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大师南怀瑾股权遗产争夺落幕,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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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年,南怀瑾先生出资设立太湖文化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太湖文化公司取得举办吴江太湖国际实验学校的批文,南怀瑾先生担任该学校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年,南怀瑾先生亡故,享年95岁。

此后南怀瑾先生所持太湖文化公司的股权争夺大战揭开帷幕,这场大战的主角是南怀瑾先生之子南小舜和郭姮妟女士。

郭姮妟,何许人也?郭姮妟及其母、舅等长期与南怀瑾共同生活,照料南怀瑾、操持南怀瑾与他方的经济往来、传承南怀瑾的教育理念。辅佐南怀瑾致力于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探索基础教育之路。

南小舜一方首先采取行动,于年11月登报声明太湖文化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印章等遗失,紧接着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将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为南小舜。

郭姮妟一方见状后予以回击,于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南怀瑾早在年就将太湖文化公司股权转让给郭姮妟,并向法庭提交一份由南怀瑾和郭姮妟签字的《股份转让通知书》,请求确认《股份转让通知书》成立。

该份《股份转让通知书》载明:查本人所持有之贵公司股份全部股每股新台币元合计股款人民币壹佰万元业经转让与郭姮妟君承受以后即改以受让人之印鉴为凭,敬希查照惠予办理过户为荷!此致吴江太湖文化事业有限公司,转让人:南怀瑾,受让人:郭姮妟。

诉讼过程中,南小舜先生于年离世,其子南品仁(南怀瑾先生之孙)继续参加本案诉讼。

2.观点交锋

诉讼中,经南小舜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股份转让通知书》的签名、印刷字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转让人落款处系南怀瑾本人亲笔签字;《股份转让通知书》上的印刷字迹有复印字迹和打印字迹两种,复印字迹形成时间先于打印字迹;第10列、第11列、第13列存在避让南怀瑾、郭姮妟签名的布局特点。

南小舜(南品仁)方面据此主张:司法鉴定意见表明《股份转让通知书》存在利用已形成的南怀瑾、郭姮妟署名字迹,再以打印方式填充合同空缺处,进而实现对合同进行伪造的情形,且打印字体避让南怀瑾、郭姮妟签名字迹的布局特点,进一步证明《股份转让通知书》存在伪造情形。

郭姮妟则回应称:《股份转让通知书》是郭姮妟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使用的统一格式模板,会计师事务所将太湖文化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信息在空白处填写后寄给郭姮妟,再由郭姮妟与南怀瑾在上海直接签名。

3.法院裁判

官司一直从苏州中级法院打到最高法院,法院支持了郭姮妟女士关于确认《股份转让通知书》成立的诉讼请求。裁判理由如下:

一、司法鉴定意见不足以证明《股份转让通知书》是伪造的

1)《股份转让通知书》是台湾会计师使用的格式文本,可能是先复印形成,之后再打印填写具体信息。因此,《股份转让通知书》有关股权转让的内容打印字迹形成于复印字迹之后,不足以证明文件是伪造的。

2)目前无证据证明南怀瑾、郭姮妟签名时间早于复印、打印字迹,不能认定打印字迹避让在先的手写签名,打印字迹适当偏离复印字体,留下必要空间便于签名,不违背常理。

二、《股份转让通知书》已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本案南怀瑾作为转让人与作为受让人的郭姮妟共同签署致太湖文化公司的《股份转让通知书》,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明确“南怀瑾”署名字迹与供检的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据此,可以认定南怀瑾与郭姮妟就转让太湖文化公司股权事宜达成合意,在不具备法定无效情形下,《股份转让通知书》成立。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

4.律师建议

1)受让公司股权后应及时要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免与他方发生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办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在签订协议后应根据该规定要求公司履行办理变更登记、修改股东名册等法定义务,如果公司拒绝办理,应及时起诉请求公司办理。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亦可将公司作为当事人一方,将办理变更登记等约定为公司的合同义务,以督促公司及时配合变更。

本案件中郭姮妟女士其实在年签订《股份转让通知书》之后就具备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条件,彼时或者在南怀瑾先生离世后及时办理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则不会发生后续的股权争议。当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可能有特殊的考虑。

2)股权争夺的诉讼常常伴随多个诉讼,最考验律师围绕客户目的综合采取行动的策略能力。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的太湖文化公司的信息,目前工商登记的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仍是南小舜。郭姮妟女士下一步如果想实际控制公司,仍需另行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在此基础上变更公司人员,拿回公章。

3)申请对签名时间进行鉴定时,应提供对比样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对文书制作时间进行鉴定时,应收集并提供对比样本,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查证据。本案件中由于未提供相应的时间对比样本,鉴定机构认为无条件对南怀瑾和郭姮妟的签名字迹的形成时间进行理化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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