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这一条就意味着公司的信息是公开的,公司的章程就可制定一些事项来约束高管,不管股东高管是否知道公司章程,公开的就视为知道。
别忽视了对手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相当于对外公示。
公司章程规定,章程中未规定的可以按股东协议,章程中可以注明,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不一致的,以股东协议为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的权利架构犹如一盘棋,环环相扣,互相制约,互为帮助,小股东可安排财务总监监事等职务。
企业以优良资产投资,不应认为恶意逃避债务,但最高院不认同,新公司应承担债务。优良不优良不好界定。
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市场的智慧多于政府的智慧,商人的智慧高于立法者的智慧。公司法年制定,年第一次修改,年第二次修正,年第三次修订,年第四次修正,年第五次修改。
年修订时,将公司出资由验资机构验资彻底删除。二十三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
发起人还是股东这个问题,第二章第二节谈及公司设立时使用股东的概念,严格说公司设立阶段不存在股东。公司设立之前也应设立协议,如租好办公场所,公司还没有成立这段时间出现问题,该怎么办,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出问题。
开除股东,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只有在没有“全部”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全部”出资。
实缴出资才能享受分红,要想不按实缴出资比列分红,必须全体(注意是全体)股东同意。
股份公司分红的重大漏洞,股份公司分红按占股比例不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大股份即可多分红)股份公司条股份公司分红比例默认按股份,主要是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就很少涉及认缴的矛盾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红。公司法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是由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即可修改(不分认缴实缴)认缴的大股东还是掌握主动权,还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按股份比例分红。立法者也发现问题,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对利益分配权进行合理分配,但公司章程又是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形成死循环,不能合理保护小股东权利。
公司法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他的出资人可以是法人,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违背了公司法十五条的规定,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但是有限公司在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无限连带责任的上限是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这就是说不能追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章程,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就可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法规定,认缴实缴实行表决权力,但认缴实缴都是两难,所以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就有公司股东自行协商决定。(但这条款非专业人士,没人懂)
有限公司10%的股份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享受60%或更大表决权,所以只要公司章程制定好,大股东无法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侵害小股东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是同股同权,小股东想保护自己的权利很困难,因大股东可修改不利于小股东的公司章程。
公司法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是比较纠结的条款,母公司不能为子公司做担保。
禁止以股抵债,违反资本较少限制原则,就是以股抵债相当于非法定程序就减少了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进入公司是不能随意退股的,除以下三种情况:一、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不向股东分红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营业期满其他股东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的。
一人有限公司,一人公司是推定有罪,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需要提供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证明自己没有逃避债务。
公司不能随意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报纸上公告
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分期缴纳的发起人,在未缴纳且未届清偿期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这个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难度还是很大的,这可以是个理由。
债转股可以,股转债不可以。
瑕疵出资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甚至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承担出资义务,新股东不承担瑕疵出资责任,公司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
股东协议应加入惩治瑕疵出资的条款,瑕疵出资的违约责任应该细化(如诉讼费、律师费等应由瑕疵出资人承担)
虚假出资,非货币出资估值偏高,其他股东也应承担责任。适用于善意第三人债务。
公司高管、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发生增资时未能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尽到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而使出资人未交足的董、监、高承担责任。
惩治瑕疵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除名制度。公司成立时要全体股东签字同意。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十七条规定,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开除股东,法院予以支持。
公司法规定除了特殊行业外,实行认缴制,抽逃资金,虚假出资构不成犯罪,但要承担民事责任。
如何区分抽逃出资与股东借款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与出资金额相当)
利息(借款应约定利息)
还款期限(判断借款与抽逃资金)
有没有担保
公司借款有没有公司决议
主体(借款主体,公司的控股股东)
会计的处理方式,会计记应收款,是借款行为
透明度有没有向其他股东透漏
借款的时间公司刚成立就借走。以上几个要素综合考虑。
董监高协助抽逃出资,应付责任。但也不能扩大责任范围,一般职员协助抽逃出资,不应承担责任。
买了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份,不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恶意帮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要承担责任)瑕疵出资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定代表人辞职有没有依据。芜湖法院盘决可以辞去法定代表人。北京法院不支持辞掉法定代表人。法院不能强迫公司自治,法院不能强制更换法定代表人。违法违纪的人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股东权分为自益权、共益权。自益权就是维护自身利益。共益权就是包括自己利益在内的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股东的自益权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退股股份转让权、股东名册变更请求权等。股东共益权: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提案权、会计账簿查阅权、董事会议撤销权等。
公司不能为股东提供担保,禁止股东与公司对赌。例如: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约定股东不能实现约定的股利时,公司承担补偿责任,这种操作无异于将公司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
债权转股权可撤销,期限一年。
前任股东有权查询公司账簿权利。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立法精神,“诚实信用”原则,前任股东有权查询会计账簿。中小股东滥用查询权的预防,小股东提出申请,公司可以拒绝,小股东可申请法院判决,设定门槛。目的是保护公司的正常运营。
