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认定你是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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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朋友咨询到一个问题,就是如果要去认定一个人是某个公司的股东,是不是只要看工商登记就可以了?这个问题其实表面来看很简单,但是我特意整理了一下相关法律和规则,其实还是值得说道说道的:

一般而言,如果出现股东身份发生争议的情形,也就是说“你怎么证明你是股东”?

需要按以下规定认定股东身份:

(一)一般规则

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股东身份的取得要件,即且不存在股东身份丧失的法定事由,就可以对股东的身份进行认可。也就是我们一般老百姓所认知的,签了合同、工商登记上也显示了自己的名字,然后就可以认定,但是还是会有一些特别的情况下,是需要一些别的证据和证明的;

(二)股东身份产生争议时的认定规则

1、公司内部对股东身份产生争议规则适用

(1)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股东名册的记载

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推定为股东。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一直建议每个公司的办公室或者类似的部门,应该有一个职能,就是管理和制备自己公司的股东名册,很多公司其实是没有设立股东名册的,但是这个东东其实威力不小,因为在大部分情况下(特别是内部股东身份的认定),它对于认定股东身份有高于协议、甚至在某些时候可以对抗工商登记的证据效力;

(2)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出资有瑕疵的时,以股东名册为准

《公司法》第28条、30条仅规定:股东若没有足额缴纳出资或出资评估实的,应当补缴出资或者补缴差额。没有要求股东身份的取得必须以股东出资到位为前置条件。

这个和一般的认识会有一些差别,有些人会认为,钱没到位,就不是股东,但是实际上出资是否到位,不是取得股东身份的必要充分条件,所以请一定要注意;

(3)投资人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股东名册没有记载

《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种情况下,符合股东身份的实质要件,应当确认该股东身份。

2、公司外部对股东身份产生争议的规则适用

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公司外部对股东身份产生争议且涉及第三人的,以工商登记为准。

所以原则上来说,工商登记是具有对抗第三人的作用,但是对于内部来说,还是可以考虑更多的依赖前面所说的一些内部文件,因为“股东相互认可”这一点是可以也需要通过一些外部证据来进行证明的!

3、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股东身份产生争议的规则适用

(1)争议涉及第三人的

鉴于名义股东已经记载于股东名册且经登记机关公示,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以及第三人利益,应确认名义股东的股东身份。

(2)争议不涉及第三人的

根绝《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若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若未有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不能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但实际出资人可以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希望这些整理对于大家有价值,我是袁啸,一个从事了二十年股权相关法律服务的老兵!欢迎一起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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