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析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这几年这种现象稍微少见了,前几年的时候尤其是临沂市板材和陶瓷产业蓬勃发展,遍地是工厂的时候,用工需求大,不正规,流动性大,导致几乎都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再加上劳动者不懂法,扣工资,身份证,押金等问题层出不穷。那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今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关于临沂市罗庄区铁辉机械加工厂、卢某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一、案件基本事实和判决结果()鲁13民终99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主张于年9月1日经案外人乔全介绍到原告处从事管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原告没有为其发放工资,故被告于年8月31日离职。年3月29日,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出具说明一份,载明“据反映:年9月至今,卢某圆已多次找临沂市罗庄区铁辉机械加工厂主要负责人乔丽丽、乔全追要拖欠工资,其以厂子目前没钱为由暂不予以发放其工资,人社所联系乔全,其回应厂子共欠卢某圆工资4万元,待和卢某圆本人协商结算完其任职期间废旧厂子零部件后,再予以支付其工资。”年4月21日,被告提出申诉。年7月8日,临沂市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临罗劳人仲裁字第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拖欠工资82,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5,.3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元。原告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和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拖欠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关于劳动关系问题。原告主张被告系和原告投资人乔丽丽的父亲乔全合伙开办工厂,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主张的乔全的工厂也没有工商登记,结合被告提供的和乔全的录音及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的说明等材料,也可以看出乔全并没有认可和卢某圆系合伙关系,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系依法成立的企业,对其职工负有管理义务,现原告未能提供其职工名册、工资发放、生产经营等方面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原告诉称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拖欠工资问题。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三条“企业与劳动者因工资支付发生纠纷或者争议的,企业应当负举证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故结合被告提供的录音、说明等证据,被告主张原告支付其拖欠工资82,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问题。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被告主张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5,.3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因原告未及时足额支付被告工资,现被告要求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3元,结合被告的工资数额和工作年限,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原告临沂市罗庄区铁辉机械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卢某圆拖欠工资82,元;二、原告临沂市罗庄区铁辉机械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卢某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5,.3元;三、原告临沂市罗庄区铁辉机械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卢某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元;四、驳回原告临沂市罗庄区铁辉机械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铁辉机械加工厂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向本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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