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说不支持也不反对时,我们在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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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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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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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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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谈论起LGBTQ+群体(即性少数群体,包括Lesbian、Gay、Bisexual、Transgender、Queer以及Intersexual)时,除了旗帜鲜明的支持或反对的态度之外,在评论区往往还有另一种声音,即“我不支持,但我也不反对”。

“不支持,不反对”这类话术往往与LGBTQ+群体运动相伴而生,每当性少数群体在网络公众平台发声,努力增加自身可见度、反抗周遭环境压迫与歧视时,这种声音总会出现。

看似中立的表达背后,持此态度者对于性少数群体是敌视后的妥协,还是在心理感受和观念上仍难以接受其存在但正在试图理解,我们不得而知,但这个表达本身所体现出的模糊、无知与规避即为问题所在。

当高中生因同性性取向被同学霸凌,当学生在学校发表“反对歧视同性恋言论”而被强制劝退,当LGBTQ+群体发声内容被删除,发声渠道被封禁之时,旁观者轻飘飘一句“既不支持也不反对”是否真的如表达者所设想般客观中立?

▲一起校园霸凌事件中,受害男生的自述

如果说“不支持也不反对”真的足够“理中客”,为何不存在针对异性恋“不支持也不反对”的表达?这样一个立场,看似政治正确,稳稳占据“理性、中正、客观”的道德高位,实则暗含某些模糊的隐喻色彩。

支持,所传达的是积极与肯定。在支持同性恋的语境里,一个人在街头看见同性情侣牵手,不会投去任何别样的目光,每当看到有人因同性恋身份遭到迫害时可能会为其发声支持。他不会以同性恋为异端,而是将其视作与自身并无除性取向以外其他差异的普通人。而反对,则是消极、否定。“反对”同性恋和不喜欢、不接受有所不同,前者是偏见和话语霸权,后者则是“萝卜青菜各有所爱”式的个人好恶,当然个人好恶也不应当演变为差别对待和区分合理性的标准。在不支持同性恋的语境里,反对者否定同性恋作为客观群体存在于社会中的正当性,甚至会否认同性恋者作为教师、学生等一切社会身份的权利。

然而事实上,包括同性恋在内的性少数群体身份,本身只是一种个人特质。与人的性别、肤色、种族一样,客观存在,不需要被任何人表态,更不需要被支持和反对,或者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当然人们也有权利不喜欢、不关心、不在意。早在年5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就已将“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册中除名,这也是国际不再恐同日(全称为国际不再恐惧同性恋、跨性别与双性恋日)的来源。性少数群体需要的并非特殊对待或被赋予特权,而是维权,求取被忽视的人权,一个平等对待的机会,一份他者的尊重.他们希望大众至少像承认其他客观存在一样,承认性少数群体存在的合理性、正当性,好比异性恋者与生俱来便不会被视为异端。

▲电影《壁花少年》剧照

类似的表述还有“对于同性恋,我尊重但不提倡”,提倡一词用在此处显然也体现出了同样的问题。提倡本身,就暗含着经过人为价值评判之后具有的可推广性、可复刻性和导向性。或者说希望将主流价值观里被认为“好”的观念,加以广泛传播,从而达成某种实际影响。放在同性恋讨论语境中,似乎提倡了,就会对主流文化或所谓“正统”造成负面影响,这种思路背后自然也是固有的偏见。

萨特说:“在黑暗的时代不反抗,就意味着同谋。”对于无辜者所受的迫害保持中立,本身就是歧视和伤害,助长暴力,在每一次性少数群体应有权益受损时,看似“理中客”的话语背后,实则暗藏压迫性的微观权力和个体偏见。

▲摘自柴静《看见》

事实上,所谓“(不)支持”“(不)反对”这种表述本身就是一种文化霸权,体现了评价者的强势地位,似乎对象并非自然存在,而需要被自己这个原本的主人所承认和接受。评判者自身或当反思:自己在对另一群体发表态度之前,是否具备审视、评判进而表达支持或反对的资格?是否只是因为自身在数量上属于社会大多数而居高临下地看待少数群体?如何优化表述减少被他者误解的可能性?以及被评判对象的存在和行为是否真正出格,而非只是自己将对部分个体不当言行的不满发泄到整个群体身上。对于争论,又该如何在道德和伦理层面达成共识?当我们开始对此进行内省和反思时,就是放弃轻易进入“支持”“反对”话语体系的开始,也是对自我情绪化表达和偏见的抵抗。

破开这些枷锁之后,每个不带偏见的个人认知汇聚起来也便形成了社会共识。当我们不再对性少数群体产生“支持”“反对”“不支持也不反对”的态度时,也就意味着在可见的范围内,“国际不再恐同”的愿景已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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