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取证单由经办人签名还是单位负责人

审计署制订印发的《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审法发[]24号),规范了10种主要审计文书及其参考格式,并制定了3种审计文本参考格式。《审计取证单》是3种审计文本参考格式之一。  《审计取证单》参考格式清晰明了,所包含要素清楚准确,但基层审计机关在审计实践运用时,还是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探析。一是“审计(调查)事项摘要”所包含内容问题。一种观点是,对审计证据进行罗列、汇总,将有关存在问题隐匿其中,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再予以反映;另一种观点是,对审计证据进行归类、计算、分析,并阐述存在问题事实、数据及违反的法律法规、定性结论。二是审计取证单所包含事项问题。一种观点是,审计取证单要一事一稿;另一种观点是,审计取证单虽然对审计证据进行了汇总分析,但可以包括多个问题、多个事项。三是审计取证单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字问题。一种观点是,由证据提供者签字;另一种观点是,由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字。四是审计取证单的运用问题。一种观点是,并不是所有审计事项都要用审计取证单进行取证;另一种观点是,所有审计事项都要用审计取证单进行取证,每份审计工作底稿都要附审计取证单。   笔者认为,判断某个观点的正确科学与否,一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准则规定;二看在遵循第一条的基础上,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更有利于开展工作;三看审计实践的检验程度。   一、关于“审计(调查)事项摘要”所包含内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这就是说,“审计(调查)事项摘要”所包含内容主要是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这两个词汇,既可以作为平行关系,也可以作为递进关系,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或者进行汇总分析。至于是否要阐述存在问题事实、数据及违反的法律法规、定性结论,有些审计取证单可以阐述有关事实及数据,因为那是对审计证据进行归类、计算、分析的结果,有必要让被审计单位知晓,充分听取他们的解释和说明,并根据新补充证据情况,确定是否对审计取证单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违反的法律法规、定性结论,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要素之一,国家审计准则并未要求在审计取证单中予以阐明,笔者认为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二、关于审计取证单所包含事项问题一份审计取证单包含一个事项还是多个事项,要根据审计工作实际情况而定。对于证据齐全、问题明确、思路清晰的审计(调查)事项,要尽量做到一事一份取证单,这样便于问题的定性处理,便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而对于一些疑点问题,由于被审计(调查)单位的行业、专业非常宽泛,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受限,而查询、学习等都需要一个过程,单凭被审计(调查)单位有关人员的解释说明,不足以让审计人员准确界定自己的专业判断是否科学、合规、准确,加上时间有限,也不能等问题弄明白了再来取证。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打破常规,尽可能对所有发现的疑点问题及相关证据进行取证,然后再利用足够时间进行汇总、分析、计算、提炼,对确实存在问题的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定性处理。三、关于审计取证单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字问题   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而审计署下发文件制定的《审计取证单》参考格式中,是由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基层审计机关在规范审计取证单时,有的使用前者,有的使用后者。笔者认为,证据提供者的范围较大,包括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之所以在《审计取证单》参考格式中规定由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其中一个原因应该是基于以下考虑:审计取证单是在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时,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制的,这些证据提供者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多个人,对于审计人员汇总分析的情况,某个证据提供者可能知其一不知其二,而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则对全面情况比较了解,其政策理论水平较高,能够对审计取证单有关内容提出自己的见解或说明。这样,一方面充分听取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加深了双方的沟通和交流,另一方面,也有效降低了审计风险,提高了审计质量。有些基层审计人员认为,由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比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审计取证难度,这种情况在审计实践中也或多或少地存在。至于执行哪种签字或盖章格式的审计取证单,基层审计机关已根据审计署要求进行了规范。   四、关于审计取证单的运用问题   有的基层审计机关在复核、审理审计项目时,要求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对所涉及的所有事项都要编制审计取证单。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些欠妥。首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也就是说,并不是要求所有事项都编制审计取证单。其次,审计取证单是审计署根据审计发展需要新补充的一种审计文本,并不是代替审计日记,并未要求每个事项都要记载。再次,要正确界定审计取证单与审计证据之间的关系。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二条规定,审计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外部证据、内部证据,原始证据、复件证据等,且获取证据的方法有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分析等。审计取证单是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后编制的,应属于间接证据,是审计证据的一种。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也就是说,每一份审计工作底稿都要附审计证据材料,这个审计证据材料包括审计取证单,也包括其他审计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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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潍坊市审计局本文摘自审计署网、转自榕树码头,审计之家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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