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湘潭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71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号)和《关于做好湖南省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考函〔〕22号)有关考务文件精神,现将做好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湘潭考区)考后现场人工核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审查要求

我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告知承诺制,所有报考条件、要求、结果在考前、考中、考后充分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需对参考全过程所提供的材料、所填报的每项信息履行真实性承诺。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制,报考人员填报信息、电子文档、提供或上传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不符合当时报考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追责,一律取消相应职业资格,据此获得的后续职业资格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并记入当事人专业技术档案和有关诚信档案。

二、人工核查对象

(一)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部科目成绩合格且存在以下情况的需进行考后现场人工核查(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

1.在线报名服务平台无法核验或核验不通过的;

2.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的;

3.不适用网上比对核验告知承诺制的;

4.存在其他异常情况需现场人工核查的。

(二)该项考试年度考试成绩合格未及时参加考后人工核查的人员(曾参加考后人工核查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未通过人员不再受理)。

三、人工核查时间及地点

资格审查时间:年3月22日—24日

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

资格审查地点: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院二办公楼一楼大厅(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原芙蓉中路]号)。

联系-

因故未能在指定时间内进行人工核查的,可在下一年度人工核查时补办。仍不补办人工核查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资格考试等部门清理相关数据后,不再予以资格审查及发证,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四、人工核查程序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52号)以及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前申请人自我资格审查、所在单位资格初审、网上报名服务平台自动核验或考试成绩公布后人社部门组织人工核查。

(一)报考人员个人自审。请考生再次仔细阅读和了解相关考务文件以及本公告的通知要求,特别是认真对照报名条件中的学历、工作年限、任职资历、专业等标准条件予以把握,并按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二)所在单位资格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须对申请人《资格考试报名表》的信息一一核实,严格把关。所在单位应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核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加强网上查询验证,严防弄虚作假,并保留初审查验结果以备核查。同时开具工作年限证明。

(三)市州现场人工核查。按照“哪里报名哪里审核”的原则,市职改办对所在单位初审结果进行核查。人工核查再次核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专业、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职务、属地报名、考试成绩等相关情况。对符合报考条件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做好数据登记存档备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人成绩视为无效,一律不下发确认文、不予发证。

(四)人工核查结果公示。市职改办将公示人工核查结果以及已通过报名服务平台核验通过的成绩合格人员名单,接受举报查实;市人事考试院将及时发布证书发放公告,并按公布的时间和地点发放资格证书。

五、人工核查须提交的材料

资格审查统一使用国家制发的《资格考试报名表》,需补打报名表的考生请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网上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打印。

(一)单位资格初审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用A4纸打印。

2.身份证件。

3.毕业证件。

(1)持教育部门学历的,查验以下材料:

①年及以后取得的大专(含以上)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用人单位查验在学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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