借款。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在本案中,张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中,并未约定利息标准,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标准有过协商或者默契。
因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不超过24%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如果按照年利率24%计算,张某向该公司的转款52.8万元应当支付的利息为每年12.万元。
由于张某于年2月去世,其遗属于年3月起诉该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及利息,因此应当计算从年2月至年3月的利息,即1.万元。
综上所述,张某生前向该公司的转款52.8万元应认定为其对该公司的借款,并且该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返还张某遗属的投资款及利息。
如果该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张某遗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投资款5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总结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投资款”的性质认定并不是简单地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或者形式来判断,而是要从实质上分析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股东关系、是否履行了法定登记程序、是否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等多个方面来综合考虑。
我们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该遵守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在进行投资或者借贷时,要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避免发生纠纷和争议。
用好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不是一件难事。只要我们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武器,我们就能够在遇到问题时更加从容应对,更加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