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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很多劳动者工作很长一段时间,仍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劳动者怎么证明二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呢?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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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中,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的调整。如何判断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我认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必须采取综合认定的方法,即劳动关系应该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互联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系在以下方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具体来讲,对于用人单包括考勤模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下列情形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2)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过工资性劳动报酬的记录,劳动者在经济包括薪上依赖于用人单位;(3)劳动者被纳人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4)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5)劳动工具、原材料﹣般由用人单位提供;(6)工作时间、场所一般由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
(7)劳动者只为一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务;(8)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9)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当然,由于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述标准并非绝对,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在具体的证据审核认定上,可以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第2条所规定的凭证进行判断,即: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聘人单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另外,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已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双方未及时续签合同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可视为无期限的劳动关系,故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单方终结。对于终结事实劳动关系是否需要经济补偿的问题,现行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对于这种劳动关系的终结同样要给付经济补偿金,其计算年限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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