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办案手记

案情介绍:委托人邹某,男,农村户口,小学文化程度。年年初到苏太仓市某不锈钢厂任8K机技工,月薪元。当年11底在进行厂房顶棚涂刷作业时从近7米高梯上摔下致头部顶骨、腰椎骨折。最初,厂方在负担全部医疗费之外,愿意额外赔付3万,龙潭落家筹划为其争取各项费用近40万,最终因其突然在仲裁调解阶段自作主张,将费用让步到了20多万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办案体会:1.劳动者要有基本的防范意识,特别是在用工不规范企业工作,日常尽可能多搜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证据,详见劳社部发〔〕12号)第二条;2.处理问题要讲方式方法,不能一味简单粗暴,但也不能忍气吞声,纠纷处理过程就是智力与勇气的较量过程;3.劳动者应学会利用法律工具,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利,决不能轻言放弃。

第一阶段 接受委托,了解案情

年12月下旬,龙潭落家在山东济南接到委托人从江苏太仓打来的委托电话,委托人医院病房里躺了一个多星期,刚从昏迷中醒来,不知道如何处理自己的事情,请求我施以援手。我第二天乘高铁赶到太仓市,医院见到了躺在病床上行动受限的委托人。由其介绍得知,年初委托人受朋友推荐来到江苏省太仓市某不锈钢企业(以下简称该企业)工作,8K机技术工种。年11月底在进行厂房顶棚涂刷作业时因工友推动梯架,从7米左右高梯架上摔下致当场昏迷,同事将其送医院抢救。医院CT检查报告单上记载主要伤情为顶骨骨折,L2椎体骨折,多发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右侧肋骨骨折等。除此之外,委托人觉得自己大脑经常性昏厥,导致记忆模糊、思维停顿,但主治医师认为除了顶骨骨折外,其它头部问题未见检出。

在委托人清醒时问他是否缴纳有工伤保险,他说有。再次询问该企业部门经理有关缴纳工伤保险事宜时,回答说已经为委托人办理了工伤保险,而且目前正在启动申报流程。不疑有他的龙漂落家返回了济南,等待委托人治疗出院及该企业的工伤申报结果。

核心条款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阶段 挖掘真相,亡羊补牢

返回济南后,龙潭落家觉得有必要确认一下委托人的工伤保险事宜。遂通过网络和电话方式向太仓市人社局查证,却没有该企业为委托人交纳工伤保险的记录,也没有该企业为委托人缴纳其他社保的记录。联想之前该企业部门经理的肯定回复,以及委托人自己的肯定陈述,龙潭落家考虑到可能会有中间环节衔接不到位的情况,特意请苏州一位亲友专程赶到太仓市人社局查询,仍未得到委托人的参保记录。

发现该企业存在隐瞒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事实,龙潭落家立即打电话给委托人,就其与该企业的劳动关系进行了详细询问,暴露出了更多问题: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②没有考勤记录;③没有工作证;④没有工资发放记录;④员工工资为现金发放且无本人签字;⑤事故发生后委托人的身份证、银行卡都被该企业搜走等等。种种迹象表明,该企业正着手掩盖与委托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证据,形势正向不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发展。委托人手中没有任何能证明其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该企业也没有为委托人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将得不到任何保障。我要求委托人立马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多地获取证据材料。第一,寻找证人,第二,索要自己的身份证,第三,将与企业负责人沟通的所有通话录音。同时决定,趁委托人还在住院治疗期间企业不可能马上翻脸否认,要尽快与该企业实际控制人正面交涉,督促其积极回应,认可委托人的员工身份。

核心条款提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三阶段 谈判交涉,一波三折

为尽快实现与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当面沟通的目的,年元月8日,龙潭落家再次乘高铁到太仓市,当日在某乡镇该企业住所地与实际控制人陈总进行了首次沟通,陈总明确传达出的意思为:委托人的伤是轻伤,不要搞得那么复杂,由厂里负责住院费用,出院后再给个3万赔偿就行了。龙潭落家明确表示反对,要求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即便最后赔偿比3万元更低。首次沟通未达成一致,龙潭落家很清楚对方不愿意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深层原因,因而即使对方提高赔偿额度也不会同意私下解决。为防万一,龙潭落家决定做好启动个人工伤认定申请程序的准备。

9日,龙潭落家到太仓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窗口申领了个人工伤认定申请表格,并从委托人处取得其与陈总的通话录音,发动家人合力将录音转化成文字。申领表格时工作人员告知,个人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还必须有2位同事出具书面证明。这条要求对委托人难度不小,因为已经离职的同事不想多生事端,在职的同事不愿得罪老板。10日,龙潭落家再次来到该企业住所地,实际控制人陈总出差,经过电话联系约定晚上见面。打电话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又透露了一条重要线索:陈总可能在无锡的工厂。龙潭落家当即追问工厂的名字,委托人只记得其中两个字,根据厂名中的两个字,龙潭落家查询到了该企业实际控制人陈总在江苏无锡工厂的企业信息。