并不是所有的关联交易都是违法的,主要抓程序、信息披露。
隐名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实践中法院会先进行确认股权资格诉讼。
很少公司注重公司的股东名册的制作。股东名册的另一功能,免责义务。股东分红、股权转让、出席股东会等行为
名义股东,我国公司法中没有隐名股东的概念。实际股东缺乏委托代理协议,信托协议,担保协议等,名义股东盗卖股权给善意第三人,实际出资人利益受损。
股权信托概念,信托法第二条解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为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合本法。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实际上是认可隐名股东。
实践中,公司刚成立或者是最初的名义委托,这时还没有利益的驱使,隐名股东应予代持股东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信托协议,担保协议并且要求全体股东签名,同意该代持行为,有必要注明,隐名股东在认为必要时可恢复名义。因为有所有股东签名,理所应当的就可以恢复名义,同时也避免了,代持股东的见利忘义行为。
名义股东、受委托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名义股东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
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规定,隐名股东在外商投资企业的风险,外资如违约法院是不支持的,目的是避免“名为外资,实为内资”。
被冒用股东不承担责任。
查账权是行使股东权利的基础,公司拒绝查账的需要拿出证据,实践中,小股东只有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先申请保全,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件中,会计账簿不是证据,而是诉讼对象,(如公司拒不配合,刑法里有毁灭会计账簿罪)
注意,诉讼不能是公司赔偿,而是有责任的董监高赔偿损失。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有查账权,而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账权。股份公司可查询会计报告。
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分红
有限公司按实缴比例分红,如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的,需全体股东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分红,公司章程规定除外,股份公司的公司的章程是由持股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决定的。
债权人可以限制公司股东分红。
股份公司分红权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有权制定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法强调公司自治,法院不能强制,分红出现纠纷,法院很难找到法律依据。
股东有退股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不分红。每年分一块钱,有意见股东就不能退股,还存在大股东欺负小股东现象。连续五年盈利,中间有一年不盈利都不可以。
公司的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法一百四十二条,股份公司没有规定主要财产的。股东在公司结构改变的情况下可已退股。
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退股,必须是态度坚决。
退股股权以什么价格收购,公司法规定合理价格,这种情况也只有诉诸法院,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公司承担。
公司决议违反命令性规定不一定无效,只有违反效力性规定才是无效的。
主张公司决议无效的主体和时限问题。
股东或者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公司决议无效。确认之诉,没有失效限制。
股东提起诉讼,需一直保持股东身份至判决结果。
监事会议能不能撤销,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
股东代表诉讼即当董、监、高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他人侵权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利益时,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但胜诉后赔偿贵公司。
隐名股东在确认身份后才能行使股东诉讼
董、监、高收到请求之日,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股东才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诉讼。
股东会无权干涉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享有质询权,质询董、监、高及财务人员。
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最多50人,在公司增资转让股权时会增加人数,公司法未规定。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法院强制执行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权发生变动生效时间,以工商部门变更时间为准,可对抗第三人,公司不需开股东会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强制规定直接修改。
建议,股权转让约定股东权益交割时点
变更股东登记是公司应尽义务
股东转让股权时无需召开股东会表决
股东转让通知书中明确一个合理期限,不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购买期限。
股权赠与适用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出卖部分股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优先购买权是隐名股东的天敌
破解股东优先购买权(譬如,转让50%股权,现转让1%成为股东后,再购买49%就不需要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了)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股权转让合同被审批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
股东资格,可以继承,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娃娃股东是合法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员
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与第三方购买方式相同。
股份公司上市的条件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万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75%以上,四亿元的超10%以上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报告无虚假行为原先是批准制现在是核准制
股份公司股权质押,因该股权流动性比较强,实现股权质押有保障。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需谨慎。
瑕疵出资(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权利有瑕疵的股权是可以质押的,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出资不足瑕疵出资应依法补齐。认缴出资的股权是可以质押的。
股权转让是股权转让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记载于公司名册、之后在工商部门变更股东登记。
股权质押合同指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股权的质权是指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时才设立(就是生效的意思)。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出质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公司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金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股权质押权合同生效时间签订合同变更公司名册时间。(这时间段只是公司内部起作用,对抗不了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债权债务还是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承担)
股权质押质权生效时间是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时间。(这时就完成了正式的股权变更)此处有瑕疵和疏漏。
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地方托管企业,可以按照股权托管机构,场内交易规则进行股权转让和信息披露。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既不属于地方托管企业也不是新三板挂牌企业进行股权转让,股权的变更是没有地方进行变更登记的,因为工商部门只登记发起人的信息,不能办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的变更登记。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无法办理登记
