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纷繁复杂的民事诉讼中,法官们经常会遇到很多专业性很强的问题。这类问题的专业程度往往超出了法官的判断能力,足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需要相关领域专家给出意见。
此时就需要引进司法鉴定程序,对某一类专业问题进行解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将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法定种类进行了规定。那么,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应了解哪些内容呢?
1、鉴定程序如何启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鉴定?
常见的需要启动鉴定程序的民事诉讼类型包括交通事故、房屋买卖、建设工程、婚姻继承、侵权类案件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也可依职权委托鉴定。
可见,鉴定程序的启动包括两种方式:当事人申请鉴定及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
提示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认为案件的关键事实需要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后才能确定,请向法院主动提出鉴定申请。
2、应该怎么确定鉴定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也可由人民法院通过北京市法院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上进行随机摇号确定鉴定机构。
当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鉴定程序时,也可根据鉴定事由在相应专业机构名册范围内随机确定鉴定机构。
提示
鉴定机构的选择过程须全程公开透明,如果当事人双方协商可以确定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则首先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不过,无论何种确定方式,鉴定机构都需符合北京法院入围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要求。
具体名册信息可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名册信息——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栏目、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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