在与该企业实际控制人见面之前,龙潭落家对手中现有信息进行了梳理,很显然,由于委托人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在企业中处于弱势地位,总体形势对其不利。但龙潭落家仍认为有说服实际控制人的可能,因为有选择的机会。委托人目前正处于治疗期,如果谈判不成,该企业不承认委托人与之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愿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也因证据不足不受理劳动者的个人工伤认定申请,我方也完全可以将工伤纠纷转化为侵权纠纷,该企业逃不掉责任,但由工伤责任转化为侵权责任会使委托人损失一些利益。(这也是龙潭落家抓紧赶在委托人出院前尽快处理的原因。)

年元月10日晚上9点,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如约来到宾馆,双方本着坦诚的态度进行了沟通,陈总表达了三点意思:1.事故发生前他反复强调要注意安全,委托人自己不小心摔下了高梯,自己有很大责任;2.厂里为委托人办理了工伤保险,但程序太麻烦,不想启动;3.医院没有给委托人动手术,说明伤势不严重,出院后厂里最多再赔3万。龙潭落家也表达了三点与之相对应的意见:1.国家出台工伤保险条例,目的并仅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也有利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2.委托人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腰椎严重受损,可能无法再从事原有的技术工种导致收入下降,今后生活也会受到很大影响,企业本应对其尽到一定的义务;3.不同意对方提出的赔偿金额,我方也没必要提出自己的赔偿要求,一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即可。经过近二个小时的沟通后,双方约定第二天继续进行沟通。

尽管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但能感觉到该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态度有所转变,已不如初次接触时那般强硬。并且通过在沟通中引导,了解了更多的企业经营状况,比如该企业有着较好的赢利能力、实际控制人名下有多家企业等,这些信息对委托人来说,意味着实际控制人不会为了逃避责任而不顾后果、鱼死网破,有利于我方坚守立场。

核心条款提示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四阶段 抓住机会 峰回路转

年元月11日上午,龙潭落家如约来到该企业住所地,实际控制人陈总出差,改约晚上见面。晚上9点其与另一股东返回工厂办公室,在和龙潭落家沟通过程中,为证明该企业为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实际控制人用手机向龙潭落家展示相关材料。但龙潭落家发现,其声称的工伤保险实际是中国人寿承保的企业员工意外伤害险,并非其所说的工伤保险。原来他们所说的工伤保险只是这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混淆目的无非是期待委托人与龙潭落家都搞不明白,方便他们摆脱责任罢了。弄清问题根源后,龙潭落家也不戳破,依然从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角度阐述其承担相应责任的好处,并以我方放弃申领商业保险并配合对方领取的条件换取对方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经过反复的相互试探与触碰底线,该企业实际控制人与股东最终同意由企业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12日,为趁热打铁,龙潭落家一早找到实际控制人陈总,督促其尽快落实昨晚达成的共识,在其推托没有人手时主动承揽了启动程序中所有跑腿的工作,并最终得以成功完成工伤认定程序,接下来就等委托人康复后启动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在此期间龙潭落家在相隔近30km的城乡间多次往返,按工作人员要求补办手续,过程中忍无可忍时甚至不得不与工作人员争吵辩论,个中艰辛实在难以尽叙……

核心条款提示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五阶段 手段尽出 尘埃落定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拿到工伤认定通知书后,剩下步骤就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获得赔偿……但在本案中,龙潭落家最开始就预设了三大目标:工伤赔偿、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补发自进厂之日起工资。委托人自年3月进厂上班,11底受伤,中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受伤后也记不清楚工资发了多少,考虑到该企业在用工期间存在的恶意,龙潭落家内心存有让该企业受到教育的目的,且这种意志随着该企业在工伤认定过程的各种不配合、委托人康复过程中有被该企业虐待情节而得以强化。认定了工伤意味着该企业与委任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而不再需要另行启动劳动关系认定程序。这一点对委托人尤其重要,毕竟该企业一直有意掩盖事实劳动关系,委托人得不到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证据。劳动关系成立是所有费用主张的基础,劳动关系成立一旦成立,除了工伤赔偿外,委托人还可以就该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以及应发而未发的工资。

年5月,委托人申请提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7月份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8级。因龙潭落家8、9月份开庭事务繁忙,遂帮助委托人向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启动劳动仲裁程序,主张如下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元(元/月*11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元

欠发的工资.67元(年3月1日-年12月2日)

元/月*9个月+元/月/30天*2天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元(年12月3日-年7月16日)

元/月*6个月+元/月/30天*45天

双倍工资差额元/天(年4月1日-年3月1日)

元/月*11个月

护理费元(28天*元/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元(28天*20元/天)

经济补偿费元(元/月*1.5个月)

共计.67元。

案件进展到这一步,基本实现了龙潭落家的全盘筹划,龙潭落家也一度认为大功造成。但当龙潭落家自其他案件庭审结束后,听到的消息却是委托人在仲裁庭上自作主张与企业达成调解,只需要企业支付21万元,分三次至迟于12月底前付清。事后“请教”委托人为什么将一手好牌打滥,他回答说对方代理律师威胁他如果不让步就让他2年内得不到赔偿款,法援律师在关键时刻又不出面,他一害怕就同意了,并当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至此,龙潭落家尽管手段尽出,尘埃落定后却差强人意,真所谓“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

核心条款提示3: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龙潭落家

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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