道德风险,存在一女二嫁情形,而且购买者无从查起。只有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的变更进行体现。
股份有限公司,红利分取优先股,优于其他股份而分取红利的优先股。剩余财产优先股,优于其他股份分取剩余财产的优先股。劣后股,普通股之后,这类现象多出现在母公司为了财力上扶持子公司强化普通投资者的信心。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的限制,发起人持有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禁止取得自己的股份。例外情形,一,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而取得自己的股份。二,与持有自己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四,股东因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五,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取得自己的股份。六,公司为自己名义为他人之计算取得自己股份,此种情形包括代购和信托取得。七、公司无偿取得自己股份。八、公司为消灭自己的债务。九,公司为防止重大且紧迫的损害,而有必要取得自己的股份。
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公司治理股东会是整个公司的权利机构,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主体,股东会有董事会召集。公司法条。召开的级别顺序,股东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代表持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召集。
股份公司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人数三分之二的。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东请求权的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股东会必须提前十五天通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全体股东同意的也可以。通知的计算时间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发起人可以用非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体使用权)
新设公司准备上市的新三板公司一开始注册股份有限公司不受万元注册资本限制。
有限公司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股份有限公司有明确规定,有限公司未明确规定。法无禁止,即自由。
不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对公司的决议会后追认是无效的。
股东回避表决制度不完善
在公司与某股东有利益关系的决议表决时,会出现利益股东代表其他股东表决的情形。
董事会人数为1,或者3—13人,建议人数为奇数。
董事会罢免经理不需要理由。
股东会有决定权,决定董事会的决定权
有限公司开会必须通知监事,监事有权决定参加不参加。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半数以上人员参加,有限公司未规定,董事之外的人参加,有必要在有限公司的章程中规定,董事有权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不能是其他人。股东会可以委托律师、会计等参加。独立董事就开通了律师、会计参加的通道。
董事会议应当过半数董事参加,董事方可举行董事会决定,必须有过半数董事通过。
问题,漏洞是董事会议决定,是参加的董事还是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方可生效。实例万宝大战。
董事会会议决定出现决议失误时,投弃权票的董事并不能免责,持反对票的董事可免责。
董事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
参加了董事会
没有明确的反对董事会决议
错误的决议给公司带来损失
董事的赞成和弃权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不参加董事会的董事不能免责,公司没有明确规定。
表决可以视频会议,电话表态等形式。
董事辞职很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时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职内辞职导致少于法定人数的。原董事在新董事产生之前履行职务。
董事会无限延长不召开,召开了其他控股股东不同意,该董事就不能辞职,有利于公司拴住想单干或者去其他公司干的董事。
上市公司的董事回避制度,与董事会有关联关系的,有限公司没有明确规定。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选举董事长的差异
有限公司董事长写进公司章程,或者股东选举
股份有限公司由过半数全体股东选举产生,没有过半数怎么办,交股东会选举。
董事长职权:
主持股东会
召集主持董事会
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董事长一票否决权(特别授权情况下)
被罢免法人代表不归还印章怎么办?诉讼不能盖公章就不能诉讼,解决办法,利用股东诉讼的方式就不要盖章。
新法定代表人身份生效时间,公司章程修改对抗第三人生效。
总经理与公司的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有董事会聘任、解聘。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解聘。
监事会人数的界定,有限公司设3人,规模较小公司可设1-2名监事。规模较小。人数较少,没有规定。
监事作用
查阅公司的财务状况
弹劾违犯法律董监高的权利
违法行为纠正权
股东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
扩展有限公司持股不到10%的股东可借监事名义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
提案权有权向股东会体案
可以对失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对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提起诉讼的时候,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可列为原告公司的法定诉讼代理人。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的法的布局是互相监督、环环相扣、各司其职
公司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有公司承担。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区别,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有限公司每年召开一次,可召开临时监事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董事以是否兼任公司职务为准,分内部董事外部董事(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外部人员)董事还分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监事以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准,分内部监事外部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人员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CEOCFOCTO)。
建议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高管竞业限制,公司法没有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竞业限制。
董、监、高对公司有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取得财产,公司有权没收,公司法条规定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公司可以采取股权激励,对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可以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独立董事监事是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作用。
一百、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的关系
监督对象不同监事会包括了独立董事会的权利,公司法53条规定了,监事会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必须)一直有独立董事不独立的质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上市公司应当给独立董事一定的津贴。独立董事的津贴有大股东决定,同时又是监督大股东的,这一设计缺乏科学性。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名产生
独立董事的任期和其他董事的任期是相同的,可连任,连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一个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的持股比例不超过1%,或者未达到前十名股东的程度,不构成公司的大股东,就有权担任独立董事,可以有限度的持有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