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说说股东知情权

最近办理了一件关于股东知情权的案子,这类案件一般在公司小股东和大股东发生对抗的时候,小股东的一个救济程序,在目前的公司体制下,纠纷多发,但具体的救济程序,各位投资人对其也是了了,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

案情是这样的:当事人对市场比较敏感,很准确的抓住了疫情期间的市场机遇,经营防疫物资。

当事人新设立了公司,拉了几个法人股东,但都是认缴资本,并未实缴。疫情开始后,防疫物资的销售额就猛增,随着公司销售的逐渐打开局面,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也就开始了,有些股东觉得应该享受股东的红利,在和公司交流无果后,就到法院提起了股东知情权之诉,要求看公司的会计账簿和股东会决议,想先了解公司的收支。

这就涉到股东知情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什么是股东知情权?内容有哪些?

2、股东知情权的实现应有哪些程序?

3、股东未实缴资本是否会影响到股东知情权的实现?

4、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有什么限制?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股东知情权?内容有哪些?

股东知情权指的是:“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简单来说,股东有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会计账簿、各项决议记录等各项纸制资料有查阅知晓的权力,就是股东知情权。

在本案中,这位股东就是依据该规定,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企图获得自己分配红利的基础数据。

第二个问题,股东知情权的实现应有哪些程序?

首先,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阅的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回复。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股东知情权通过法院诉讼的实现,有一个前置的程序,那就是向公司提出书面的查阅申请,公司不予回复或不予查阅的,股东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了。

第三个问题,股东未实缴资本是否会影响到股东知情权的实现?

本案中,这位股东未实缴资本,那么他是否能行使股东知情权呢?答案肯定的。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股东是否实际出资没有关系,公司法也没有设置实缴资本是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前置条件。

股东知情权的前提,只要具有股东资格,只要未丧失资格,公司就不得以股东存在瑕疵出资为由,拒绝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第四个问题、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有什么限制?

当然,股东知情权的实现也并非毫无限制,在下面这几种情况,公司可以拒绝其股东查询相关文件的请求,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二、股东可能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在这些情况下,股东实现股东知情权的过程中就有可能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当然可以拒绝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公司会计账簿、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涉及到公司所有股东的利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部分股东滥用此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当然应受到限制,相反,股东知情权也是法律赋予股东的眼睛,用这双眼睛去看清公司的运作,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失,这才是股东知情权的正确运用。

在本案中,这位股东意图通过股东知情权获得公司红利的基础,这在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法律限定条件来说,是不属于限制条件的,股东知情权,对于小股东实现这一目的,明面上是很有用的。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股东查阅、复制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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