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不觉,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毕业季
因为疫情原因
有不少小伙伴都需要再就业
再加上应届毕业生
求职市场竞争异常激烈
漂亮、高、大、上的简历
能使应聘者脱颖而出
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
因此简历造假的事情时有发生
应聘者履历造假被拒用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广西某集团通过猎头公司招聘副总经理职位一名,就该岗位提出的招聘要求为:45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等。被告王某向猎头公司递交其个人简历应聘该职位,简历中显示王某的基本情况为:44岁,硕士学历等。
根据王某提交的简历,猎头公司认为其符合招聘要求,遂将其推荐给广西某集团。年11月10日,王某作为候选人到广西某集团报到。
之后,猎头公司应广西某集团要求对王某进行背景调查。经调查证实,王某最后工作经历的实际在职时间与简历上填写的任职时间存在较大偏差,其实际年龄为51岁,第一学历为大专,与招聘条件不符。王某所提交的毕业证原件上的信息有存在篡改行为的嫌疑。于是,猎头公司撤回该推荐。
年11月29日,广西某集团向王某出具《关于对王某不予录用的通知》,决定对王某不予录用。之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广西某集团支付其年11月的薪资元及差旅费元、通讯费99.3元、体检费.65元、饭卡费用元并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广西某集团支付王某年11月份的劳动报酬.9元及差旅费元,对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广西某集团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广西某集团不应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9元及差旅费元,并由王某承担案件受理费。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报酬及差旅费应如何计算?
如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应按何种标准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及差旅费?
审理情况
庭审中,原告认为,仲裁认定事实错误,原被告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存在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基础。被告填写《入司登记表》等均属于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开展协商的系列活动,因协商过程中发现被告存在欺诈,故决定不予录用。因此,不能因被告做了登记备案即认可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就不需要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存在以欺诈手段致使原告违反真实意愿与其协商建立劳动关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原告方因岗位人员空缺导致项目停滞等损失,且被告也出具承诺因弄虚作假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被告认为,该职位是经过原告层层面试审批确定的,并在整个过程中马不停蹄的开展工作且操作优秀得到了原告的认可。而且在进入原告公司工作之前,其相关的信息资料由猎头公司提交给原告,整个招聘的过程被告是不知情的,是猎头公司与原告商定之后,力邀被告参加面试并体检及入职工作。
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庭无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另查明:被告岗位为广西某集团冷链项目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三个月,但至被告被通知不予录用时,被告与原告之间未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原告亦未向被告发放过任何薪酬待遇。在原、被告双方协商沟通劳动合同条款等事宜过程中,被告存在为原告进行出差、市场调研等活动。
裁判结果:
一、原告广西某集团支付被告王某劳动报酬元;
二、原告广西某集团支付被告王某差旅费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广西某集团负担。
法官说法
主办法官韦希
关于劳动关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王某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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