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故意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该怎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和考虑,往往选择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面临巨大的风险。本期“烟火律师”就跟大家分享一下用人单位故意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该怎么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采取的法律手段包括直接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拨打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还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提起工伤认定,提起诉讼等。实际上,解决问题的核心还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证实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文就详细分析一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实务要点,提示劳动者有力、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因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然在原单位工作。

二、准确把握事实劳动关系与一般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二者仅相差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而劳动关系成立的效果是相同的。

三、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有偿服务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两个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仅有财产关系,还有人身上的从属关系。劳务关系的双方之间只有财产关系,身份上是平等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向用工者提供劳务具有临时性、不固定性和流动性。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二者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区分标准。只要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即使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履行,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也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即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其他情形则应认定为雇佣关系。

在区分二者时,要牢牢把握其核心特征和属性: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行政隶属关系较为具体。雇佣关系仅需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雇佣合同即告成立,不存在行政上的从属关系。

四、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主要从以下三个特征入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以上三个要件缺一不可,须同时满足。

五、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往往决定了案件结果。由于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能力较弱。实务中,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承担的举证责任较小,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六、事实劳动关系与用工主体责任

现实中,劳动者还有另外一种维权之路,即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事实劳动关系本质上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用工主体责任的前提是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但根据规定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用工主体责任作用上主要是救济人身损害,形式上主要是工伤保险责任。但是,劳动者以用工主体责任的存在进而主张劳动关系存在,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或二倍工资差额等专属于劳动关系的项目的,不应被支持。

实践中用人单位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主要情形有:

1.违法转(分)包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2.挂靠经营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特别提示:

1.符合以上情形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2.用工主体责任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主张用工主体责任的劳动者须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才能向法院提起用工主体责任诉讼。

3.用工主体责任情境下“工伤”的认定标准不同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的认定标准,前者仅限于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情形。

律师评析

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既有用人单位的原因,也有劳动者的原因,更有制度设计层面的原因。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在发生伤亡的情况下,法律关系的定性扑朔迷离,各执一词,费时费力,影响社会和谐和工作效率。

建议:

1、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从一开始就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服务性质,明确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是雇佣关系,避免不必要的讼争发生。

2、立法层面,要针对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的焦点问题,加紧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

3、司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也要统一裁判尺度,发布相关的指导案例,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

本期的“烟火律师”分享完了,可以说里面都是满满的干货。对劳动者维权来说,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有很强的启发性,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规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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